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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X最佳實踐:提高使用者體驗影響力的藝術 》一1.5 設計大綱由誰來寫

一旦确立了設計部門要解決的具體商業需求,确定了将要執行這個項目的設計團隊,就該馬上展開設計大綱的編寫工作。

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誰将是項目負責人。負責人也是項目的最終責問人。即項目成功了功歸于誰,失敗了由誰來承擔責任。

我堅定地認為每個項目都應該由兩個人共同負責。一位代表有設計需求的業務團隊,另一位代表要解決這一需求的設計團隊。做項目的時候,雙方都是平等的合作夥伴。他們之間是戰略意義上的商業合作夥伴關系,而不是客戶和服務商之間的關系。

設計師和設計部門經理必須改變思維定勢,将角色定位從服務商轉向戰略意義上平等的商業夥伴。如果項目出了差錯,設計師也要大膽站出來承擔責任。

我認識的大多數設計師和設計部門經理總是過度使用客戶這個詞。“我的客戶想要這樣。”“我的客戶很難合作。”“我的客戶不讓我早點參與。”“我的客戶不懂設計。”頻繁地使用客戶這個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們處理項目的方式。其實稱對方為“客戶”的同時,我們也等于在說,設計不是我們做主,而是他們。為什麼不以合作夥伴相稱呢?為什麼不分攤責任呢?

我自己在做咨詢項目時,總是盡量避免用客戶這個詞,我一般都說我和别人正合作一個項目。嚴格來講,這些人确實是我的客戶,但我不想隻把他們當做客戶;我也不希望他們隻當我是服務方;我想成為他們的合作夥伴。

設計行業的人應該和我們所謂的客戶成為平等的合作夥伴,承擔相同的責任。他們需要我們的專業技術,向我們求助,僅此而已。如果我們接受了這一思維的轉變,事情或許會變得更順利, 合作将擦出新的火花,好的設計也會接踵而至。這種工作關系還會帶給設計師更多的自主性。

我認為如果隻是讓有商業需求的一方撰寫好設計大綱,然後交給設計方執行,這麼做沒有意義。同樣,如果單由設計方撰寫設計大綱,而沒有将合作夥伴掌握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重要資訊納入考慮,這麼做也沒有意義。是以,許多年前我定了一個規矩,設計大綱的撰寫至少得有兩人參與:一方代表商業需求方;另一方代表設計方。當然,有時也有超過兩個人負責撰寫設計大綱的情況。中間可能有第三方,這種情況通常在有商業聯盟參與的項目中比較常見。但是大多數情況下,撰寫設計大綱兩個人就足夠了。

盡管我強烈主張設計大綱的撰寫應由多人共同負責,但我并不提倡成立一個委員會團隊來撰寫。一旦太多人認為自己負責設計大綱的實際開發和撰寫,而且都去扮演設計師的角色,一切都将亂了套。一個設計大綱團隊可以有多個成員,但“負責人”隻應有兩位,或者三位。設計大綱團隊成員的職責是提供資訊,并稽核通過設計大綱,并不一定需要實際參與大綱的撰寫。

設計大綱需要什麼級别的負責人,這取決于項目的大小以及項目對公司的重要性。新推出的、突破性的産品和服務通常是由資深設計執行官、設計部門經理或設計總監負責。此外,現有産品的一些改進工作一般由中層市場專員和資深設計師來共同承擔。其實,負責人所屬的管理層高低并不太影響設計大綱的開發,開發流程還是一樣的。

最後,我要說說客戶經理、項目經理。許多公司都會雇客戶經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西裝革履的人”。這些人可否成為共同負責人呢?我認為客戶經理也可以共同負責設計大綱的撰寫,但是有個前提,客戶經理必須十分了解設計、設計流程以及設計師需要的是什麼資訊。過去我接觸到許多客戶經理,他們銷售做得很棒,也是很出色的項目經理。但遺憾的是,他們對設計知之甚少。在我看來,如果在設計師和客戶/合作夥伴之間安排這樣一個角色,反而是一個阻礙,設計師和客戶之間有了阻隔,不利于設計出一套好的方案。設計師必須和設計方案的需求方直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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