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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計算第一案阿裡敗訴:考問技術中立

“輸官司也無權審查使用者資料”,國内首例雲計算服務商責任案(以下簡稱“雲計算第一案”)被告阿裡雲堅定站在技術中立的立場上,又一場關于網際網路技術平台是否“有罪”的辯論展開。快播案猶在眼前,雲計算廠商如何規避連帶責任,與客戶重新劃定稽核機制,還是健全“免責”法規?“雲計算第一案”可能影響整個行業。

“連坐”冤不冤

《我叫mt》遊戲所有者樂動卓越日前因某遊戲公司在雲伺服器上營運侵犯其版權的遊戲,控告了為後者提供雲計算服務的阿裡雲。5月中旬,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阿裡雲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阿裡雲當即表示不服,已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

石景山法院審理認為,阿裡雲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伺服器中存儲内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時,作為雲廠商應當承擔相關義務,采取必要、合理、适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

在上訴之前,樂動卓越曾緻函要求阿裡雲删除涉嫌侵權的内容,但阿裡雲堅持認為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法律并未賦予其擅自讀取伺服器租用人存儲于伺服器内資料資訊的權利,隻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裡雲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

實際上,在樂動卓越送出司法程式後,阿裡雲公司已經關停了涉案遊戲的伺服器,同時提供了相關租用人的資訊。

在回應中阿裡雲強調:“保護使用者資料隐私一直是我們堅守的生命線。在這次事件進行中,保護資料隐私是我們的第一原則。即使輸掉這個官司,我們今後也不會改變資料安全第一的原則,阿裡雲将捍衛使用者資料隐私到底!” 阿裡雲總裁胡曉明緊接着又在日前的雲栖大會上表示,從2009年成立第一天起,阿裡雲就将安全和資料隐私視為生命。2015年,阿裡雲全球率先發起“資料保護倡議”:“資料是客戶資産,雲計算平台不得移作它用,并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客戶保障其資料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圍繞該案件,阿裡雲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究竟有沒有“共同侵權”,又該不該審查客戶資訊,成為法律相關人士、科技界人士以及社會輿論探讨的焦點。

有律師界人士認為,阿裡雲在被告知有侵權内容時并未積極回應,也未告知侵權方,由于提供技術支援且未在短時間内迅速采取一定措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舉例認為,伺服器提供商類似于酒店式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的管理者,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管理者雖然都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是這把鑰匙不能亂用,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況下随意打開房門,并允許他人進入房間,隻能根據公安、法院等公共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式提出的要求打開房門。

作為技術提供平台,阿裡雲并未有主觀侵權以及縱容服務的企業侵權的意圖,也并未直接參與侵權遊戲營運而從中獲利。同時,商業糾紛,如版權、商标權、不正當競争等案件,侵權認定隻能交給執法部門。

阿裡雲代理律師、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喬春認為,作為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提供者,阿裡雲是類似于基礎營運商提供的接入和傳輸服務,伺服器業務并非《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所述的資訊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資訊存儲空間服務商的義務,在《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不應當适用通知删除規則。

中國民法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甚至認為,作為伺服器這一底層技術服務的提供者,阿裡雲的合理技術措施十分有限,應當免責。

權責挑戰

營運商世界網釋出的《2016年度中國雲服務及雲存儲市場分析報告》資料顯示,2016年,中國雲服務市場規模超過500億元,達到516.6億元,預計2017年中國雲計算市場佔有率将達到690億元以上。

不僅僅是商業上的驅動力,網際網路“水電煤”的特性在雲服務方面展現得最為明顯,雲服務已經具備了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性質。阿裡雲已成為國内市場佔有率最大的雲服務商,作為雲計算第一案,此案對類似司法争議也将産生很大的影響。

因資料問題鬧到對簿公堂,國外有很多案例:2015年底開始,蘋果公司多次拒絕為fbi解鎖犯罪嫌疑人手機; facebook曾拒絕提供一起毒品走私案嫌疑人之間的whatsapp消息等。

業内普遍認為,雲計算行業距離企業和使用者核心資料最近,更難以避免出現糾紛的情況。尤其涉及政務、金融等關鍵行業,關于公共安全以及商業糾紛、個人及服務對象隐私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尤其值得探讨。

網際網路圈傾向于偏信“技術無罪”的說法,認為在一些問題上法規或許有“矯枉過正”之嫌,尤其在包括此次阿裡雲在内的網際網路技術服務平台幾乎全部站在使用者、客戶利益以及隐私優先的原則上,更讓旁觀者為其叫苦。

金山雲方面表示,“作為基礎服務商,保障使用者隐私和資料安全是我們的第一原則,這一點我們和友商是一緻的”。

不過法律、道德、隐私是一個全球性的話題,也不能在短期有讓各方滿意的結果。在金山雲看來,目前,第一步應該是先對内容提供商進行更加嚴格的管控,增加道德違法的處罰力度,服務商在做好技術的基礎上,配合限制,但要避免這種矯枉過正對技術進步的限制。

某雲計算從業人士表示,類似的案件有可能還會發生。雲服務商必須保留客戶隐私,如果可以事先檢查内容、“窺探”隐私以及幹涉客戶營運,勢必将影響雲服務生态的正常發展。或許這個行業相關的規則需要更加詳實,由監管部門作為第三方組織在有侵權、涉及安全等方面問題時進行審查更為妥當。

平衡之道

因技術中立與否引發的案件或事件,從1984年索尼錄像功能侵權案件“技術中立”被提出,到騰訊360的“軟體相容選擇”事件,再到去年快播案件,甚至淘寶上令人頭疼的假貨、微信朋友圈的詐騙等虛假資訊,圍繞版權問題、資訊安全問題、可靠性問題、責任問題等方面,網際網路平台受到多次質疑。而法律、利益、隐私,邊界應該如何界定也一直是個全球性難題。

基于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被提出,指isp(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删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内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内容應該删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多數提供視訊資源的平台會在内容中提示,内容僅限交流,如有違規使用者則與平台無關。阿裡雲在伺服器使用者注冊時也明确要求使用者不得釋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資訊,同時要求使用者承諾不得釋出侵犯他人知識産權的軟體。

根據“避風港”原則,也為斷定技術是否中立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和原則:平台方是否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是否通過使用者的不正當使用方式來盈利,是否負有網絡安全監管義務等。

例如,在快播案件中,法院認為不适用“技術中立”的責任豁免,因快播公司并不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也是技術的使用者;提供平台、又從平台引發的相關行為(釋出廣告和綁定軟體)來盈利;既緩存了大量淫穢視訊,又參與淫穢視訊釋出的排程;明知自己的技術被人用來傳播淫穢視訊時,卻沒有采取措施阻止淫穢視訊的傳播等。

從雲服務廠商角度來看,底層技術并非内容平台,雲服務廠商的收入與客戶的收入增長與否并沒有直接聯系。最大的争議是網絡安全監管,技術的中立還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監控範圍内。上述從業人員表示,雲計算對計算、存儲和網絡資源等進行的是集中式管理,對安全本身的要求就十分高。不管是哪方面的安全都需要企業自身、法律法規等多方面積極維護。

另外,對于雲計算服務提供者來說,根據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要求,他們必須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或其他措施,確定相關企業的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洩露、毀損和丢失。從現有法律的角度看,技術平台排查侵權與資料安全的悖論仍然沒有被解開。

相關閱讀:技術中立不是免罪牌也非原罪

“技術本身并不可恥”,快播ceo王欣2016年1月申辯的滿堂彩,未能讓他免于囹圄。技術中立、避風港……這些網際網路默許規則一夜風雨飄搖。

大約兩周前,石景山對阿裡雲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阿裡雲公司構成侵權,成為國内首例涉及伺服器提供商責任認定問題的案件。

a、b打架,平台c遭殃。網際網路法治從荒蠻走來,因平台特質濃厚,責任認定的天平一步步向“嚴苛”傾斜,似乎不再有太多疑問。法院、權利人,甚至吃瓜群衆,習慣又笃定:打擊侵權,連坐并無不可。

看起來正确,恰恰忽視了變通。

平台确責,是對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的“批判性進步”。阿裡雲一案,又讓網際網路法律與技術的博弈,充斥着矯枉過正的憂慮。

過往多年,技術中立原則和避風港原則留下了許多容錯空間:技術提供者隻要“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技術被用于侵權,就可以免于連帶處罰。強化平台責任,就是強化法律對“技術中立”的制衡。

避風港原則并不涵蓋全部情形:如果侵權事實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技術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為理由推脫責任。這是作為制衡力量“紅旗原則”的價值所在。

《人民日報》曾就“快播案”評論:司法裁判的關鍵在于技術背後的責任和意圖。

技術本身并不是誰的“免罪牌”。反之亦然,技術本身并不是誰的“原罪符”。

阿裡雲一案,是“刀有沒有罪”争論的新課題。雲計算正在驅動中國科技變革甚至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馬雲去年提出“五新”理論已經獲得廣泛共識。五新之一的“新能源”,以雲計算和大資料為代表。

不僅僅是商業層面的驅動力,網際網路“水電煤”的特性,尤其是雲服務,已經具備了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性質。

毋論成績,先談安全,新能源發揮價值的基石是資訊安全、資料安全、隐私安全。幾天前的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明确要求網絡營運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個人資訊安全姑且如此,涉及企業、金融、政府等基礎資訊領域的雲計算又當何論?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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