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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網絡安全法不會限制外企産品進入中國

《網絡安全法》今起施行,昨日,國家網信辦網絡安全協調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針對“《網絡安全法》會制造貿易壁壘”的擔憂,負責人明确表示,制定和實施《網絡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産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不會限制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近期有外國協會和機建構議推遲實施《網絡安全法》,擔心《網絡安全法》會制造貿易壁壘、限制國外企業和技術産品進入中國市場,對此,負責人表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并依法對網絡進行管理,完全是各國主權範圍内的事情。

制定和實施《網絡安全法》,其目的是要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産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資料境内留存并非限制國際貿易

《網絡安全法》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收集産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記憶體儲。這種規定會不會限制資料跨境流動,影響國際貿易?

負責人表示,這是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絡營運者的要求。此外,隻限于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重要資料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對于确需出境的資料,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可以出境。特别要說明的是,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網際網路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視為已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

《網絡安全法》關于資料境内留存和出境評估的規定,不是要阻止資料跨境流動,更不是要限制國際貿易。當今資料跨境流動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前提,是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必要條件,中國願同各國就此問題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資料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動,充分保障個人資訊安全和國家網絡安全。

“停止傳輸”不涉及個人通信資訊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營運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有質疑聲音稱,這是否會侵害個人隐私,妨礙網上言論自由?

負責人表示,中國加強網際網路管理過程中,充分保障人權和言論自由,充分尊重廣大人民群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同時,也強調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應該對自己在網上的言行負責,個人的自由不應以損害他人的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

這條規定有兩點了解:一是針對的是使用者公開釋出的資訊,而不是個人通信資訊,不會損害個人隐私。二是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資訊,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

本文轉自d1net(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