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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法”即将實施,網絡安全再更新

 《網絡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起正式施行。即便隻是驚鴻一瞥,也能感覺到該法不乏看點。讓我們來看一下《網絡安全法》對廣大網民的生活将會有怎樣的意義和影響呢?

  一、全面實行網絡實名制,“匿名”網絡侵權者無所藏匿

  該法第24條規定使用者辦理入網服務時或者要求使用網絡服務時,網絡營運者必須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否則不予提供服務。

  其實早在該條規定出台之前,大型正規門戶網站早已在不同程度上實作了實名上網。是以,該條規定可謂是在立法層面上鞏固了這一網絡安全改革的成果,其意義在于,使廣大網民在享受到網絡的便捷和樂趣的同時最大程度免受因網絡自身“虛拟”特性而帶有的“黑衣人”屬性造成的合法權益侵害。

  比如,以前,小明在申請某一網站的賬号時,并不需要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資訊,他在網絡空間裡既可以自稱“張三”也可以取名“李四”,而基于隐私保護的需要,即使是網絡營運者往往也很難掌握小明的真實身份。而《網絡安全法》實施後,雖然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拟性小明仍然可以自诩為“張三”還是“李四”,但他必須向營運商提供真實資訊并儲存在背景,一旦小明“犯了事兒”,由于确認其真實身份非常簡單,小明隻能乖乖以“真面目”出來承擔責任,一出事就金蟬脫殼,玩“小明滾粗去”的時代一去不複返了。徹底而全面地實施網絡實名制,通俗而言,就是“你脫了馬甲我也認識你!”

  二、明确規定了個人資訊應受保護,無憂暢遊網絡空間

  老百姓與網際網路的距離日益拉近引發的負面影響之一就是愈演愈烈的個人資訊侵權問題,比如“人肉搜尋”。

  《網絡安全法》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力度可謂空前。就管理主體而言,該法考慮到了幾乎所有可能接觸到使用者資訊的主體,并做相應規制,如22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須征得使用者明示同意後才可收集使用者資訊,30條則規定,各相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擷取的資訊,隻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之需,不得他用。40條更是明确規定網絡營運者應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此外,45條要求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隐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從保護的客體上來看,該法對使用者一般資訊和使用者個人資訊進行了區分,并特别強調了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如22條後半段特别提到收集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時應遵守包括同法在内的關于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令人耳目一新的是,該法對不同的資訊保護要求進行了細化,其在41條中對網絡營運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設限,再次強調收集使用者資訊時,應當公開收集、使用,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資訊應以必要性和合法性為限。另規定收集到使用者資訊的網絡營運者不得不當使用諸如洩露、篡改、毀損以及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該收集到的個人資訊。同時要求網絡營運者就資訊保護提供相關技術保障(包括事後補救措施)等。個人有權要求網絡營運者删除其違法收集、使用的個人資訊,發現其收集、存儲的個人資訊有誤,有權要求其更正。

  而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該法44條可謂很好地回應了網民的關切,針對迄今為止廣泛存在的竊取、非法出售、提供個人資訊等行為作了專項規定。

  上述對個人資訊施以的保護,具體到小明的生活中,則意味着小明可以盡情享受網購的樂趣,而不必擔心自己的個人資訊被不當使用了。一直以來,小明在“淘寶”時總是提心吊膽,擔心個人資訊遭到洩漏,屆時鋪天蓋地的推銷廣告、垃圾資訊、電話等會使其不堪其擾。尤其是考慮到家中有老人和小孩,“徐玉玉事件”雖已過去,但依舊令小明膽顫心驚,即使是買一些笨重的家居用品,小明還是堅持将收件位址設為機關,每當同僚看到小明“吭哧吭哧”扛着快遞回家,總會調侃上幾句。對此,小明總是回應道:“我能怎麼辦,寶寶心裡苦,但寶寶很無奈啊!”不過今後,小明終于可以放心讓快遞寄回家啦!

  三、推出整套投訴、舉報機制,維權時不再做“球迷”

  《網絡安全法》中另一條“接地氣”的規定是首次建構起了較為完整、清晰的維權(即投訴、舉報)機制。14條規定,一旦發現任何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個人或者組織可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必須及時反應,屬于自己權限範圍内的事項,必須及時依法處理,而超出自己權限範圍的,也不可推诿塞責,必須移送其他有權處理部門。同時舉報人的相關資訊将被予以保密,免除舉報人的各種疑慮。

  現實生活中,有些網絡侵權行為發生于短時甚至瞬間的,持續時間也可能不長,往往等不及權益受損方訴諸法律,最終也隻能吃啞巴虧。比如前兩年,小明在網上報了個教育訓練班後吃驚的發現,自己的一些隐私資訊諸如聯系方式、微網誌、郵箱位址等都被該網站公然挂出來以招徕顧客。小明很氣惱,可是也不知道該找誰出面解決,找警察局,警察局說他們沒有管理權限,管不了網絡世界裡的紛争,找電信部門,電信部門也說自己不管糾紛的解決,應該歸警察局管。皮球踢來踢去,小明也隻有做球迷的份兒了。“這條規定太好了,以後在遇到網絡侵權的行為時終于知道要找誰了!”“小明同學,你要淡定哦!哈哈!”。

  《網絡安全法》已進入正式頒行倒計時,廣大網民翹首以待。該法立足社會發展大勢和廣大網民合法權益的維護,為把脈和治理網絡生活中網民個人資訊保護問題的熱點、難點、痛點,開出了一劑“良方”。當然,我們也要注意到,該法中的一些細節問題,諸如網絡實名制中身份資訊的認定還需以法律形式(包括司法解釋性檔案)進一步明确(如是否可授權委托他人辦理、多個使用者入網服務辦理時保障主要成員實名息的收集等)。無論如何,惟先“有法可依”方能“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祝願小明們的“網際網路+”的生活更加安全、多彩!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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