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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大資料 提升法院工作能力

随着資訊技術的發展和擴張,網際網路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産生了巨大影響。近年來,我國法院系統在“科技強院”背景下,強調通過資料分析加強法院管理和審判能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事實上,資料統計本身并不困難,真正困難的是反映在資料背後的一整套科學管理制度和流程。系統搜集資料意味着資料統計不能以事後方式為滿足考核名額而完成,而是需要自動展現在整個訴訟和日常管理活動中。在業已建立起包括立案、分案、開庭、送達、結案、歸檔等重要節點在内的、成熟的案件處理流程的法院,整個組織的協調能力強,資訊技術的應用能夠進一步幫助這類法院提高審判效率。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新審判執行管理系統中設有“月曆、備忘錄”功能,對于開庭時間、審限到期等事項在月曆中予以标注提醒;此外,使用者台賬界面的面闆要素及排列順序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個性化的配置,不但能夠提醒辦案法官掌握重要時間節點和程式事項,滿足不同法官的審判需求,而且有助于強化對審判過程的管理和控制。

法院能否用好大資料,組織制度基礎非常關鍵,資訊技術需要和法院審判流程的完善共同演進,這是“代碼就是法律”這一經典論斷在訴訟法中的展現。值得注意的是,有缺陷的資訊技術平台可能成為法院完善審判流程的障礙。和很多政府部門一樣,各級法院的案件資訊管理系統相對封閉,适用的基礎資訊标準不統一,由此形成的案件資訊、統計資料無法按照統一标準處理和分析,“資訊孤島”現象嚴重。在全國推進資訊化資料平台的大政策下,有必要妥善處理這一沖突。上海一中院在審判執行管理系統改造更新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名額庫的建設和維護。根據收結存、品質、效率、效果、監控、執行等類别設定了110餘項名額,明确了名額的定義、統計口徑、計算規則等,不同的應用系統和報表顯示的名額均出自該名額庫,調用的資料是同一個,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資訊孤島”問題,其經驗做法值得借鑒和推廣。

在搜集大量資料的基礎上,除了上面提到的強化内部管理外,資料分析可以幫助各級法院在如下幾個方面改善能力:

一是在微觀尺度上深入了解審判規律。傳統的司法統計是為了幫助上級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科學決策,了解審判規律,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更好地使法院作為一個整體參與社會治理。現在的資訊技術可以使各級法院自主地搜集和處理各類資訊,依據本地情況以需求為導向進行資料分析,發現具有地方意義的資料關聯性,進而可以更加深入地在微觀尺度上了解審判規律,以資料形式展示審判活動同地區具體問題的内在聯系。上海一中院新審判執行系統實作了與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審判管理系統、上海法院中心資料平台相對接,為科學決策奠定了高品質的資料基礎。

二是對傳統調研的有益補充。傳統法院的調研方式包括調查組開座談會、實地觀察、書面調查、資料收集等,依靠有限的樣本和經驗對審判工作的真實情況進行認識。而通過網際網路和資訊技術平台則能夠将審判實務經驗同資料結合起來。比如,上海一中院新審判執行管理系統與該院研發的案件資訊智能分析系統相對接,系統中的多個工作界面均有案件智能查詢入口,不但實作了不區分檢索項的一鍵即查,查詢結果按照比對程度智能排序,還可以在系統中對判決書、法條、相關判例等進行個性化的批注、撰寫心得等,而這些“靈感”的“火花”都會被儲存在使用者個人賬戶中,案件查詢輸入項也會被自動記憶,實作了為調研工作随時而連貫地積累一手素材。

三是尋求公正的判決。上海一中院新審判執行管理系統根據法官審理案件的案由、上訴請求、援引法條等資訊,智能推送與案件類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指導性案例和該院既判案例,供法官參考,對于實作同案同判,統一法律适用,維護司法公正非常有意義。

當然,盡管有助于考慮到更多的因素,但資料分析本身無法揭示案件背後複雜的社會關系,容易抹平地區差異,也就無法取代法官在個案特别是疑難或複雜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利益平衡以及對校正公平的判斷。特别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經驗和以後果為導向的實用主義思維方式比純粹依賴資料作出的判決更加可靠。而那些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确的案件盡管可以預測,但一般都不會進入法院,而是事先庭外和解或以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了。同時,鑒于中國地方法院往往會深入介入本地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是以在司法統計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大資料分析更有可能加強各級法院整體上的能動性,而非在個案中提供指引。不過分依賴抽象資料,真正将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對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判決書進行了規範,這就不僅有利于法院自身對判決書進行分析,對推進法學研究和法律服務等活動都非常重要。司法文書在隐去當事人隐私資訊之後,是一種重要的公共資源。現在的資訊技術已經允許向社會公開這類資料資源,在法院能力有限的條件下可以考慮向第三方研究機構開放共享,提供資料分析的增值服務,為法院科學決策提供幫助,使各級法院在過去相當長時間内積累的海量資料得到有效利用和開發。但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機構對公共資料資源的使用和開發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并以滿足公共利益為前提,防止少數機構壟斷對公共資料資源的開發和擷取排他地位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講,上海一中院的做法是數字時代加強自身資料能力、確定公共審判機關自主性的重要嘗試和實踐。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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