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濟南市曆城區鮑山街道居民李壽國向所在街道遞交了資訊公開申請書,幾經波折後,他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了街道下發的收費通知書,通知書顯示,他申請公開的材料,街道已經做了處理,但需繳納154700元的“資訊處理費”才能獲得。此前鮑山街的上級機關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政府已兩次督促鮑山街履行資訊公開的行政複議決定,且認定李壽國要求公開的資訊是街道本就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李壽國告訴記者,他于2020年3月24日向鮑山街道遞交了資訊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他所在的西粱王二村所有拆遷戶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定及其他一些相關檔案。4月初他得到回複,街道拒絕公開他申請的資訊。7月他向曆城區區政府行政複議,曆城區政府要求街道依法重新作出回複。李壽國在家等了半年沒等來結果,于是于2021年2月他向區政府遞交了督促資訊公開申請書。2月5日,區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向街道下達了督促執行通知。3月22日,李壽國獲得了街道新的資訊公開回複,但公開範圍遠不及他要求的大。“我要求看全村的拆遷補償補充協定,應該是600多戶,但街道隻給我看8戶的,街道不給我公開全部資訊的理由是我要求公開的數量超出合理範圍。”李壽國說。
2021年10月,曆城區行政複議辦公室向鮑山街道辦事處發出了《關于再次督促鮑山街道辦事處盡快履行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通知》。10月23日,李壽國收到了鮑山街道辦事處給出的收費通知書,通知書顯示,街道可以公開李壽國要求公開的全部資訊,但全部材料需要影印約4000頁,故李壽國要先交154700元的資訊處理費到鮑山街機關賬戶,憑彙款依據獲得資訊,并可為其開具财政票據。

在收費通知書中,鮑山街道闡明了收費的依據和費用計算方法。
收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4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資訊處理費。以及《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資訊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費用的計算方法依據《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的第3條和第5條。記者查閱了該《辦法》,第5條規定了按量計收的收費标準,具體為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以4000頁公開資訊計算,總價剛好為154700元。鮑山街同時注明依據實際頁數多退少補。
由收費依據可知,鮑山街将李壽國的資訊公開申請列入了“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範疇,因而向其收費。
10月25日、26日,記者多次撥打收費通知書上留下的鮑山辦事處黨政辦公室電話,均占線或無人接聽。10月26日下午,記者撥通了鮑山街道黨工委陳姓書記的電話,對方接聽電話後表示自己正在開會,不清楚這個事,随即挂斷了電話。
李壽國告訴記者,他之是以要看全村的拆遷補償協定,是因為給他的拆遷補償比别家低,每平米低将近2000元,他是以提起訴訟,并想要獲得全村的補償協定後作為證據送出。鮑山街是拆遷的實施主體,掌握着所有的拆遷補償協定,但李壽國咨詢律師後得知,街道給他的8份拆遷補償協定作為證據不是很具說服力,是以他才堅持要求公開所有的拆遷補償協定,但是他沒想到會這麼難。
一位行政法專家告訴記者,征收拆遷範圍内的補償安置協定和房屋勘測等相關調查材料應該是拆遷機關主動公示的,不涉及個人隐私或商業機密,因而李壽國要求的都在其合理知情權範圍内,不屬于“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情形。況且街道的上級機關曆城區政府已兩次督促鮑山街履行區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更說明了李壽國申請的合理性,是以街道不應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對于資訊公開的方式,該行政法專家表示,方式有多種,應該選擇最适合的一種,“紙質影印不是唯一的方法,在其他省市,類似的資訊公開有多種辦法,比如南方有的城市會專門做一個網頁,所有征收人都可以在網頁上檢視全部的征收資訊,再比如我知道的江蘇有一個申請資訊公開的案例,涉及2000多戶的資訊政府都提供了,還提供電腦,幫助申請人查詢資訊。”
在收費通知書中,鮑山街還告知街道依據了《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的部分内容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内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也就是說,李壽國如果沒有在20個工作日内繳納154700元,就視為放棄申請,且街道以後都不會再處理他的相同申請。對此李壽國表示,他不會交這個錢,如果街道真的視為他放棄了,他也會再從其他途徑繼續申請資訊公開。
津雲新聞記者 顧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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