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雙十一也太難了!優惠玩法越來越複雜,産品宣傳越來越新奇有魅力,不知不覺中就在商家的宣傳下,加購、下單、付款了。但收到包裹後卻傻了眼,貨不對版,以次充好,收到的東西和商家宣傳大相徑庭。
走進案情
劉某通過某購物平台購買了某家具公司氣動箱體床和沙發。收到貨發現商家提供的産品樣式、細節與在平台上的完全不符合。劉某感覺自己被家具公司的虛假宣傳欺詐,于是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家具公司給予三倍賠償。家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訴至北京四中院。
家具公司認為,其并未釋出虛假宣傳資訊,得知涉案産品與劉某的下單資訊不一緻時,便采用耐心積極态度協商溝通,同時更換、補發涉案産品的零部件。劉某收到的涉案産品無論材質、面料、配件、尺寸等都與網頁宣傳資料的産品相同,也符合産品的品質标準。
劉某認為,家具公司提供的産品樣式、細節與在平台上的完全不符合。靠背樣式設計、十字花、紋理與圖檔宣傳不一樣;床的木腳、沙發的線腳、黑白處相間地方做工品質與宣傳不同;床套實物是拼接的,宣傳是一體的;床的床闆架構,宣傳是帶氣壓杆的,但實際發貨的是沒有氣壓杆的;床頭床闆的材質,宣傳是實木的,但實際産品是非實木的。床的架構以次充好,存在欺詐。劉某表示給過家具公司更正的機會,但其仍用次品糊弄,嚴重背離誠信。
裁判結果
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家具公司提供給劉某的案涉商品與産品宣傳圖示、說明存在多處明顯不符,部分内容如床的排骨架樣式、箱體開合方式、沙發的結構樣式和做工已達到嚴重偏離商品真實情況、足以令劉某在購買前陷入錯誤認識的程度,在經過雙方多次溝通家具公司仍未能妥善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家具公司構成欺詐并判令其承擔退貨退款和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并無不當,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四中院予以維持。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官提醒
“雙11”後,伴随着大量成交的訂單,售後糾紛也将陸續出現。是以,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要認真核對商品資訊,在參與促銷活動時應盡量避免沖動消費,不要輕易被商家的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也應盡量保留交易快照、溝通記錄等證據,以便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同時商家要誠實宣傳、誠信經營,産品宣傳不能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應與産品實際的功能、品質相符,不能欺詐或作虛假宣傳,否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供稿:北京四中院
來源: 京法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