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幾年,民進黨團立法機構總召柯建銘涉及的案件,總是能船到橋頭自然直,有驚無險過關的一些事實,早就讓我們社會對柯建銘的能耐有了相當的認識。如今,柯建銘次子柯鈞耀涉及的大麻膏郵包案,能獲得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更讓人見識到檢調的偵查,遇權勢會轉彎的本事。
我這麼評論柯建銘兒子涉及的毒品案,并不是認為,檢察官不起訴柯的兒子就一定不對。畢竟,檢警調在偵查刑案的時候,最高的守則就是毋枉毋縱。不放過一個壞人,更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不過,從幾家新聞媒體報道,任何稍為了解檢察官、調查局辦案模式的人,很容易從台北地檢署不起訴柯建銘兒子的内容裡,看到諸多“偵查上不合理”、“認事用法與社會通識不合”之處,需要檢方對外詳細說明,以解疑惑。
這件毒品案的客觀事實是,今年7月有一個從美國寄到台灣的郵包,被基隆海關發現,裡頭裝的是法定二級毒品大麻膏。郵包上的收件人,寫了柯建銘次子的英文名字及位址。基隆關發現後,依慣例把案子移交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偵辦。
值得注意的是,媒體報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之初,曾把柯鈞耀的毛發采下送驗,結果柯的毛發呈毒品陽性反應,柯鈞耀有吸毒嫌疑。依檢察官偵查的經常模式,大麻郵包的收件人,既然涉嫌吸毒,那麼他涉及大麻郵包案的嫌疑,就極為重大。
但沒料到,檢察官把柯鈞耀涉及吸毒的嫌疑和大麻郵包的案子,來個一刀切的兩分法。把柯涉及的大麻郵包案,處分不起訴,另把柯涉及吸毒的案子,分出來要求他戒瘾治療,作為緩起訴條件。
檢察官認為柯鈞耀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依據報載是說,檢方“衡諸常情”認為,運毒是重罪,如果柯鈞耀确有運輸第二級毒品的犯意,大可選擇其他隐密方式運送及取件,也可訓示寄件的表弟,記載不實個人姓名資料以躲避查緝。
檢察官還認為,柯鈞耀應該不會在郵包上載明他的真實英文姓名及住處,而添增為司法機關輕易查獲的可能,從這點可以證明柯鈞耀主觀上,應不知悉表弟會确實寄送毒品至台灣,而無運輸第二級毒品的犯意。
在被告有吸毒嫌疑的事證下,檢察官的這種“衡諸常情”推斷,以我跑司法新聞多年的經驗,并不多見。如果被告不是柯建銘兒子,很可能檢察官“衡諸常情”的推斷,就是認為“被告有吸毒惡習,以國際郵包寄送毒品,行徑大膽,而且毒品量大,若流入台灣,為害甚巨”,而予提起公訴,并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另外,檢察官這種“郵包寫明收件人真名及位址”,就能“足證無運輸毒品之犯意”的認事用法,若是廣泛運用在各個案件上,這等同鼓勵所有販賣運輸毒品或槍械的人,今後在寄送槍毒郵包時,不必再隐匿收件人身份,全用真名、真位址。
除去檢察官不合理的兩分法,其實這個案子最啟人疑窦的地方,是在海關這一段。依調查局查辦郵寄或貨運寄送毒品的慣例,他們在接案後,隻要查出收件人确有其人,收件位址是真實的,都會以守株待兔的方式,等着收件人到海關或郵局領件,來個人贓俱獲。
但很顯然,檢調在偵辦柯鈞耀這件郵包案時,沒有守株待兔,而是在柯還沒有出面領取郵包前,就主動發覺收件人是柯建銘的次子柯鈞耀,改以傳約到案,或讓柯鈞耀主動到案調查的方式辦案,造成“柯鈞耀沒有收到大麻郵包”的事實,也給柯鈞耀有了辯解不知大麻郵包的充足空間。
至于檢察官為何“恰巧”在民進黨立法機構總召柯建銘次子涉及的案子,有這樣不同尋常的辦案方式及無罪推斷,當中是否涉有“技術性疏縱”涉案人之嫌,就讓社會公論了。
(作者 高源流 台灣資深媒體人 轉載自台灣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