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天在京召開新聞釋出會,通報《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關情況。該《規定》經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釋出,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是我國公安機關第一部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
40年來1.3萬餘名民警犧牲
“就在前幾天,貴陽民警馬金濤在抓捕一名涉毒犯罪嫌疑人時不幸英勇犧牲,年僅30歲,留下了剛滿一歲的女兒。”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局長張向甯介紹,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共有1.3萬餘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13年至2017年的5年裡,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03人,因公負傷或緻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隻有43.5歲。
這些流血犧牲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複傷害、妨害阻礙所造成的。
僅2017年,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事)件1.3萬起,處理侵害行為人1.8萬名,為1.6萬名民警提供救濟、恢複名譽、挽回損失。
依法履職造成損害不擔責任
自2017年3月以來,公安部開展《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制定工作。2017年12月形成了初稿。今年9月6日至10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有三十三條。其中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财産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對民警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警輔人員、民警近親屬納入保護範疇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
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釋出機制,協調醫療衛生機建構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
《規定》還明确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具體情形、處置要求,對民警受到侵犯後的申請救濟、案件督辦、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以及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将警務輔助人員、民警近親屬一并納入保護範疇。
文/本報記者 高語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