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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黃:網絡金融風險要害在平台

朱小黃:網絡金融風險要害在平台

作者:朱小黃 中信集團監事長

導語:建立在風險自擔基礎上的衆籌模式其實猶如砂礫之堆,坍塌極有可能發生。網絡衆籌的風生水起,引起人們對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積聚的擔憂。衆籌的運作目前以風險自擔為條件,在市場條件下,風險自擔當然無可非議,但真正的風險自擔是承擔風險後仍有法律救濟的管道去主張權益,索回損失。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環境,自由籌資越來越大,則網絡風險積累愈大,最終會釀成對大衆利益的損害和市場秩序的破壞。是以,建立在風險自擔基礎上的衆籌模式其實猶如砂礫之堆,坍塌極有可能發生。由衆籌的風險之憂推敲整個網絡上交易的風險管理,都有令人不安的隐患,當務之急是如何建立起網絡交易的風控體系,而首先要做的是找到網絡風控的架構材料,即風控的責任主體和基本方法及工具。

(一)網絡金融與傳統金融差異很大

網際網路的功能依賴其核心技術,如傳感器技術、射頻識别技術、微機電系統功能和gps、廣電網、引擎搜尋等技術的運用,而網際網路金融的核心價值則依賴于金融功能在網絡上的實作,尤其是風險管理技術的網絡化。

傳統的金融風險管理,是建立在實物線索基礎上的。例如銀行傳統信貸政策上,對行業的選擇,大體依據對某些行業的實際資料和事例的分析比較和實際調查,這是可以進行實物核對的分析判斷;保險公司對一個産品精算,也是根據對某一類客戶的偏好和實際統計進行測算;銀行對具體的債項更要求有真實反映實物形态的資料以及面對面、可聯絡、可核對的條件。在現實世界中最終可觸及的事物,使風險管理者對事物的風險(不确定性)管控逐漸積累了各種方法、工具和基礎計量模型,這些風險工具都是建立在資料基礎上的,前提是投資和注入信用的對象最終是現實和可觸及的。是以,傳統的風險管理是實物世界的事情,至少對象是确定的。

但在虛拟世界中,所有的交易和支付都在網絡符号之間進行,連交易對象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是不是風險更難控制呢?

(二)牢牢把握大資料

其實,虛拟世界不過是現實世界的映射,現實世界的各種風險都會以另外的面目在虛拟世界中充分展現和暴露。風險管理即使是在實物世界裡,最本質的工具是依據資料分析得出結論,資料的長度、深度與廣度決定了風險預測(如違約機率和損失機率)的準确性。資料是事物的虛拟,與虛拟化的網絡不謀而合,因而網絡為資料采集和分析提供了更優質和更完整的環境,資料的來源更友善,資料的形态更多樣,也更完整,使得網絡上的風險控制更為有效和可靠,如何在網絡上形成完整的建立在資料基礎上的風控體系,其全部的訣竅就在于大資料的完整性和正确運用。

大資料的特征一般用4v來界定,即volume(海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樣化多元度完整性)、veracity(真實性)。網絡的風險管理則建立在大資料完整性和真實性的基礎上,完整性是資訊對稱的保證,真實性控制不确定性的條件。

大資料的運用需要有良好的技術環境和人文環境。所謂技術環境是指能夠實作優質的、快捷的、完整的資料采集的技術平台(網絡),能夠滿足資料4v的要求,技術環境是網絡交易的基礎,失去良好的技術環境,網絡交易無法進行,風險管理無從談起。人文環境則是指對大資料的正确認知。網絡風控的功能實作是建立在資料和對資料正确認知基礎上的。

首先,要防止混淆一般資料和大資料。海量的資料并不是大資料,隻有符合管理觀念使用要求和市場特征的資料才能構成大資料。資料本身無大小,但運用資料的格局立場卻有大小。雜亂無章的海量資料是大資料的前提,但風險管理的理念才是駕馭大資料的缰繩,沒有目标、方法和工具,資料不過是一團亂麻。例如網絡小額貸款中,網商向銀行提供其商戶以往交易資料,銀行從商戶交易資料中判斷商戶的信用等級,決定給其适當額度的貸款;銀行在網商的海量資料中按照風險取舍的标準選取一定量級和性質的資料,構成了網絡風控的方法;當某一類客戶或單一客戶的違約率和損失率加大時,銀行就會調整信用政策,控制對這類客戶的授信額度。

其次,資料的完整性。大資料具有完整性的本義。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資料的多樣性、多元度,形成了逼近具體事務的全貌資訊,是資訊對稱的本質要求使然。風險管理依賴于資訊對稱,資訊對稱依賴于資訊完整,資訊完整需要資料的全面、多元和多樣。網際網路環境下,不同網絡的品質與功能正是在資料完整性上區分高下,在風險管理能力上尤其顯著。

其三,資料的真實性。由于網絡提供了各種類型的交易平台,是以,網絡應負有提供真實資料的責任,在網絡衆籌業務中,如果作為中介的網商不能對所提供的投資項目提供真實的基本資料,就會影響到投資者的風險判斷與取舍,所形成的網絡投資合約也會有違民事合同的公平原則。一方面,網商應對自身産生的資料負有責任;另一方面,也有責任監督交易的各方,向交易對手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網絡資料的真實性才是網絡的生存源泉,虛假的海量資料不是資源而是麻煩,是以資料真實性要求是網絡人文環境的淨水。如果說傳統金融賬務的真實性是金融機構信用的底線,那麼網絡資料的真實性則是所有網絡交易的運用底線,否則網絡會成為各類風險聚集的場所。

(三)以網絡平台為核心,緩釋風險

網絡風控的關鍵是誰該對網絡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緩釋風險的動力來源于交易的哪方,誰是網絡風險的管理主體。這問題雖然簡單,卻涉及一個古老的疑問,即場所擁有者和内容實施者的責任分擔,舉例來說,到底是文責自負還是編輯負有立場責任?像衆籌這樣的融資活動,以及p2p業務,網商看起來是扮演一個居間的角色,但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風險提示和風險資訊專業能力,又不承擔撮合失敗的風險損失的話,網商最終會淪為資金掮客。對交易平台而言,網商提供金融産品或其他産品,銷售管道和交易平台如果不适度承擔交易中的操作風險損失後果,就會失去維護合規交易的動力。

從公平交易的原則出發,厘清多種交易的民事法律救濟管道是十分必要的。由網商承擔居間與管道商的先行賠償責任,然後由網商代為索賠,彌補損失,是比較合理公平的風險緩釋安排。

是以,對于網絡金融活動來說,網商作為風險管理主體和責任主體,在經濟權益和民事法律原理上是可行且公平的。為了促進網絡交易風險的管理,網絡金融活動應在以下三個前提下進行:

一是所有項目和産品的風險提示責任應由網商承擔。

二是所有網絡金融活動和産品交易的支付賬戶應托管給商業銀行或則直接運用商業銀行支付賬戶。

三是網商與金融産品的供應商應共同建立賠償和備付基金,以確定因交易違法而産生的損失方能夠得到先行的賠償。

上述前提所包含的風控和民事法律的原理為網絡金融交易提供了有效安全可靠的營運環境,這在網際網路金融快速膨脹的時期尤為重要。沒有人對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就會使網絡逐漸淪為野外的荒蕪之地。

網絡風險如何消化、對沖與緩釋,也需要考量。網絡風險的分類,大體上同實體風險相同,在網絡金融中,也存在與交易相關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由于網商主要是以居間身份撮合交易,扮演管道和交易平台或通道的角色,是以交易中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消化緩釋都由交易雙方按實體風險的原則處理和承擔,但網絡金融最突出的風險是網絡自身的技術漏洞和操作人員的道德風險,以及因資訊不對稱和不真實性誘發的交易風險。

對網絡技術風險,應建立賠償制度,從事網絡金融業務的網絡公司應該設立賠償基金,計入自身的風險成本。

對網絡操作人員道德失控造成客戶損失的,網絡公司亦應先行賠付,再進行民事責任追索。對資訊失全失真而造成客戶損失的,網絡公司應按風險責任承擔賠付義務。是以,網絡公司應仿效金融機構對全部金融交易提取一定比率的賠付準備,并計入其風險成本。建立完善的風險緩釋體系,才能使網聯網金融真正成為惠民金融的一部分,得到健康與規範的發展。

原文釋出時間為:2014-07-13

本文來自雲栖社群合作夥伴“大資料文摘”,了解相關資訊可以關注“bigdatadigest”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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