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巨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董某勝等3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窩藏罪等罪名一案,首要分子董某勝犯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判處其餘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相應的罰金。

該案由巨野縣人民法院3名法官與4名人民陪審員共7人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院長程相鋒擔任審判長,巨野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文啟等4人出庭公訴。由于受疫情影響,大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通過遠端視訊接受審理。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勝為擴充勢力與其他勢力抗衡,自2004年開始分多批次招收徒弟、幹兒等幾十人,并與多人結拜仁兄弟,以師徒、幹兒為紐帶,以安排組織成員進行承攬、管理工程或幫助集團成員違法犯罪後的協調處理等方式,使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要聽董某勝的話、有事聽從召喚、互相架勢的組織慣例,并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董某勝為首要分子,郭某、曹某利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立以來,共同故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16次,其中尋釁滋事罪11次、聚衆鬥毆罪1次、包庇罪1次,違法行為3次。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從侵害對象上,涉及曹縣、成武縣、定陶縣和廣西南甯衆多被害人,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從犯罪手段上,多采取暴力和軟暴力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參與人數10人以上的達五次以上;從人身損害後果上共計造成4人輕傷、6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從行為涉及的行業上,插手他人經濟糾紛,幹擾、破壞公司正常經營、工作秩序緻使其不能正常生産、經營、工作,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綜合全案案情,結合各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前科劣迹、賠償諒解情況以及認罪認罰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該案自10月12日立案以來,先後四次召開庭前會議,于11月11日至13日第一公開開庭審理,11月1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曆時三天半,庭審結束後,辦案團隊就立刻投入到緊張而忙碌的案件合議、撰寫審理報告、制作裁判文書中去,其中判決書就達100頁之多,庭審結束到一審宣判僅用了短短14天,創造了巨野法院審理黑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最短用時記錄。
來源:巨野縣人民法院,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與本号聯系,我們将及時更正、删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