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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瞞網店DSR數值不達标的事實,法院判決解除股權及網店轉讓協定一二三

作者:李立律師
隐瞞網店DSR數值不達标的事實,法院判決解除股權及網店轉讓協定一二三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部落格和合夥指南公衆号第919篇文字

隐瞞網店dsr數值不達标的事實,法院判決解除股權及網店轉讓協定

股權轉讓合同,雖然轉讓标的比較特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範的内容,但是,在《公司法》沒有特别規定的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還是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規範。比如,本文标題提到的這個案件,争議的焦點主要就是在合同法律方面的事實認定。

特定網店、網站、自媒體等,越來越多地成為了許多公司的“經營資産”,甚至于很多公司的核心資産就是這些。當這些公司因股權轉讓等使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受讓股權的一方的實際目的其實就是為了取得這些核心的“經營資産”。是以,在此類股權轉讓合同的設計和履行中,要特别重視對于這些“經營資産”的品質保證以及交接方面的約定,千萬不要仍然用一個那種非常簡陋的股權轉讓合同文本去操作這個事情,否則是要吃虧的。

今天說的這個案件裡,作為股權受讓人,也是網站的受讓人,在股權轉讓的操作過程中,有比較好的做法,但也有明顯的疏漏,其中的經驗和教訓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本案一審原告:馬某,股權轉讓的受讓方

本案一審被告:王某,股權轉讓的出讓方

轉讓的标的:甲公司的股權,以及甲公司關聯的一家天貓旗艦店。

2017年3月6日,原告馬某(受讓方、乙方)與被告王某(出讓方、甲方),以及被告a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公司股權與商城轉讓協定》一份,約定甲方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權作價255,000元轉讓給乙方,該費用包含了公司所關聯的abc旗艦店(注:店名為本文所起的化名,非真實名稱)。其中,包括商城技術服務費60,000元,消費者保障金50,000元,以及商城轉讓費145,000元。協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協定第一條第2款約定,乙方在本協定簽訂之日起當日内一次性将上述股權轉讓款與服務傭金支付給丙方,由丙方依照本條第3款之約定代為向甲方支付;第3款約定,乙方支付全額轉讓款與全額服務傭金給丙方後,丙方應于甲、乙雙方向工商管理部門遞交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經核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44,300元(60%),甲方同意,丙方有權在支付前述第一筆轉讓款時直接扣除甲方應付給丙方的傭金。丙方還應于乙方領取新的營業執照以及甲方配合完成銀行開戶許可證變更手續後3個工作日内将支付剩餘96,200元(40%)。 協定第四條第1款約定,甲方依照本協定第一條第3款之約定向丙方支付服務傭金14,500元,乙方依照本協定第一條第2款之約定向丙方支付服務傭金14,500元。 協定第五條第1款約定,三方一緻确認,乙方向甲方購買股權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合營公司名下标的網店的經營控制權。如因甲方原因導緻乙方的該合同目的無法實作(包括但不限于因轉讓前的經營行為被網店所在平台處罰對網店價值産生重大影響、商标瑕疵對網店後續經營産生重大影響等),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應違約責任。 協定第六條第2款約定,如甲方的原因緻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作訂立本協定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甲方實作訂立本協定的目的,甲方必須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第3款約定,如乙方的原因緻使甲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甲方實作訂立本協定的目的,乙方應按照甲方已經收取的股權轉讓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上述協定簽署後,馬某訓示第三方向丙方合計支付了269,500元人民币

天貓公司以2016年10月1日至2017月9月20日的dsr資料為考核周期,進行2018年續簽第一階段的考核。abc旗艦店“dsr服務态度”于2016年12月11日不達标,“dsr描述相符”于2016年12月7日不達标。

所謂“dsr”,是指店鋪動态評分,該評分是動态變化的,實時更新的。dsr評分是根據店鋪寶貝描述相符、店鋪服務态度、物流服務三項評分來統計計算的。每項店鋪評分取連續6個月内買家給與該項評分的總和/連續6個月内買家給與該項評分的次數。

當店鋪訂單交易成功後,淘寶買家可以從寶貝描述相符、店鋪服務态度、物流服務三項給店鋪進行的打分。

馬某發現因為旗艦店不達标,無法與天貓公司續簽2018年天貓商城合同。于是,馬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解除前述協定。

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包括:1.判令原告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公司股權與商城轉讓協定》于起訴之日起解除;2.請求被告王某返還原告股權轉讓款人民币255,000元,并賠償原告推廣費、産品庫存、租金、律師費等各項損失479,130元,共計734,130元;3.請求被告丙公司返還原告居間服務費14,500元;4.請求被告甲公司對被告王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請求第三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王某、被告a公司故意隐瞞甲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天貓平台的dsr經營名額(物流服務、服務态度、描述相符)不合格的事實,且第三人天貓公司也沒有在天貓平台上及時披露被告王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間dsr經營名額不合格的信用評價資訊。是以,原告簽訂了《公司股權與商城轉讓協定》,在甲公司更名後,無法與第三人天貓公司續簽2018年天貓商城合同,導緻原告與被告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作,原告由此産生了宣傳推廣、産品存貨、維權等各項損失。

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之因素: 第一,從甲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各方協商溝通情況來看,原告未能就其所稱被告故意隐瞞abc旗艦店相關情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于涉案店鋪經營狀況的了解、告知等情況,特别是關于涉案店鋪考核續約等核實情況,均無法客觀反映與核實。從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地位來看,被告王某作出讓方,在受讓方未提出特别要求的情況下,確定涉案店鋪轉讓當時合法有效,且符合同目的之狀态,應當視為履行了合同義務;相反,原告作為受讓方,若其對于授權續約等事宜具有特殊要求,應當具備更高的審慎義務,并在交易過程中提出明确具體之要求,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提出了合理的知情要求,或被告明确拒絕其知情要求。 第二,從股權轉讓與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原告已經依約向居間方a公司支付了公司股權轉讓款,且原、被告之間确實地完成了甲公司的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被告王某已将甲公司及相應網店abc旗艦店實際傳遞給原告,原告已經實際控制涉案店鋪并順利經營,雙方交易當時确屬可經營狀态。在原告經營期間,原告還辦理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手續,已将甲公司名稱變更為蘇州市希蒙帝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以,不應以原告經營需求與認知加以判斷原、被告雙方交易之時的合同目的,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轉讓協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一審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二審支援了一審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對案件進行了改判。

關于馬某是否有權解除協定,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協定載明,王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轉讓給上訴人,轉讓價格包含a公司所關聯的“abc旗艦店”商城(即天貓平台網店),上訴人購買股權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标的網店的經營控制權。也就是說,上訴人受讓a公司股權主要是為了在天貓平台上經營“abc旗艦店”,即标的網店,王某作為股權及标的網店的出讓方,理應向上訴人披露a公司及标的網店的真實經營狀況,并保證上訴人受讓後可以正常經營标的網店。但事實上,“abc旗艦店”在天貓平台上的“dsr服務态度”“dsr描述相符”于2016年12月均不達标,該不達标的結果意味着标的網店在2016年6月至12月期間的dsr平均值不到4.6,并由此造成标的網店在2017年無法與天貓平台續簽合約,并于2018年3月完全退出天貓平台,至此,上訴人在天貓平台上經營标的網店的目的客觀上已無法實作。由于雙方的轉讓協定簽訂于2017年3月,此時網店dsr數值不達标的情形已經存在,王某作為股權出讓方及網店經營者,對于網店dsr數值不達标的事實及其後果應當是明知的,但對上訴人予以了隐瞞。現上訴人依據轉讓協定第五條第1款的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協定約定及法律規定,應予支援。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未予支援,适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解除日期,由于上訴人在起訴前未書面通知合同解除,故本院以一審法院向王某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屆滿日2018年2月8日作為合同解除日。

在上面這個事例中,馬某在當初設計轉讓合同内容時,将轉讓合同的合同目的明确表述在協定中,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做法,避免在“合同目的”的解釋方面出現了解上的争議,也避免了訴訟時在這個問題上可能産生的不确定性。這是值得借鑒的經驗。

但是,在合同的内容設計方面,仍然是有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于轉讓的“标的”的品質保證沒有明确約定寫出來,這也是一審判決出現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客觀原因之一。

另外,一審判決雖然整體上不如二審判決合理,但是一審判決中的法官意見仍然是有其價值的,例如,一審判決書認為:

作為受讓方,若其對于授權續約等事宜具有特殊要求,應當具備更高的審慎義務,并在交易過程中提出明确具體之要求……

這個說法有其合理之處。目前,人民法院對商事活動中商事主體的注意義務,是有一定的普遍要求的。從總結經驗教訓的角度來看,在商事合同中,任何一方都應當盡量完整準确地在協定中展現自己的意思和要求,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