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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規定人走股留嗎?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李石

近日,有當事人向槐城律師咨詢。自己的企業進行混改之後會納入新的股東,擔心自己的股權比例可能會被稀釋,想辭職走人,但公司章程有規定,人可以走,股份必須留下。

當事人問律師,公司這麼規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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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人走股留是否有效?

先來看一個最高院指導案例。

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某系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大華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冊資本和股份”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

公司可以規定人走股留嗎?

2006年6月3日,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同意,宋某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某、王某、杭某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并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配置設定”。

宋某以大華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确認其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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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約定回購條款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大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關于“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該章程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大華公司規定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後,經董事會準許後可以公司内部贈與、轉讓和繼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準許後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

公司可以規定人走股留嗎?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緻同意并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産生限制力的規則性檔案。宋某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前述規定的認可和同意,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某均産生限制力。

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屬于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宋某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沒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華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某股權轉讓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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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就文章開頭的問題,為公司在混改後如何制定章程、保護股東權益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公司可以規定人走股留嗎?

1.企業混改之後,在修訂公司章程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制度方面從根源減少被訴的風險,建議咨詢律師來幫助修訂。

2.如果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初始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明确約定公司回購條款,隻要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認定為有效。

3.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約定,支付合理對價回購股東股權。且通過轉讓給其他股東等方式進行合理處置的,是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的。

4.根據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都具有限制力,是以當公司的權益受到個别公司人員的侵害時,可以拿出來已經簽署的公司章程進行維護權益。

最後補充一點,當事人說的“公司規定人走股留”的說法不準确,确切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規定的……”,而公司章程是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的,是以“人走股留”應該說是全體股東共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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