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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披露“賣官書記”趙海燕受賄細節:下屬送百萬現金獲提拔

作者:澎湃新聞

河南省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趙海燕,被坊間稱為“賣官書記”。近日,其身影出現在一份由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中,該判決書系靈寶市(三門峽市下轄縣級市)原市委書記李宏偉行賄、受賄案。

文書披露“賣官書記”趙海燕受賄細節:下屬送百萬現金獲提拔

河南省延津縣法院一審查明,李宏偉索賄、受賄财物共計8849907.33元,并為謀取職務上的提拔,先後9次送趙海燕(另案處理)現金共計100萬元。2016年3、4月份,趙海燕推薦李宏偉擔任靈寶市市委書記。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6月27日,李宏偉出任靈寶市委書記,而半月後的2016年7月16日,時任三門峽市委書記的趙海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8月31日,河南省紀委宣布,李宏偉接受組織審查。2018年4月14日,延津縣法院一審判決李宏偉犯受賄罪、行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

索賄、受賄八百多萬元

曾任河南省陝縣副縣長、三門峽市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靈寶市委書記的李宏偉,因涉嫌受賄罪,于2017年10月1日由河南省延津縣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當年11月24日,其被延津縣警察局執行逮捕。

2017年12月15日,延津縣檢察院以李宏偉犯受賄罪、行賄罪,向延津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從2008年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宏偉擔任陝縣副縣長、三門峽市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靈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三門峽某化纖有限公司、陝縣某煤礦等機關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索要上述機關及個人财物共計8849907.33元。

澎湃新聞梳理李宏偉案判決書發現,其最主要的“金主”為河南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李宏偉先後索要、收受鄭某财物286萬餘元。其中包括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而此事還與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楊樹平有關,楊樹平于2015年7月落馬。

延津縣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鄭某出資515293.33元在北京給被告人李宏偉的女兒李某購買豐田霸道車一輛,至案發前該車由李某使用。

鄭某證言證明,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李宏偉讓他給李某弄一輛20多萬元北京牌照的車,并說楊樹平(時任三門峽市委書記)女兒的車出車禍了,李某的車給楊樹平的女兒用了。後來,鄭某通過同學在北京買了一輛白色的豐田霸道越野車,并租賃了一個車牌,交給李某使用。

用賄款投資“獲利”一千多萬元

法院還審理查明,李宏偉通過收受賄款,用于購買房屋或投資,至案發已産生孳息及利息1100多萬元。

其中,2009年,時任陝縣副縣長的李宏偉收受一礦老闆200萬元,用于在北京購房。因房價上漲,案發後經評估,該筆賄款産生孳息7000885.12元。

2012年6月份,被告人李宏偉以其妻子楊某投資吃高息為名向劉某“借”200萬元,在李宏偉家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至今一直未予歸還。在劉某多次向其提出歸還的要求之下,李宏偉分别于2012年10月份左右、2015年1月份抵給劉某一輛價值40萬元的豐田霸道轎車和價值60萬元的房産一套。

楊某用“借”來的200萬元和其另外籌措的700萬元一起先後放在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某鋼材有限公司、某實業公司等機關擷取利息。至案發李宏偉收受的這200萬元賄款共違法獲利4013479.424元。

判決書顯示,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宏偉與劉某間的200萬元往來應該是借貸關系而非受賄。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宏偉與劉某平時無經濟往來,劉某之前并不願意“借”給李宏偉200萬元,但是考慮到李宏偉的上司身份,以及之前李宏偉為其實際控股的煤礦提供過幫助才同意的,但是李宏偉具有歸還的能力,一直未歸還。在劉某多次向李宏偉要錢的情況下隻是用一套房和一輛車抵了100萬元。

法院認為,認定是否受賄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的借款手續,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第六部分的規定“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是以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行賄市委書記100萬元獲提拔

除了受賄,法院一審查明李宏偉還犯有行賄罪。

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宏偉為謀取職務上的提拔,先後9次到時任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趙海燕(另案處理)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共計100萬元。

被告人李宏偉稱,2012年時,他是三門峽市民政局副局長,考慮到趙海燕是新任上司,為了加深趙海燕對他的印象,就趁着中秋節、春節以拜年為名到趙海燕辦公室先後九次共送給趙某3100萬元錢。

李宏偉稱,他之是以送給趙海燕送100萬元主要是因為趙海燕在三門峽市先後擔任市長、市委書記,他為了在工作上及個人職務升遷上能夠取得她的支援,才給她送的這100萬元錢。

趙海燕證言證明,其在任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李宏偉先後分九次在其辦公室給她送去了100萬元現金,她在李宏偉個人的職務升遷上給李宏偉提供了幫助。

此外,相關證人證明,李宏偉在主持三門峽市開發區工作之前,趙海燕向其推薦李宏偉主持工作;2016年3、4月份,趙海燕推薦李宏偉擔任靈寶市市委書記。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6月27日,李宏偉出任靈寶市委書記。此後不足一月,2016年7月16日,河南省紀委網站通報了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趙海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2016年10月,中組部對一批違反換屆工作紀律的典型案件進行通報,其中就包括趙海燕為他人職務調整接受說情打招呼的問題。

2017年8月31日,河南省紀委網站釋出消息稱,三門峽市靈寶市委書記李宏偉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2018年4月14日,延津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宏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0萬元;涉案贓物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非法所得及孳息共計1751餘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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