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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死亡賠償金賠償标準的法律變化(以北京為例)

傷殘、死亡賠償金賠償标準的法律變化(以北京為例)

在201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多數地區,自然人因遭受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标準是不統一的,即所謂“同命不同價”,賠償主要分為城鎮和農村兩個标準,造成這一情況主要是由于我國城鎮與農村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較大,存在戶籍制度等原因。是以,在往年遇到咨詢者詢問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們最先詢問的就是:“您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

往前追溯,明确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法條依據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于傷殘、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賠償數額所依據的标準,需要确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統計資料,這些資料主要由各地統計局進行統計并公布。

當然,随着城鄉融合發展,來到城鎮務工的農村居民逐漸增多,在城鎮發生人身傷害的農村戶口務勞工員,也經常會以城鎮标準獲得人身損害賠償,但需要在訴訟中提供長期務工的相關證據,是以并非所有類似案件都能據此統一獲得賠償。

逐漸地,由于中國社會不斷發展,法律體系逐漸完善,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率先對于部分案件統一了相應賠償标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此條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相同)雖然指向的案件不具有普适性,但至少在法律規範上取得了一定的進步。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第(十七)條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标準。”此時,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在統一賠償标準上開始取得重大變化。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疑問》所作答複中提出:“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不少地方城鄉差距越來越小,有關賠償标準的差異自然會越來越小甚至趨同。”随之而來的便是各地展開的試點。

2020年3月,北京高院率先展開試點,釋出《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标準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賠償所依據的标準統一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試點統一的案件類型為交通事故類案件,賠償數額趨近于城鎮與農村标準的平均值。

2021年,《民法典》頒行,為了逐漸健全并優化賠償标準,9月27日,北京高院再次釋出《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标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後的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賠償所依據的标準統一為“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知将案件類型擴大到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再次将賠償标準提高,而且直接在通知中備注了賠償标準的具體數額,使得人身損害的賠償能夠統一保持在較高的标準。

相信在不久的将來,最高院及各地方法院會逐漸全面統一人身損害傷殘、死亡賠償金的高線标準,真正實作“同命也同價”。

王挺律師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學士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在職研究所學生

中國律企商學院emba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

豐台區律師協會民事法律研究會副秘書長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中華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美麗公約公益組織特聘律師

受聘多家企事業機關法律顧問

醫盾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律師

曾擔任北京電視台《數說北京》欄目客座嘉賓

訴訟成功案例刊載于《勞工日報》、《中國日報》、《中國新聞網》、《新浪網》、《騰訊網》、《中國青年網》、《中工網》、《北京法律援助》等十餘家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