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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二次再審聶小洪案 曾揭秘“大師王林”戲法騙局

本報記者 郝成 南昌報道

曾因與“大師王林”有關而備受各方關注的江西省宜春市委原副秘書長、市委市政府接待處處長聶小洪案,近日在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再審開庭。截至《中國經營報》記者發稿,該案尚未宣判,這也是該案第二次由江西高院再審。

聶小洪曾因揭密王林變蛇、變酒的把戲,而遭到王林與時任宜春市委書記宋晨光的合謀報複。目前,王林已經死亡,宋晨光則已落馬,并被判處死緩。聶小洪案則迎來多次改判和再審,其一審被判14年,二審改判為12年,第一次再審糾錯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

《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在此次庭審中,2筆共計8000元的涉嫌受賄問題成為此次庭審的重要焦點。庭審中,有11名證人出庭。5名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全程旁聽了這次庭審。

實際上,此事已經事發15年。聶小洪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系遭王林和他人聯手陷害。經最高檢指令,2018年,江西省檢察院啟動複查程式,曆經兩年複查驗證後,于2020年向江西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江西高院則在2020年6月8日再次立案再審,2021年1月15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這次(再審)開庭持續了整整一天,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很多問題也徹底審清楚了。”一位旁聽該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告訴記者,在她看來,該案雖未宣判,但答案已經非常清晰。此前,江西高院曾以疑罪從無原則,對張玉環案宣判無罪,受到社會各界褒揚。

聚焦8000元懸疑

據早前判決,聶小洪個人被指存在7筆共計7萬餘元的經濟問題,但在檢察機關複查後,已在再審檢察建議中認定其中5筆共計6.2萬餘元不成立。本次開庭時,對5筆6.2萬餘元,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一緻,都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是以,本次庭審主要針對2筆共計8000元的涉嫌受賄問題進行。而這2筆涉嫌受賄問題,實際源于證人楊某在辦案點做出的三份筆錄,其形成時間分别為:2006年5月17日淩晨、5月17日下午、5月18日下午。

三份筆錄中,楊某均陳述自己曾向聶小洪行賄,分為3筆:1萬元、3000元、5000元。但事實上,1萬元的問題,有具體的時間地點,8000元的問題,沒有說時間地點,1萬元的故事則是因上級上司到訪,聶小洪與諸多同僚前往外地接待,不具有受賄的時間和地點,是以這一問題已被檢察院認定不成立,進而打開了此案複查糾錯的突破口。

辯護律師劉長當庭指出,楊某在筆錄中所陳述的三次行賄,并非依次逐漸交代,而是在第一次筆錄中交代了這三筆,是以,無論是1萬元的故事,還是3000元與5000元的故事,都是被同時生産、編造出來的。律師陳戈則當庭表示,一起說的1.8萬元,其中1萬元被逮住是假的,後面的無須再留尾巴。

本次開庭中,證人楊某當庭陳述,自己并未行賄,自己當時所做的筆錄,是當時被要求抄寫晏某某筆錄進行的。楊某更當庭稱,他被訊問時,曾有人前來關掉攝像、錄音裝置。

證人晏某某則當庭稱,自己被叫去時,辦案人員騙他說楊某已經交代他給聶小洪借過錢,而他自己實際并未與聶小洪有經濟往來。最終,辯護律師劉長、陳戈在庭上均認為,聶小洪無罪。不過,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據了解,過去10年間,至少有16位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持續關注該案,更有全國人大代表在省檢察機關聽證咨詢會上,斥責該案中宋晨光直接幹預案件。如今,距離2020年6月8日立案再審已過11個月,距離今年1月15日開庭也過了4個月,但截至記者發稿,尚未宣判。

早前聶小洪曾對記者表示:“(我)反映、申訴15年,現在這個第二次再審來之不易,堅信江西高院一定會依據事實和證據,盡快做出公正判決,維護法律的尊嚴。”

大師王林“身影”

據早前媒體報道,2005年時,在一次酒席上,因他人對王林變蛇、變酒的“神迹”深信不疑,聶小洪便當場進行揭秘。此舉被王林得知後,随即結怨,并緻電警告聶小洪。

此後,在與王林過從甚密的時任宜春市委書記宋晨光的配合之下,2006年5月19日,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聶小洪被限制人身自由後,帶往一處辦案點接受訊問,28天後的6月17日,聶小洪才被立案調查。

本次公開審理中,聶小洪的辯護律師劉長當庭指出,這28天無疑屬于非法拘禁,且該階段形成的8份筆錄,從詢問時間上,可以證明存在通宵達旦疲勞審訊,依據法律規定,這也屬于刑訊逼供中的一種情形。

開庭中,證人及聶小洪本人在譴責宋晨光導演、炮制該案之外,也提及諸多罕見情形:聶小洪服刑期間,宜春市紀委堅決對抗宋晨光指令,未對聶小洪予以“雙開”;宜春中院複查合議庭做出“無罪審查”報告後,庭長潘冬華冒險“偷出”無罪密件,并在臨終前轉送聶小洪親屬(媒體曾調查此事,證明存在上述審查報告)。

2019年8月,本報曾以《蛇與酒的秘密:王林大師以“官場魔術”報複揭秘者》為題,詳細報道了該案。

一位旁聽該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告訴記者,通過庭審,通過11位證人講述,當庭揭露了宋晨光以權欺法、明目張膽逼迫原案件偵辦人員違法辦案、非法驗證、非法拘禁的具體情形,讓人感到觸目驚心。

(編輯:孟慶偉 校對:顔京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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