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部分繳獲槍支 仙居縣人民檢察院供圖
中新網台州9月26日電(範宇斌 陳登科 應佳靜)26日記者獲悉,浙江省台州市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對陳某等四人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狩獵罪,對周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查,2019年底,陳某非法持有獵槍一支,并将獵槍藏匿在其老屋二樓。2020年12月左右,其朋友李某得知後向陳某借得獵槍,後多次夥同盧某等人用獵槍獵得野兔、黃麂等野生動物,每次狩獵後,該槍支均由盧某藏匿在其家中。
2021年3月,李某為打獵購得氣槍一支,不敢放在自己家中,又交由盧某保管。盧某因害怕自己保管槍支過多,提議将獵槍交由盧某甲保管,盧某甲遂将獵槍藏匿于其老房子中。
2021年6月1日晚,仙居縣警察局當場抓獲涉嫌非法狩獵的人員周某、李某、盧某、陳某甲。後犯罪嫌疑人盧某甲、陳某等人主動投案。
經鑒定,繳獲的獵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繳獲的氣槍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據悉,《仙居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規範狩獵活動的通告》規定,獸類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使用氣槍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獵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采用紅外成像等輔助裝置行獵捕。
仙居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等四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别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某等三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