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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遇害算不算工傷?保障勞動者權益不能機械教條|荔枝時評

作者:荔枝新聞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法律學者;本文系荔枝新聞用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注明出處。)

  又是一起備受公衆關注的工傷認定糾紛。

  2020年,因受疫情影響,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在6月份執行彈性工作制。2020年6月18日上午,員工柴媛居家辦公期間,被逃竄至龍鳳小鎮小區的犯罪嫌疑人靳謀殺害。其家人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卻認為,“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系”,均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柴媛家人遂将上述部門告上法庭。經法院一審判決,作出撤銷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近期大慶市人社局重新認定柴媛為工傷。

居家辦公遇害算不算工傷?保障勞動者權益不能機械教條|荔枝時評

  人社部門先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應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以下規定:職工具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等情形,認定為工傷。考慮到柴媛在案發時并沒有到機關上班,在時間和空間上并不具備必要條件,是以給實際工作中的工傷認定帶來了一定難度。

  但是,具體問題還應當具體分析。柴媛在家确屬事實,但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所在機關執行彈性工作制,在這種特殊的情勢下,不應拘泥于正規的上班時間和地點,居家辦公也應等同于正式上班。根據人社部相關意見,“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也說明彈性工作制符合要求。

  就這起工傷認定糾紛而言,關鍵點在于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人身傷害”。疫情期間,柴媛在家上班、從事工作,并不乏有力的證明。比如,柴媛手機和電腦中的資訊證明,“當天還在做一周工作總結,以及負責聯系協調專家的工作”,“失聯之前的8時02分、10時27分以及11時”,“通過手機分别向機關的3位同僚發去《編研中心周工作總結》等材料”,之後她遭兇手控制殺害。可以說,柴媛的遇害與履行工作職責、降低對犯罪的警覺度等有着直接的關聯。

  從立法精神看,對居家辦公的遇害職工認定工傷,也符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潮流。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立足點是“保護勞動者權益”。根據最高法出台的若幹司法解釋,隻要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内受到傷害”等情況,就應在法院支援之列。司法解釋對行政法規的“擴容”,也正是源于對上述立法精神的把握和堅守。

  不僅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工傷保險條例》明确的“工作場所”,往往會視情作廣義了解,而不是限定于“所在機關的辦公場所”。去年2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醫生劉文雄在家中猝死,起初,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但是,當時正值疫情防控緊張時期,他在生前一個月共接診患者3181人,因防疫任務耽誤了病情。最終,當地人社局重新作出決定:劉文雄為在防疫備勤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予以認定為工傷。

  保護勞動者,法治應不拘一格、與時俱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随着遠端辦公等新興技術的普及,在家工作也将成為社會慣常。這起沸沸揚揚的工傷認定糾紛,則凸顯了在家辦公新工作模式可能遭遇的現實問題。居家辦公、為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權益,不應置于法律保護之外。從立法到司法、行政,破除機械操作的慣性,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才能真正解決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也給予他們最大的善意、最暖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