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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00後”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被判刑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甯旦 通訊員 王君 伍敏青

辦理銀行卡和u盾後借給他人,之後又使用這些銀行卡和u盾幫助“客戶”轉賬,轉移資金金額高達1.2億餘元,進而賺取“工資”,看似輕松的“工作”其實已涉嫌犯罪。

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張某彬等6人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繼續追繳被告人其餘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2020年9月起,黃某帆(同案人,另案處理)作為組織者,建立了“萬豪”跑分平台工作室,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黃某帆租用廣州南沙某小區内的一處住宅作為工作室,拉攏其前同僚被告人董某深、老鄉被告人張某彬和鄭某涵加入工作室。被告人李某俊、黃某斌及張某浩也經人介紹到該工作室“工作”,提供個人銀行卡并操作銀行卡支付結算活動。

被告人張某彬、鄭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張某浩、黃某斌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多張銀行卡和u盾并出借給同案人黃某帆(另案處理),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該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就是為“客戶”提供資金轉移幫助:由“客戶”将非法所得的資金轉賬到該跑分平台綁定的被告人張某彬、鄭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張某浩、黃某斌及從他人處收集到的銀行卡上,各被告人通過該跑分平台,将資金彙總、拆分并轉移到不同銀行賬戶中,以隐匿資金來源,形成資金混同,進而“洗白”這些犯罪所得的資金,為上遊犯罪分子提供資金轉移幫助。該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傭金獲利。

經審計,2020年9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彬等6人所提供的銀行卡資金流入總額合計人民币128387288.83元,資金流出總額合計人民币128014113.76元。期間,被告人張某彬等6人通過領取工資,分别非法獲利人民币5000餘元至12000餘元不等,合計人民币60000餘元。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彬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銀行卡在三個多月的時間内進出金額達千餘萬至三千餘萬不等,總金額高達1.2億餘元,社會危害性大。由于各被告人是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南沙法院介紹,所謂跑分平台是指利用個人銀行賬戶為他人代收、支付款項,從中收取傭金的網絡支付平台。本案中的跑分平台工作室,實質上是專門負責将贓款“洗白”的一種新型犯罪窩點,屬于“網絡黑灰産”之一。“網絡黑灰産”指的是電信詐騙、釣魚網站、木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網絡開展違法犯罪活動的産業。稍有不同的是,“黑産”指的是直接觸犯國家法律的網絡犯罪,“灰産”則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往往為“黑産”提供輔助的争議行為。

該案主審法官指出,本案中,六名被告人通過本人和他人的銀行卡,借助跑分平台,幫助“黑産”轉移贓款,進而觸犯法律紅線,構成了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正是基于張某彬、鄭某涵等人這類幫派的幫助,使得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資訊網絡犯罪的非法所得得以非法轉移、“洗白”,造成資金流向偵查困難,被害人經濟損失難以挽回,也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案各被告人雖然獲利不多,但轉移的資金總額高達1.2億餘元,社會危害性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六名被告人均為20歲出頭的年輕人,剛剛步入社會不久,在明知這樣的行為是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從事這樣一份“工作”,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南沙法院為此提示,希望廣大年輕人引以為戒,找工作時一定要擦亮雙眼,避免誤入歧途。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