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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縣法院:野生動物要保護 非法狩獵必嚴懲

作者:日常惡魔
炎陵縣法院:野生動物要保護 非法狩獵必嚴懲

公審現場。

紅網時刻11月5日訊(通訊員 譚澤飛)11月3日,炎陵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并要求被告黃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國家資源損失人民币77437.55元,通過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2012年,被告人黃某某在郴州安仁縣市場上一個擺地攤處以2000多元的價格購買65條疑似水鹿的腿骨存放于自家冰櫃預用來泡酒喝。後經司法鑒定為2條中華鬣羚,63條為水鹿,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獵捕總價值為1737.35元。後又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在禁獵區獵捕水鹿、岩羊、猕猴各1隻,後經鑒定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020年9月份,黃某某未辦理狩獵證,于禁獵期在屬于禁獵區的十都鎮瓜寮村“細坑子”山場使用報警器、捕獸夾和繩索套組合安裝的方式狩獵野豬一頭,将其捕殺後帶回家中食用。後經鑒定該野豬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并且,在2013年期間,黃某某請求他人幫其制造獵槍,後又經他人切割并焊接組裝成一支槍支,後經鑒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科發射金屬彈丸的槍支。

炎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非法捕獵、殺害、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準許,非法制造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炎陵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該起案件,以铿锵法槌向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宣戰,為保護生态環境、保持生物多樣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也對遏制此類違法犯罪事件以及提高全民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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