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沈晚報
半夜鑽入沈陽一家水廠
結果發生意外
溺死在廠區内
60厘米深的景觀池内
死者的家屬卻
認為水廠監管不力,
将水廠訴至法院,
申請78萬餘元賠償。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據沈陽這家水廠的視訊顯示,2019年8月31日零時12分,陳某(化名)從廠區大門縫隙進入廠區,而後倒入廠區内一養魚的景觀池内,當時水深60厘米,陳某不幸溺斃。

(網絡圖檔,圖文無關)
陳某家屬認為,受害人從大門進入被告廠區内,屍體直至下午5時才被發現,曆時長達17個小時。廠區大門夜間無人值班看守,大門伸縮門存在防護漏洞,院内水池池邊緣低矮周圍沒設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和警示标志,景觀池附近沒有有效監控攝像設施等情況,使得受害人得以進入院内,同時由于被告機關的安保工作不到位,導緻了陳某的死亡,并且死亡後沒有得到及時被發現,請求判令水廠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8萬餘元。
被告水廠表示,廠區為水源重地,嚴禁外來人員入内,對外不開放,不屬于公共場所,而且有門崗、設有“水源重地,嚴禁入内”的公安警示标志、白天夜間都有門禁。而陳某在深夜趁安保人員不備,逃脫監管,從電動道閘門底部縫隙偷偷鑽入被告廠區。此種作法違規,而且極不合乎情理。
水廠認為,平時員工在附近活動或觀賞魚類根本沒有落水的危險,是以根本沒有安裝護欄、設定警示标志或安裝攝像頭的必要。而且廠區不對外開放,水廠不應當對陳某的死亡承擔任何責任。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水廠作為生産企業,并非是公共娛樂場所,其廠區範圍内屬于其專屬的封閉區域,未經其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入内,死者陳某半夜趁門衛不備私自進入廠區,其責任不在于水廠,而在于其自身,特别是陳某患有精神疾病,其子作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陳某家屬主張水廠未盡到看護義務,對死者進入廠内未進行阻攔,存在過錯,無法律依據,駁回陳某家屬訴訟請求。
2021年1月28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