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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贍養養母,柳州男子卻想打官司繼承房産?法院判了

作者:星星飛翔
故意不贍養養母,柳州男子卻想打官司繼承房産?法院判了

九旬老妪榮丹去世前的三年多,一直是由柳州市社會福利院供養。老人去世後,她的養子突然要求繼承老人留下的房産,卻不願意承擔老人生前在福利院期間産生的供養費用。

近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了養子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有關養子在繼承老人遺産的範圍内,向福利院清償老人接受供養期間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共計5.3萬餘元的判決。

獨居老人住進福利院

榮丹老人于2017年11月11日因病去世,當時已是90歲高齡。她生前經曆過兩段婚姻,卻一直沒生育有子女。1985年,榮丹的第一任丈夫張亮因病去世。兩年後,她經人介紹認識了第二任丈夫陳慶,兩人于當年登記結婚。

陳慶在此前有過一段婚姻,并生育有3個子女。據榮丹的3名繼子女回憶,兩名老人婚後感情很好,經常一起出外遊玩。在此期間,陳慶在柳州市上遊路購置了一套住房,登記在陳慶名下,其實是夫妻共同财産。

1997年陳慶去世後,榮丹與3名繼子女之間沖突漸生,她便搬到了上遊路的房子獨自居住,這年榮丹已經70歲。随着年齡增大,榮丹身體狀況越來越差,生活變得難以自理。2014年,經社群居委會、城區民政部門審批後,榮丹作為“三無”供養人員住進了柳州市社會福利院。

養子突然現身要繼承房産

直到2017年11月因病去世,榮丹生命的最後時光都在柳州市社會福利院中度過。老人去世後,一名叫夏文的男子向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聲稱自己是榮丹的養子,請求繼承養母榮丹位于上遊路的那套房産。

法院審理查明,1980年初,一直未生育的榮丹和第一任丈夫張亮,在與親戚商量後,從河南老家将時年15歲的外甥夏文接到柳州,當成養子進行撫養。1984年5月,張亮到了退休年齡,他向機關申請退休的同時,申請由養子夏文頂職接班。按照當年的政策,夏文得以頂替養父的職位,進入了柳州某企業工作。

法院根據夏文提供的柳州某企業出具的證明,并結合辦案人員實地調查掌握的情況,認可了夏文是榮丹和張亮的養子。夏文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養母遺産的法定繼承權。可是,既然榮丹收養有一名養子,那麼她就不屬于“三無”人員,應由養子贍養。

柳北法院認為,夏文惡意逃避贍養榮丹的責任,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應予以譴責和批判。其逃避責任、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為,應依法受到社群、民政部門的追責。在依法判決夏文繼承其養母享有房産份額後,該院向柳州市社會福利院發出了一份司法建議書,指出夏文在其養母榮丹生前不僅沒有履行法定贍養義務,且故意隐瞞其作為榮丹養子的事實,導緻榮丹因無人照顧而作為“三無”人員交由福利院進行供養,直至老人去世。依照法律規定,夏文應在繼承遺産的範圍内支付榮丹在福利院期間所産生的各項費用。

福利院追索供養費用

2019年7月,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向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夏文在繼承榮丹遺産範圍内,支付榮丹在福利院供養期間産生的各項費用,共計5.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文作為榮丹的繼承人,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在得知榮丹入住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後,完全可以将榮丹接回家中贍養,但其一直未向福利院表明榮丹是其養母,故意逃避贍養義務,其行為有悖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批判懲處。因榮丹實際上并不屬于“三無”人員,夏文應向柳州市社會福利院支付榮丹在福利院生活期間的各項費用。

2020年11月,城中區法院依法判決夏文在繼承榮丹遺産的範圍内,向福利院清償榮丹接受供養期間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共計5.3萬餘元。

夏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柳州中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确認,近日駁回了夏文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南國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