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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政處罰前置,武漢中院正式受理中珠醫療證券虛假陳述首案

作者:清遠釋出

#普法行動#

2021年11月1日,由上海市信義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中珠醫療證券虛假陳述首案獲法院正式立案。

突破行政處罰前置,武漢中院正式受理中珠醫療證券虛假陳述首案

2021年8月16日,上海市信義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代理的王某某訴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中珠醫療,ST中珠,股票代碼:600568)證券虛假陳述一案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訟材料。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與代理律師張偉溝通後,先将此案立為訴前調解案件。

據悉,這是首批正式進入到訴訟程式的中珠醫療投資者索賠案件。作為原告的代理人,上海市信義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表示,該投資者是在2016年9月10日(含)至2019年4月26日(含)之間買入中珠醫療股票(ST中珠,600568),并在2019年4月27日後賣出或持有産生虧損。該投資者的索賠金額約22.4萬元。

張偉律師介紹,投資者對中珠醫療提起索賠訴訟,是因為其存在未及時披露相關關聯交易的違規行為。經查,中珠醫療涉嫌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一、中珠醫療未按規定披露相關關聯交易;二、中珠醫療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以上兩類違規共列舉了十一項事實,有相關企業工商登記資料、銀行資料、相關協定、公告、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對中珠醫療下發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拟依法對公司、時任董事長許德來、時任董事劉丹甯、時任董秘陳小峥、時任财務總監劉志堅等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對時任時任董事長許德來、時任董事劉丹甯采驗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珠醫療最終未因上述關聯交易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2021年8月12日,中珠醫療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于2021年7月26日下發的《結案通知書》(鄂結案字[2021]5号)。結案通知書内容如下:“2019年,我局向你公司出具《調查通知書》(調查通知書編号:鄂證調查字[2019]046号),對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鑒于相關行為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依照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本案結案。”

2021年11月11日,上交所〔2021〕121号紀律處分決定書指出,經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決策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二是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其一,公司代關聯方償還債務,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其二,為控股股東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擔保逾期事項資訊披露不準确。是以,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東珠海中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許德來,公司時任财務總監劉志堅予以公開譴責;對公司時任董事長葉繼革、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蔣春黔予以通報批評。

長期以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行政前置一直是廣大股民、專家學者以及媒體關注和争論的焦點之一。雖然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實行了立案登記制度,且2015年12月24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目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幹具體問題》在證券投資類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上,也直接表明了根據立案登記司法解釋規定,因虛假陳述、内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受理時不再以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前置條件,然而目前司法實務中仍有不少法院以該前置條件為由拒絕立案。

雖然中國證監會未就本案作出行政處罰,但本案上市公司已公告自認存在違法事實,且被中國證監會認定。該案在司法實務中突破行政前置作出了探索。在實踐中,已有法院悄然開始了“未罰先審”模式,正在逐漸放開投資者索賠訴訟的受理條件,比如北京文化案、昊華能源案、*ST跨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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