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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蹊跷的繼承糾紛

今天分享一個繼承糾紛的案子。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419号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9815号

再審: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6734号

三級法院觀點一緻。原本案情較為複雜,為了便于了解簡化處理,不影響法律關系。

案情摘要

一對夫妻有三個兒子,夫妻在世時做了一份公證遺囑,把名下的兩套房子都留給大兒子。

丈夫去世後,妻子把遺囑交給了大兒,之後妻子因意外去世,獲得一筆賠償款。

妻子去世之後,三個兒子簽署一份《協定》,隻有八個字:“父母遺産,三人均分。”

再後來,二兒子和三兒子依據《協定》起訴大兒子,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兩套房子。

大兒子答辯稱:父母公證遺囑内容是把兩套房子都給自己,《協定》僅僅是為了劃分母親的死亡賠償金和私人物品。

判決

北京三級法院均以《協定》系三個兒子的真實意思表示,大兒子在明知公證遺囑存在的情況下,仍然簽署協定,視為三方對于遺産的約定,合法有效,應以協定履行。最終兩套房子被均分給三個兒子。

本案被收錄在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中,收錄的關鍵詞是:遺産分割協定與遺囑發生沖突時的效力認定及适用。宣傳的點是關于遺産分割協定優先适用的問題。

但是我從判決中嗅到了陰謀的味道。

作者臆想

作者仔細去翻看了三份判決書,雖然結果都是按照原告的訴求,重新分割了兩套房産,但是這裡邊能夠感覺出來,大兒子很可能是被套路了。

判決書中詳細記載了公證遺囑的内容:夫妻二人陳述自己名下的兩套房子,是大兒子為了照顧他們,賣掉自己的房子換來的。是以兩人去世後,這兩套房子均有大兒子繼承。邏輯上,兩人把遺産給大兒子十分合理。

本案中不符合常理的是,大兒子明确知道父母已經把房子給自己了,又和兩兄弟簽了新的協定,要重新分割房子。協定内容單純是大兒子放棄權利,這就是給其他兩兄弟白送錢啊。當然了,也不排除大兒子高風亮節,然而簽署協定後不長時間,二兒子、三兒子就起訴大兒子,說明大兒子是不願意分房産的。

從邏輯角度分析,大兒子的答辯更為合理。三人的母親因意外去世獲得一筆賠償款,依法是三個兒子均分,故三個兒子約定均分,合情合理。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無論怎麼說,大兒子都繞不過去協定上的八個字“父母遺産,三人均分。”協定明确說了是遺産,這個遺産代表所有遺産。

從本案中除了學習理論知識外,更重要的是,在簽署協定時要留個心眼,仔細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