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未成年人嬉戲打鬧撞傷行人造成侵權事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成年人沒有賠償能力,該如何确定賠償責任主體呢?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案件,該院依法判決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7月3日,兩名11歲的孩童在街道上追逐打鬧,其中一孩童将正在街道散步的84歲撞倒。尹某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6萬餘元。後因尹奶奶索賠未果,随後将兩孩童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尹奶奶在道路上正常行走而遭緻他人撞倒受傷,不存在過錯事由,不應對此承擔責任;兩孩童互相追逐打鬧這一行為系造成尹奶奶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故兩孩童應當對尹奶奶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兩孩童均系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沒有能力從本人的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但兩孩童的父母作為小孩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兩孩童的父母賠償尹奶奶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不以監護人具有過錯為要件。法官在此提醒家長盡好監護職責,既要幫助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人身及财産安全,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使其保護好自身安全的同時,也應避免置他人于危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