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任免名單
(2021年10月29日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決定任命:
高義為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郝義彬為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決定免去:
孫曉紅的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任命:
韓俊遠、鄭繼孝為鄭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免去:
周英、孫武的鄭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李新、呂家祥、龐景波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趙軍勝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長;
田榮新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郭紅偉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李偉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
司曉營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
鄭志軍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
張鵬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袁斌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庭長;
馬清來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庭長;
于岸峰、陳丕運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
趙自偉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
常沛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李傳炜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崔航微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耿勝利、陳元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任璐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張林利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副庭長;
耿立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
成锴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
胡忠宇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李小青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審判庭副庭長;
蔣和平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副庭長;
胡濤、趙志遠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副庭長;
張磊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駱雲亞、石君毅、張利娜、朱曉惠為鄭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時滿良、楊軍、劉煜偉、劉沛佩、宗曉曉、楊世俊、邵勸、路晶晶、孟慶敏、李豔冰、童永奎、李世達、嶽文娟、張占營為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玉華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高延安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劉祖一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劉文斌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馬清來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長職務;
龐景波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職務;
張鵬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職務;
劉文琳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職務;
劉超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職務;
呂家祥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職務;
羅保善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職務;
田榮新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庭長職務;
司曉營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庭長職務;
李小青、孫豔淩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職務;
姚振勇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職務;
張興成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袁斌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李傳炜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
鄭志軍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職務;
耿勝利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陳元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職務;
于岸峰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胡濤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崔航微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胡忠宇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副庭長職務;
蔣和平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副庭長職務;
孫健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副庭長職務;
曹逢春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孟沛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張娴、王培松、張明靜、賈倩倩、吳銳、高學會、孫改榮、胡海霞、劉國彥、劉志雲、李合增、王遂蘭、楊萌、王志萍、元夠枝、趙延春、燕志強、張惠敏、陳宏莉、劉萍、路新安、相桂平、完顔雪蕊、史書紅、屈廣立、張書松、趙峰英、王瑜、常淑英、何海強、司麗珍、周偉亮、朱亞光、能小好、劉新榮、孟豔豔、燕濤、張良惠、郭志忠、常增強、劉一樊、林文傑、李曉顔、李志傑、雷翠翠、毛海燕、單傑、路紀萍、王蕾蕾、姜吳陽、常利坡、蘭蘭、常彥彬、郭永健、趙華、張亞芬、孟豔玲、馬景山、劉志恒、許蕾、單天喜、解國安、董春平、鮑百中、李文慧、席春霞、趙軍周、尚君一、陳明成、王寶蘭、劉真真、惠水菊、單書增、王雙梅、張婵、王景、武志紅、張鵬、王勤榮、王紅州、程彥召、郭國安、趙偉、郭俊花、郭曉霞、嶽玉磊、席紅娟、杜冬惠、陳建偉、張耀賓、孟文靜、周建等92名同志為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來源: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