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0年至2021年,楊某某将自己的YY平台賬戶提供給上家充值款項、購買YY币、出售YY币并提現轉賬。2021年上家涉嫌詐騙罪案發,楊某某作為共犯被杭州市警察局江幹區分局刑事拘留。辯護人認為:1.客觀上楊某某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2.楊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最終,江幹區人民檢察院不準許逮捕。
【案情簡介】
楊某某注冊YY平台賬戶,上家在楊某某的賬戶中充值,楊某某加價後将YY币出售給YY平台上的使用者,出售所得款項轉回給上家,楊某某從中獲利。2021年,江幹區分局以詐騙罪立案偵查,楊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楊某某家屬委托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葉斌律師介入申請取保候審。
【争議焦點】
楊某某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楊某某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
【辯護意見】
一、楊某某在客觀上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在本案中所起所用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
本案中,涉案的YY币交易行為,是上家與楊某某的YY币兌換行為。楊某某按照上家的訓示,将楊某某的YY平台賬号的充值二維碼給上家,上家通過二維碼支付人民币,将購買的YY币充值到楊某某的賬号中,楊某某再将YY币出售給YY平台的使用者,所得的款項再支付給上家。可見,上家将手中的詐騙所得,利用YY币的兌換,轉化成幹淨的人民币。此外,楊某某按照上家的訓示,添加了被害人的微信,收取微信紅包12200元,提現後轉給上家。
第一,從客觀行為上看,楊某某自始至終沒有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從楊某某的涉案行為可得,楊某某是按照上家的訓示,通過買賣YY币以及收取紅包的形式,幫助上家轉移詐騙所得,但其沒有直接向被害人實施過詐騙行為。第二,從本案的犯意看,楊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楊某某沒有與詐騙犯有過實施詐騙行為的共謀,也沒有為詐騙行為出謀劃策。第三,從楊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看,楊某某在本案中均是聽從上家的訓示,進行YY币的買賣和代收微信紅包,所做行為其實均是上家犯意的展現。
綜上,楊某某的犯罪地位與作用均比其上家低,在本案中所做的行為隻是幫助上家轉移詐騙所得,未直接實施詐騙犯罪行為。故楊某某在本案中應認定為從犯。
二、楊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品質标準》第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本案中,楊某某犯罪作用較小,犯罪地位較低,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從犯。且其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楊某某因受金錢利益的誘惑而誤入歧途,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目的,可見其主觀惡性較小。綜上,楊某某符合“沒有逮捕必要”的條件,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第二,楊某某歸案後,能夠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涉案情況,積極認罪悔罪,對其取保候審不存在社會危險性。 第三,楊某某對于被害人的詐騙損失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隻是通過幫助上家轉移詐騙所得擷取一定報酬,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險性較低。第四,楊某某的家屬已經代為退贓12200元,并發還被害人,積極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化解了社會沖突。第五,楊某某有固定住所,對其取保候審并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群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且楊某某在會見時明确說明,若能取保候審,其願意足額交納保證金,并保證在辦案機關傳訊時能及時到案接受訊問。
【處理結果】
最後,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得到采納,楊某某拘留37天後,成功取保候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