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大全》卷二十八《神》載:“既死,則魂升于天以從陽,魄降于地以從陰,是以各從其類也。魂魄合則生,離則死。故先王制祭享之禮,使為人子孫者,盡誠緻敬。”南韓曆史上的李氏北韓時期尊崇朱子學,信奉神靈歆享,故為逝去的體魄修建陵廟。所謂廟,乃供奉祖上神主并進行祭祀的場所。在李氏北韓時期,王室有宗廟,士庶有家廟。筆者曾撰文介紹過首爾的宗廟,本文重點介紹位于首爾特别市鐘路區岩井洞、青瓦台附近的“七宮”——南韓前近代時期的私廟。
“七宮”是指北韓時期保留至今的七座私廟,其中供奉有幾代國王或王世子的生母神主。這七座祠宇原本并非共建一處;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各處神主奉移至岩井洞,原址土地被國有化處理。如今保留下來的,正是移設之後的祠宇。它們分别是:儲慶宮(仁嫔金氏)、大嫔宮(禧嫔張氏)、毓祥宮(淑嫔崔氏)、延祜宮(靖嫔李氏)、宣禧宮(暎嫔李氏)、景祐宮(綏嫔樸氏)、德安宮(純獻皇貴妃嚴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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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北韓時期的私親追崇
南韓曆史上并非從一開始便遵奉朱子學。從高句麗、百濟、新羅直到高麗時期,母系與父系同樣重要,親屬關系存于兩側,同姓親族内部的婚姻也時有發生。在高麗時期,大部分親族集團的居住地與本貫一緻;各地區的土姓集團内部,同姓同本之間的通婚抑或互換子女的“交換婚”現象并不罕見。
另外,婚後男方進入女方家生活(俗稱“率婿制”或“入丈制”)相當普遍,對于女性的再婚也未從觀念或制度上加以限制。在這般親族關系中,不存在嫡庶、妻妾之差别,同時也不存在為繼承家門而設立的養子制或立後制。
而到了北韓時期,因統治理念植根于朱子學,其倫理關系使得父系地位大幅提高;這樣的親族制度下,最為強調的莫過于異姓通婚。為了确立父系血緣的家族制度,同姓家門的繼承變得尤為重要,這就使得養子制和立後制迅速出現并得到鞏固——王室家族亦不例外。
與此同時,也産生了立後者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儀禮問題。在北韓王室當中,非嫡子(立後之子、旁系之子、嫔妾之子等)即位的國王的親生父母被稱作私親;同樣被如此稱呼的,還有王妃和嫔妃的親生父母,關于他們的儀禮問題亦十分重要。
李氏北韓時期關于私親的核心理念和儀禮,取自《朱子家禮》卷四《喪禮》:“凡男為人後、女适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私親即立後者或出嫁者的親生父母。而《喪禮》規定,立後者以及出嫁者為私親着喪服時,較之養父母以及公婆,需“降一等”(降服)——換言之,養父母和公婆的地位均比親生父母要高。
七宮内部分神主及龛室圖
像這樣,随着儒家文化的不斷滲透,北韓社會父系血緣家族的紐帶逐漸形成并得到強化。直到北韓中期為止,子女間還存在均分相續和兒女輪回奉祀的現象。不過随着十六世紀中葉以降“半親迎制”(婚禮在女方家進行,婚後三日居住女方家,但三日後女方須随丈夫回男方家生活的制度)的普遍化,家族内部開始出現内外分化,即祖父與外祖父的差別。
這一差別反映在祭祀上,便是女兒與外孫開始被排除在奉祀者名單之外;而在财産相續上,也開始有了男女差别。于是,均分相續變成了男女差等相續,兒女輪回奉祀變成了諸子輪回奉祀。其中,輪回奉祀到了十七世紀開始轉由長子作為主祭者;由于祭祀過程需要耗費大量财力,财産相續也開始相應地偏向長子,由是出現了長子為主的财産相續以及宗家為主的祭祀相續的文化現象。這一點具體展現在“奉祀條”(在配置設定相續财産時另外單獨指定的财産,用以永久奉祀祖上)的設立上:按《經國大典》卷五《刑典》之“私賤”條,承重子(繼承家系的長子)在衆子女平分基礎上會多得五分之一。而其結果,便是奉祀條的田民開始聚集到宗家世居地的周圍,“同族部落”開始越來越頻繁地出現。
對王室而言,在上述社會文化的影響下,立後或後宮所生的國王在即位後為了鞏固王權的正統,私親的儀禮問題就顯得尤為突出了。到了北韓後期,國王們往往通過儀禮追崇,将私親置于和王、王妃同等的地位;這種追崇成為了確定王權之正統的決定性因素,也頗受國王的重視——1623年至1635年長達12年的元宗追崇典禮便是一例。
元宗追崇典禮之始末
元宗追崇典禮是一場北韓朝廷内部的論争,主要針對仁祖欲将生父定遠君追尊為元宗以正宗統的舉措。1623年,北韓西人派勢力引發政變,将光海君推下王位,同時绫陽君李倧(仁祖)上位,史稱“仁祖反正”。
仁祖上位後,首先要確定王位的正統性。同年三月,王大妃下教書,曰:“今者奮發大義,讨平昏亂,脫予囚辱,複予位号,倫紀得正,宗社再安。功德甚懋,神人所歸,可即大位,以繼宣祖之後。”(《仁祖實錄》卷一,仁祖元年三月甲辰)仁祖借由王大妃之名,指出自身掌權後“倫紀得正、宗社再安”,使得“反正”在政治上具備了合理性;但其宗統的正統性卻無法獲得。仁祖生父定遠君乃宣祖之庶子;仁祖作為庶孫而入承宣祖之正統,有違儀禮。按《經國大典》卷三《禮典》,“嫡妾俱無子者,告官,立同宗支子為後,(中略)尊屬與兄弟及孫,不相為後”,這是法典明令禁止的。
宣祖、元宗、仁祖關系圖
是以,對于仁祖入承正統的方法,朝中意見有二:第一種是“祖統直承”之說,認為帝王之宗統有其特殊性,無需遵循士大夫之典禮,無父行之中繼亦可直承祖統;第二種是“祔廟中繼”之說,強調禮法的普遍适用性,否定無祔位的帝王宗統,認為宣祖與仁祖之間應追崇元宗,方可正大統之世次。仁祖則傾向于後者。
這一問題具體展現在仁祖親祭私廟時的祝文頭辭的稱呼上,因為稱呼直接反映了仁祖與生父的親屬關系為何,進而決定了仁祖的正統性。對于稱呼問題,朝野群臣各持己見,大體有三:第一,認為應當承認二人之間的親生關系,以“考、子”相稱,并将定遠君歸入大統;第二,雖然承認“考、子”之稱,但僅将其限于天倫之屬稱,反對将定遠君歸入大統;第三,認為仁祖既已入承宣祖大統,則其生父應降為私親,以叔侄相稱。以此為契機,關于元宗追崇的問題開始浮出水面。
1624年,因“反正”功臣李适誘發叛亂,上述争論一度擱淺;但到了1626年,仁祖生母啟運宮具氏卒,關于其喪服制度再次引發争議,同時連帶出之前尚未統一的稱呼問題,分歧開始擴大。大部分朝臣認為:“上既入承大統,于本生當降服,定為不杖期。”而仁祖則執意要以三年服喪,定國葬之基準。服喪問題本質上仍可追溯至元宗追崇與否,正如崔鳴吉所言:“上為啟運宮,當服三年,豈可以承統之故,降其本服乎?廷臣之欲為朞服者,是導殿下以無父。”(《仁祖實錄》卷十,仁祖三年十二月丙戍)
面對朝野對立的兩派意見,時任吏曹參判的張維提出折衷的“杖朞說”:原則上承認三年服喪,但基于現實情況,仍須降服。這一說法沒有任何典籍依據,因而招緻部分朝中大臣的質疑。不過對于仁祖而言,三年服喪既已遭到反對,那麼“杖朞說”是能夠維持三年服喪形式的最好選擇了,故采納該說。這一決定也使得群臣對于元宗追崇問題的争論更加激烈。
儲慶宮實景,内奉安元宗生母仁嫔金氏
1628年,仁祖欲行啟運宮具氏的祔廟親祭,遭到三司(司谏院、司憲府、弘文館)的反對。是年三月,承政院有啟:“喪畢後祔廟,在禮莫重,而三司論執,聖上一向牢拒,豈不未安?請快從三司之公議,以正祀典。”仁祖答曰:“祭禮講定之日,三司默無一言;及到今日,牢執己見,使莫重祔祭,趁不設行。非但事極可怪,實未曉其意也。已定之禮,決不可改,勿煩。”(《仁祖實錄》卷十八,仁祖六年三月癸酉)這使得國王及“反正”功臣和一般群臣之間的沖突對立徹底公開化。
兩年之後,各地儒生也加入了這場儀禮争論當中。其間群臣上劄無數,極力阻止,理由是其不合禮法,有違宗統。為舉其證,衆臣紛紛考辨《儀禮》,并指出:帝王禮法有别于士庶,因隻重視即位正統,故傳承王位者為考位,無須考慮與生父之間的天倫倫理。仁祖亦自有說法:“此雖不合于三代之禮,而後世或有為人後,而追崇者。為親之道,不至大害,則當觀過知仁。而衆皆憤怒,誠可怪也。”(《仁祖實錄》卷二十四,仁祖九年五月癸巳)
此時,副校理崔有學公開了前往中國時與明朝戶部郎中宋獻的對話,其中宋獻對于元宗追崇一事持肯定态度:“國君若無繼後之處,則非有二本之嫌。追崇,何害于義乎?吾有禮說,從後考出,以證其義。”(《仁祖實錄》卷二十三,仁祖八年十二月戊申)這對仁祖而言無疑是莫大的鼓舞。1632年二月,仁祖下令,設别廟于南别殿。元宗被追尊為王,啟運宮具氏則被追封為仁獻王後。1635年三月,随着别廟神主祧遷至宗廟,長達12年的元宗追崇典禮總算告一段落。
私親追崇的場所——私廟
在仁祖成功追崇元宗之後,非嫡子出身即位的國王紛紛效仿,追崇私親以立宗統。另外,北韓時期還存在祭祀被廢位的王室成員的情況,此時祭祀的祠宇便被稱作私廟——從禮法而言,盡管這些奉祀的對象其威望甚至高于一般王族,但卻因種種原因,神主無法進入宗廟,故需要另置場所。
有關王室成員的祠宇記載,早在北韓前期的史料中就已登場。如北韓燕山君時期,執意柳濱便有“書立廟議得之辭”,讨論燕山君生母廢妃尹氏的追崇問題(《燕山君日記》卷一八,燕山二年十月甲戍)。由此可見,包括廢妃之子和非嫡子在内出身的國王在即位後會另立祠宇,然祠宇的管理仍需從國家層面進行。
南韓宗廟大祭場景 圖檔來源于網絡
私廟的建造,可以由王室新設,也可以起用舊有的宗家祠宇——宣祖追崇生父德興大院君的私廟便是一例。《宣祖實錄》載:“大原君私廟,雖與宗廟有間,而比之于驸馬、婚姻家營繕之役,豈啻霄土壤哉?宗家舊基,先立一間祀宇,則可作妥靈之所。”(《宣祖實錄》卷一八七,宣祖三十八年五月壬午)不過,若隻是家廟,出現管理不善也隻是家族内部的問題;若成為私廟,則此類問題便關乎于國王的忠孝與否了,需要從國家高度予以處理。而若私廟址處發生意外情況時,則需奉移他所。如光海君追崇生母恭嫔金氏的私廟,便曾因壬辰戰争而奉移他處;其原址已不可考,奉移後則位于蓮池洞舊宮。其相關工程均在國家層面進行,竣工之後更有諸般大賞:“次知內官方俊豪、金彥海等,熟馬一匹賜給;監役官黃有吉,六品遷轉;别監趙希珩,司錀待阙除授;書員鄭祥,免賤;庫直以下,令該司分等其苦歇,題給米布。”(《光海君日記》卷七,光海即位年八月己卯)
從現存的私廟結構來看,均為人字屋頂,共三間,其神室内奉有神主以及國王的鹵簿儀仗。神主坐西望東,祭享分别于春分、秋分、夏至、冬至、正月初一、寒食、端午、中秋進行,分為親行(國王親自祭享)與攝行(世子大臣代為祭享);其祭需的種類與宗廟大祭不同,更接近于璿源殿中的茶禮。
同樣的,王室私廟的數量随着國王追崇私親而增加。一般而言,葬身之處稱為墓,神主奉安之處稱為廟。1724年,英祖即位,次年便在景福宮西北方向的北嶽山腳下建造淑嫔廟以追崇其生母淑嫔崔氏,更于1753年将淑嫔廟升格為毓祥宮,将淑嫔身葬之處昭甯墓更名為昭甯園。就這樣,原本的“廟墓制”升格成“宮園制”;之後的私廟均仿此制,以“宮”命名,才有了後來的“七宮”。
毓祥宮齋室實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