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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種保的越多就越好?其實不然,夠用才是王道

相信很多朋友在挑選重疾險時,都會對其中一個名額猶豫不決,那就是重疾險保障的病種數量。

但真的是這樣嗎?

那麼,今天我就來跟大家聊下保障病種數量到底是不是越多越好。具體内容如下:

重疾保的病種越多越好嗎?

輕症和中症保的病種越多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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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對重疾險産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表述和相關保險術語進行了統一。

規範中對重疾險的定義做了規定,并要求所有重疾險都要包含6種必保重疾:

惡性惡性良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

冠狀動脈搭橋術

腦中風後遺症

終末期腎病

重大器官移植術

僅這6項就占到了保險理賠的80%,再算上其他19種高發重疾,就已經超過重疾理賠的95%。

到了2020年,兩大協會又根據當下疾病資料、醫療技術發展情況及醫療行業的通行治療方案,對2007年版的《重疾定義》進行了修訂,進而有了如今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

目前的重疾責任,在原有25種高發疾病的基礎上又添加了3種,不論是哪家保險公司的重疾險,它們保的大病中必然包含這28種。

具體可以來看一下資料:

病種保的越多就越好?其實不然,夠用才是王道

根據【通用再保險】公布的資料,不難發現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惡性惡性良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這兩大類疾病,就已然占據了理賠比率的90%以上。

再加上【肝腎衰竭】、【癱瘓】、【嚴重腦損傷】這3種,就已經占據了全部理賠的95%以上了。

也就是說,重疾險的病種隻要超過了要求的這28種就已經合格了,至于之後是再多30種還是100種,并沒有太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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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症、中症本質是重疾責任的補充。

因為重疾保障針對的是危重狀态下的疾病,是以理賠條件并不寬松。

而且,現實情況是很多疾病在發病時往往還沒有發展到合同約定的程度,是以就會因為不符合條款而導緻暫時無法理賠,同時還會引發争議。

為此,保險公司先後開發了輕症和中症責任來貼合現實需求。

這也就意味着一定數量的輕症和中症會有效提高我們買的重疾險的理賠機率。

但這并不代表輕症和中症的數量越多越好。

事實上,輕症和中症的數量隻要能夠剛好覆寫高發重疾對應的輕症就足夠了

以被要求必保的6種重疾為例,其對應的輕症與中症如下:

病種保的越多就越好?其實不然,夠用才是王道

通過此表并結合現實病種的發病率,一款重疾險的輕症與中症隻要包含上述疾病就算非常合格了,而更多的病種數量雖然顯得保障更加全面,但實際上并不會帶來太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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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其實講到這裡,我們也不難明白一個事:

對于重疾險而言,過多的病種數量并沒有太大的意義,隻要能覆寫那些必保和高發的疾病就足夠了。

是以,在選購重疾險時,我們不應隻關注局部情況,而是要從整體上來審視産品本身,看看産品的責任是否實用、成本效益是否足夠高等等因素。

畢竟,重疾險算是保險中最複雜、學科也最複合的險種之一,是以不能以偏概全,而要每一個細節都認真把控才確定買到最适合自己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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