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普法
很多人認為
買房是婚姻的基本保障
但是房産的歸屬問題
卻一直是個難題
……

案情回顧
當事人在90年代與原配妻子登記結婚,但屬于典型的“包辦婚姻”。
雙方婚後的第10年,男方工作的工廠裡來了一位嬌俏漂亮的員工小玲(化名),你來我往之下,男友善與小玲産生了婚外情,後續還發展至同居關系。
同居生活後的第二年,二人便生育了一個兒子。期間,男方考慮到以後要與小玲登記結婚,組建新的家庭,便購置了一套房産,為了不讓原配妻子知悉該套房産的存在,遂将房屋登記在小玲名下。
同居生活後的第三年,男友善與原配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在與原配妻子離婚後,男友善多次向小玲求婚,但小玲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不願意與男方登記結婚。
某日,男方發生了意外車禍,在治療過程中遭遇醫療事故,導緻男方身體殘疾,體力大不如前,精神狀态也欠佳,是以小玲便對男方諸多嫌棄。
即使男方多次送花、送湯表達愛意,小玲也還是不接受,甚至對男方破口大罵。小玲還找來了自己的母親,聯合将男方趕出家門,不讓男方住在當初購置的房子裡。
幾番溝通協調之下,小玲還是不願意和好,更加不願意登記結婚,男方憤而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産。
庭審期間,法官詢問将房産登記在小玲名下的原因,男方坦言,當初确是為了不讓原配妻子分割這套房産而登記在小玲名下,小玲也确認該房産所有出資款項均是由男方出資,但她認為是雙方同居期間共同經營公司所賺取的收入,并非男方個人出資。
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在利益面前,人性都是自私的……
也有網友懷疑此案的真實性……
本期《說法》邀請到
蔡志強律師
從法律的角度
分析本案件
情景演繹
(以下均為設計對白↓)
男主持人:當初你說等我離婚就跟我結婚,我才把房子登記在你名下的,現在我離婚了,你又不肯跟我結婚,你到底是什麼意思?
女主持人:别說得那麼好聽,你是怕你老婆知道,才借我的名義買房,現在我還年輕,不想那麼早結婚,不行嗎?
男主持人:以前我健康的時候,你說愛我,現在我出車禍殘廢了,你就嫌棄我,想趕我走?你别忘了,這房子可是我花錢買的!
女主持人: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就是我的!
蔡志強律師:
小姑娘,還真不是你說的這樣!這房子是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隻是怕妻子知道才登記在你名下,屬于“借名買房”行為。
即便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他跟前妻都有權要回這套房産,
到頭來你可能還會面臨人财兩空的局面!是以,不要企圖用這種不切實際的方式,擷取不屬于你的東西,要學會腳踏實地!
而男方對婚姻不忠、對家庭不忠、對愛情不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惡意轉移、隐匿财産,更是為法理所不容!
法律延伸
從法律層面來說,男方當時與前妻還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玲與男方的非法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男方充分舉證,小玲完全承認争議房産是由男方出資,且不存在說男方贈與的情況下,法院是有很大可能将争議房産判歸男方和前妻所有的。是以,主審法官當庭要求追加原配妻子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小玲及其代理人對男方嗤之以鼻,大舉道德的高旗,指責男方不負責任。即使男方當年與小玲是存在婚外情關系,對不起原配妻子,但小玲也是破壞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層面來說,是不享有任何财産權益。
即使是普通的同居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也是按一般共有處理。一般共有的情況下,小玲與男方并沒有登記結婚,即不存在家庭關系,隻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認定為按份共有的話,雙方此前沒有對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産份額做出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則隻能按照出資比例确定份額。
這樣分析來看,在本案中,小玲作為第三者,确實對房産沒有任何出資,則最終結果就是争議房産歸男方與原配妻子所有,至于男方與原配妻子之間如何配置設定,那就屬于男方與原配妻子之間的問題了。
小玲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即使生育了私生子女,第三者本人也不能要求分割男方與原配妻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财産,甚至在原配與男方離婚後,若第三者沒有與男方登記結婚,則同居期間的所得,如果自己不能證明有貢獻或出資,也是分不到一分錢的。
本案訴訟過程中,男方與小玲在本案中都明确承認确實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實,則還有可能涉嫌重婚罪,面臨牢獄之災。另外,關于私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則可以另案起訴,要求男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
對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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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素材來源:廣州律師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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