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那麼什麼情況屬于“惡意透支”?具體的“數額”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按照法律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特别巨大”。
也就是說,如果信用卡欠了五萬元以上,并且經過發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之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