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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擅自發送營銷短信,廣告“轟炸”當休矣

{"0":{"tag":"","content":"近日,工信部召開規範電商平台“雙十一”短信營銷行為行政指導會,阿裡巴巴、京東、拼多多、美團等主要電商平台企業,以及相關基礎電信企業和短資訊服務企業代表參會。會議要求,電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糾零售、金融等相關産品的短信營銷行為,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完善現有短信營銷預案,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階段工作進展情況。"},"1":{"tag":"","content":"消息一出,就收獲許多支援的聲音。确實,消費者苦營銷短信久矣!日常生活中,各類營銷短信就不時在手機螢幕上彈出,到了每年“雙十一”前後更是呈現泛濫之勢。曾經光顧過的平台、店鋪,迫不及待地提醒你有新活動、新商品,似乎一天不收個幾十上百條,都沒辦法烘托出這個人造節日的存在感。"},"2":{"tag":"","content":"作為商業廣告的一種載體,營銷短信本身沒有原罪;點選“購買”的瞬間,消費者也都明白收到廣告推送是大機率事件。營銷短信發展到如今“人見人厭”的地步,主要有兩個原因:很多時候,發送短信的行為并未建立在消費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礎之上;消費者相對于平台和商家,往往顯得十分被動。"},"3":{"tag":"","content":"《廣告法》明确指出,任何機關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資訊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違反者将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子商務法》《民法典》《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中也有相關條例。"},"4":{"tag":"","content":"但現實情況是,平台“預設”注冊使用者同意直接發送促銷資訊、商家利用平台規則漏洞發送營銷短信等明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屢禁不止,部分操作中還暗藏着網絡詐騙風險和個人資訊洩露的隐憂。"},"5":{"tag":"","content":"營銷短信無孔不入,背後是發送方的利益考量。大資料時代,浏覽即“留痕”,繪制使用者畫像,進行精準推送不再是難事,廣撒網的營銷短信,又可以作為輔助手段觸達盡可能多的使用者群體。此前有媒體調查發現,大部分促銷短信都是商家通過代理公司發送的,平均花2000元就可以發送5萬條資訊。頂格三萬元的罰款,在低成本的營銷投入和可觀的利潤預期面前,威懾力不大。"},"6":{"tag":"","content":"另外,盡管各個電商平台的隐私協定中都有“根據短信提示退訂或取消商業廣告推送”的條款,消費者也不總是能退訂成功。一些發送者習慣在退訂關鍵詞上玩文字遊戲,或者将消費者的回複當作“活躍”的信号,發送更多營銷短信。"},"7":{"tag":"","content":"營銷短信“轟炸”當休矣!此次行政指導會,工信部除了強調平台全面自查自糾,完善現有短信營銷之外,也對相關基礎電信企業和短資訊服務企業提出了具體要求。加強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規範短信簽名使用,不得接入違規轉租資源,不得擴大簽名使用範圍等規定,進一步明确了主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會議還要求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受理中心要加強垃圾資訊投訴受理、線索轉辦及監測分析等工作,這也是加大監管力度,為消費者增加對話砝碼的必要之舉。"},"8":{"tag":"","content":"當然,遏制垃圾資訊擾民,杜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最終還是要落實在行動中,并針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調整。比如說,關不掉的彈窗資訊、“靈敏”跳轉電商平台的APP開屏廣告、愈發頻繁的AI推銷電話等等,同樣需要納入常态化治理,被圈定在合法合理的範圍中。"},"9":{"tag":"","content":"每年“雙十一”都是營銷類垃圾短信出現的高峰期,消費者投訴集中爆發。但要看到,此類現象并不隻出現在“雙十一”,相應的治理在任何時間都不能松懈,必須持續發力。如此,才能保護消費者的安甯權,真正還手機一個清淨。"},"10":{"tag":"","content":"新京報貝殼财經評論員 孫曉 編輯 宋钰婷 校對 李世輝"},"i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