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正當防衛?關于這個問題在近來收到不少人的争議,随着杭州持刀反殺案,永州大學生踹傷猥亵男案的發酵,越來越多人對正當防衛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依舊有許多人還保留着“誰受傷誰有理”的錯誤觀點,比如桂林就發生了一起真實案件。

2018年7月10日,家住在廣西桂林的陳某在傍晚遇到了一個上門行竊的小偷。陳某在桂林做生意,每天起早貪黑的忙碌,雖然賺了不少錢,但是沒有時間休息,晚上要到半夜能夠回家。是以他也被小偷黃某頂上,顯然黃某事先踩好了點,知道陳某什麼時候回家。
但這天陳某卻因為一些小事,不得不和兒子小陳提前收攤回家,結果剛進家門就發現了正在翻箱倒櫃的黃某。父子倆連忙上前抓小偷,黃某更是被突然回家的父子吓了一跳,當即準備跳窗逃離。
可手忙腳亂之間,黃某失足摔倒子在地,被陳某和兒子壓倒,小陳趁機報了警。為了防止黃某掙紮逃跑,陳某死死壓着黃某。但黃某卻聲稱自己有心髒病,感到呼吸困難。陳某一聽連忙放松了雙手的力氣,黃某卻趁機掙紮,簡裝陳某又用力壓制住了黃某,這次他說什麼也不放松雙手。
終于在半個小時後,警方趕到現場,但被壓制了許久的黃某情況卻不容樂觀。在撥打了救護車後,黃某已經陷入了昏厥。醫護人員趕到後對其進行了初步的診斷,發現黃某已經失去了呼吸。而導緻其死亡的,正是陳某壓迫其胸口腹部的行為。
是以陳某也以涉嫌過失緻人死亡被拘留,而黃某的家屬得知這一事情後,向陳某索賠81萬元。聲稱是陳某害死了黃某,是以他要為黃某的死亡負全責。對此陳某卻并不贊同,他認為自己是在制止黃某盜竊時失手,屬于正當防衛。
當然出于同情,陳某原因給黃某都家屬支付5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償,但是并不承認自己對黃某死亡的責任。那麼黃某的死亡,陳某究極有沒有責任,法院對于這起案件又是作何判決的呢?
首先檢察院對陳某發起的公訴為涉嫌過失殺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過失殺人是指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殺人、是指由于普通過失緻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要想讓這一罪名成立,有三個客觀要求:
第一、行為人具有緻人死亡的行為;
第二、客觀上必須發生了緻人死亡的結果;
第三、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顯然這起案件滿足了以上三個要求,陳某壓制黃某,導緻其心髒病發死亡,黃某的死亡是陳某一手造成的,是以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那麼是否就可以憑此斷定陳某構成過失殺人罪呢?
事實上我國法律還有這一個特殊的原則,那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要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且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陳某是在黃某損害了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然後采取的行為導緻黃某死亡。這顯然符合無過錯責任原則。屬于我國法律範疇中的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準确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案件中的陳某,既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也沒有造成重大損害,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心髒病發,是以陳某同時也并不屬于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陳某并不需要為黃某的死亡負責。當地法院也做出了依法判決,陳某在進行正當防衛時,并沒有超過法律的限度。黃某明知自己有心髒病,依舊劇烈掙紮,緻使陳某不能放松雙手,最後導緻其死亡,是以黃某需要為自己的死亡負全部責任。
法院的判決主持了公道,而這也符合我國對類似案件的态度。9月3日,國家就指出意見要求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但是司法實踐中,卻有許多因素能夠影響到正當防衛的判定,比如社會公衆面對的是媒體已經給定的事實;正當防衛等免責事由的确定對于執法、司法人員專業水準的要求較高,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觀性;在法律規則層面,也确實存在一定的缺失等。
總而言之,在司法實踐中,難免會遇到類似的案件,如何根據案情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将會是考驗法院和法官的重點。或許絕對的正義難以實作,但是相對的正義卻真實存在于生活中。法律也是為了維護正義而生,在越來越多人的倡導和支援下,“誰受傷誰有理”這種錯誤思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