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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陽谷向大都市看齊,停車收費開始

作者:陽谷勁風

(征求意見稿)

陽發改字〔 2021〕95号

關于印發

《陽谷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機關:

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有效緩解停車設施供求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價綜發〔2018〕54号)、《省物價局、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轉發發改價格〔2015〕2975号檔案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25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草拟了《陽谷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經局黨組研究,報縣政府上司同意,現将草拟稿印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結合實際提出建議抓好落實。

陽谷縣發展和改革局 聊城市警察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陽谷大隊

陽谷縣财政局 陽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陽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政府資訊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抄送:市發改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

陽谷縣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21年 10月22日印發

陽谷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城區車輛停放收費管理,規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山東省定價目錄》、《省物價局、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轉發發改價格﹝2015﹞2975号檔案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25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陽谷縣城區政府投資建設、自然壟斷經營或者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車場收費行為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合法設立并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及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四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公安交警、财政、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制定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政策,報縣政府準許後組織實施。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範圍内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标準政策的制定。

公安交警、财政、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停車場建設,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二)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分區域類别、分時段收費,積極發揮價格杠杆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資源使用率。

(三)鼓勵機關和個人停車場積極向社會開放。

(四)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别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政府資金投資建設和自然壟斷經營、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包括:

1.實行收費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我縣目前尚未收費,待确定收費後相關政策另外制定;

2.其他應當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包括:

1.政府财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2.政府投資興建的體育文化場館、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公立性醫療機構等的配套停車場;

3.交通場站、交通樞紐停車場,包括車站、機場、碼頭等配套停車場。

4.事業機關、社會團體,以及教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對外開放的機關停車場;

5.其他應當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

第八條 除上述機動車停車場所外,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停車場所的服務收費标準,包括商場、企業、娛樂場所、飯店酒店、寫字樓等建築物的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可根據建設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争狀況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費标準。

第九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場所,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營運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使用者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确定收費标準,并根據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标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要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體、地上高于地下、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實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時段的差異化收費政策。

城區停放區域根據停車供需情況、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區域,具體類别區域由縣公安部門會同行政執法、發展改革部門劃定并适時動态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實行計時、計次、計月的收費方式。鼓勵自動收費停車場建設和電子結算,發揮大資料優勢跟蹤分析城市停車供需狀況,為科學調整收費标準、促進停車場規劃建設、停車場訓示标志和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提供幫助。

具備計時收費條件的停車場應采取計時方式,暫不具備計時條件的停車場可采取計次方式收費。一個停車場隻能采取計時和計次中的一種計費方式。計次收費每次以12小時為一個計次機關。對需長期停放或實際停放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車輛可以實行計月收費,收費标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與車輛停放者雙方協商确定。實行計月方式收費的,計月費用應低于月度内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之和。月度期限應滿一個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連續累計30日計算。同一停車場内,對實行計月收費的,在月度範圍内日常停車不再重複收費。

第十二條 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等各類有辨別的執法執勤車輛、搶險救災車、救護車、市政工程搶修車,殘障人士專用機動車(持有效證件),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免費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的計時收費的車輛(交通場站、交通樞紐配套停車場除外),停放時間白天(7:00—20:00)不超過30分鐘(含)的,夜間(20:00—次日7:00)不超過1個小時(含)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該規定時間的,按實際超出的停車時間計費。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各停車場可根據實際情況适當擴大免費停放車輛範圍或延長免費停放時間。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及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停車泊位的劃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車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GA802-2019中對車輛劃分的規定,小微(輕)型車為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客車或車長小于6000mm且總品質小于4500kg貨車,按一個車位收費;其他各類中大(重)型車按車輛實地停放所占停車泊位情況據實收取。

第十四條 具有對外開放停車場所的事業機關、社會團體及公益機關對來本機關辦理業務的人員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内不得收取停車費。對辦理業務有關車輛停放的免費時間及免費條件,由各機關自行确定并公示。

第十五條 公立醫院對與就診有關車輛停放的免費時間及優惠條件,由醫院根據車輛停放的周轉情況合理确定并公示。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收費标準另外單獨制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内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住宅物業收費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者應向縣發展改革部門送出書面詳實的材料,以核定收費标準,未經核定不得收費。凡送出材料不符合要求、資料不齊全的停車場,不準許其收費。

第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标價,在停車場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格式的收費公示牌。公示牌應标明經營機關名稱、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标準、計費方式、價格舉報電話及免費規定等内容。

第十九條 停車服務收費應當使用财政或者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票據。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付停車服務費。

第二十條縣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依法設立的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政策、違反明碼标價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公安交警、财政局、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凡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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