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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威“複聯”會成為曆史嗎?

為保住蜘蛛俠等《複仇者聯盟》角色版權,漫威提起訴訟。

作者:阿靓

近日,迪士尼漫威部門提起訴訟,要求保留“複仇者聯盟”角色的全部版權,包括鋼鐵俠、蜘蛛俠、奇異博士、蟻人、鷹眼、黑寡婦、獵鷹、雷神等。

這些訴訟針對的是已故著名的史蒂夫·迪特科(Steve Ditko)、斯坦·李(Stan Lee)、吉恩·寇蘭(Gene Colan)等人的繼承人或遺産管理機構。漫威沒有任何經濟或賠償訴求,隻希望這些曾出現在大片裡的角色還能歸屬他們所有。

事情的起因是8月時“蜘蛛俠”作者史蒂夫·迪特科的遺産管理機構給漫威發去法務通知,通知他們2023年6月将收回“蜘蛛俠”的版權。根據1976年版權法的終止條款,作者或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後收回授予出版商的權利。“蜘蛛俠”誕生于1962年,到2023年時滿60年,符合版權法終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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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漫威也面臨着其他版權終止通知。例如,另一位曾在漫威工作的藝術家拉裡·利伯(Larry Lieber)也在 5 月份送出了關于創作的終止通知。拉裡是美國漫畫家、作家、編劇,代表作有《鋼鐵俠》《雷神》《蟻人》。

總之,如果漫威敗訴,他們将失去“蜘蛛俠”(Spider-Man)、“鋼鐵俠”(Iron Man)、“黑寡婦”(Black Widow)、“奇異博士”(Dr. Strange)、“蟻人”(Ant-Man)等角色的所有權。

被告,即繼承人方,由馬克·托伯羅夫 (Marc Toberoff) 代理,他曾代表“超人”創作者傑裡·西格爾 (Jerry Siegel) 和喬·舒斯特 (Joe Schuster) 與 DC Comics 進行版權終止嘗試,但當時沒能成功。

因為DC反訴了馬克侵權,當時DC的代理人是丹·彼得切利(Dan Petrocelli),巧的是丹現在也正代表迪士尼努力維護關于“複仇者聯盟”的權利。

其實馬克早在十年前就代表傑克·柯比(Jack Kirby)的繼承人跟漫威打過官司,希望終止蜘蛛俠、X戰警、浩克和雷神的授權。柯比經常與斯坦·李、喬·西蒙搭檔為Marvel創作漫畫,代表作品有《美國隊長》、《綠巨人》、《鋼鐵俠》、《雷神托爾》、《神奇四俠》、《X戰警》、《複仇者聯盟》、《勝利隊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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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隊長”是傑克·柯比獨立創作的版權作品)

2013年8月,美國法院裁決确定柯比的繼承人無法奪回對這些角色的所有權。法院認為他的作品是“雇傭作品”,也就是在雇傭情況下産出的作品,是以應當歸屬于雇主。

随後柯比案被上訴至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大法官表示有興趣受理此案。但漫威當時強烈反對任何高等法院的審查,在法官做出決定之前,案件已經了結,漫威方最終獲得了勝利。

而面對2021年的這次版權危機,漫威稱這與柯比的情況“幾乎相同”。

不過如果繼承人方勝訴,迪士尼希望作為版權共同所有者至少能保留一部分角色權利,即使不得不與其他人分享利潤。此外,版權法的終止條款僅适用于美國,這允許迪士尼繼續控制海外開發并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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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威模式”導緻的版權之争

“漫威模式”(Marvel Method)引發了一個問題,即誰應被視為法定作者,這也是此前相關訴訟一直圍繞的主題。

所謂的“漫威模式”是指什麼呢?

一開始的漫威角色都來自漫威漫畫,“漫威模式”指的就是漫威通過多名藝術家合作、共同制作漫畫作品的方式。具體來說就是以下幾點:

編劇寫腳本,規定每一頁上發生的事情和相應對話。故事情節通常是編劇和漫畫家之間開會确定。

漫畫家根據腳本繪制畫面,但分鏡布局由漫畫家自己決定。如果編輯不滿意,漫畫家需要重畫,直到故事符合他的想法。喬·奧蘭多 (Joe Orlando) 曾抱怨道,他經常需要畫 25-30 頁才能獲得 20 頁的故事。當然,漫威不會為那些未使用的頁面付費。可能斯坦李某個晚上靈感突現,就會給他打電話讓他改掉一版劇情,雖然奧蘭多可能已經畫得差不多了。

編輯審校。編劇和編輯通常是一個人。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就是編劇給漫畫家提供了劇情。史蒂夫·迪特科和傑克柯比後來在沒有斯坦李提供劇情的情況下自己想情節自己編劇。不過少有人願意這麼幹,因為他們不拿編劇的錢,隻希望情節都由斯坦李來編,他們隻負責畫畫。

總體來看,所謂的“漫威模式”就是多人分工合作創造同一部作品的模式,但這“工”分多少、怎麼分,以及單純受雇畫畫的藝術家與作品版權、自己參與編劇的藝術家與作品版權,都可能存在疑問。是被歸為“受雇作品”還是擁有作品版權?這就要看法院基于版權法做出怎樣的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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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惡靈騎士》版權之争

實際上,十年前漫威已經打過類似的官司。除了上述的柯比案外,還有一樁“惡靈騎士”的案子。那時關于“漫威模式”的争論就已經開始了。

當時的訴訟由加裡·弗裡德裡希 (Gary Friedrich)提出,他是《幽靈騎士》漫畫的作者之一。惡靈騎士(Ghost Rider,又譯“靈魂戰車”)初次登場于《漫威聚光燈》(Marvel Spotlight)第5期(1972年8月)。由作者兼編輯羅伊·托馬斯(Roy Thomas)、作者加裡·弗裡德裡希(Gary Friedrich)以及畫家麥克·普魯格(Mike Ploog)聯合創造。後來因被報道酗酒,弗裡德裡希淡出漫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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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時,弗裡德裡希聽說了電影版惡靈騎士的企劃,聲稱他擁有這個IP的版權。

2011 年底,在尼古拉斯·凱奇主演的電影《惡靈騎士》上映後,聯邦法官裁定弗裡德裡希已經在 1970 年代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将版權移交給漫威。

但緊接着,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撤銷了該裁決,稱法官在作出簡易判決時犯了錯誤,弗裡德裡希簽署的合同“模棱兩可”,需要在審判中進一步調查。

本案争議就在于“漫威模式”。和其他許多漫威工廠的貢獻者一樣,弗裡德裡希也在所謂的“漫威模式”下工作。而漫威則聲稱惡靈騎士的角色和故事是通過與漫威人員和資源的協作過程建立的。

問題落在誰控制“惡靈騎士”版權的保護期續期權利上。

1976年,版權法中規定版權作品初始的保護期限為 28 年,如果到期了可以續期,延長續期期限為 67 年。當國會在 70 年代中期對版權法進行修改時,保護期續期法規的目的是“為作者提供第二次因作品獲得報酬的機會”。

在得知版權法允許原作者續簽條款後,弗裡德裡希為他在 Spotlight #5 中的作品申請到了續簽和版權注冊,然後起訴漫威及其被許可人侵犯版權和其他索賠。

在地方法院一級,法官裁定,弗裡德裡希在 1978 年與漫威達成的協定中已經同意授予“漫威永遠對作品的任何種類和性質的所有權利”。也就是說,他已經放棄了續約期的權利,是以弗裡德裡希對所有權的主張不被支援。

但第二巡回上訴法官 Denny Chin 結論下得沒有那麼快,稱 1978 年弗裡德裡希與漫威簽訂的合同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合同中沒有明确提及續期權,而且大部分語言隻是遵循 1976 年法案對‘雇傭工作’的定義” ,Chin 法官寫道,“該協定可以合理地解釋為一種形式的雇傭合同,且與續約權無關。”

正如法官所指出的,其中存在強烈反對轉讓續期權的推定。在此判決中,Chin 法官特意讓弗裡德裡希從疑點中受益。

法官補充說,當弗裡德裡希在 1978 年與漫威達成交易時,他可以建立一種“受雇雇員”關系,但不一定會在事後将《幽靈騎士》視為“雇傭工作”。

漫威辯稱,弗裡德裡希的索賠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漫威早在他提起訴訟之前就否認了他的所有權索賠。第二巡回法院表示,訴訟時效似乎确實是一個問題,是以争議被退回初審法院以謀求更多考量。

Chin 法官暗示:“如果按照對漫威有利的解釋,記錄顯示弗裡德裡希在向漫威展示那個騎機車的主角形象時,他隻是有一個不受版權保護的想法(idea),因為那時他還沒有把這個想法變成有形的媒介作品(tangible medium)。”

法官補充說,陪審團其實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當時漫威的藝術家和其他人通過合作開發了《惡靈騎士》,這就确實使它成為“雇傭作品”,漫威是唯一的法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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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與米奇

本案的最終結局或許可以參考迪士尼對“米奇”版權的執著。迪士尼經典形象“米奇”版權又要到期了,為什麼要說“又”呢?因為“米奇”的版權曾經到期過。

1928年,米奇在迪士尼第一部有聲動畫《汽船威利号》中首次與觀衆見面,這個形象據說來源于華特迪士尼畫室的小老鼠。因為這部動畫,米奇一炮而紅。

漫威“複聯”會成為曆史嗎?

1928年米奇亮相時适用的是美國1909年《版權法》,該法隻賦予版權 56 年的保護期,也就是說,米奇本該在 1984 年就過期了。

為了保住米奇,迪士尼出力遊說政府延長版權保護期。

在 1976 年和 1997 年,迪士尼和其它企業成功說服美國政府兩次調整相關法案,将對版權的保護期延到 95 年。

其中, 1997 年為版權保護期續了 20 年的《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被人稱為《米老鼠保護法案》。

漫威“複聯”會成為曆史嗎?

參考迪士尼和漫威從前的做法和經驗,目前漫威面臨的版權問題可能也并不成問題。無論是對于“漫威模式”下作品所有權的認定,還是對版權作品權利時限的延長,已并購了漫威的迪士尼似乎已經駕輕就熟。

不過随着人們的版權意識越來越完善,最終的結果是否是漫威的完全勝利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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