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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錢不還,就一張借條的判決案例,借條内容很關鍵

作者:小牛見聞

被告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并口頭約定每月利息600元,到2019年5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用現金支付給被告借款3萬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還款和支付利息的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利益,故依法提起訴訟。

朋友借錢不還,就一張借條的判決案例,借條内容很關鍵

被告陳力波未到庭,未答辯,未送出證據。

原告熊光海圍繞訴訟請求送出了以下證據并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

1.原、被告身份影印件各1張。

2.借條原件1張。

3.出庭證人姚某證言,證明她與原、被告雙方均是朋友關系。陳力波當時在做長甯縣龍吟寺的地宮生意(安放骨灰靈位的地方),2019年3、4月份,陳力波向熊光海借款3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借款地點位于陳力波租用的長甯縣,她當時也在場,熊光海出借的是現金,借款是陳力波親自寫的,"見證人姚某"是自己寫的。後來聽熊光海說在2019年9月前陳力波付過他幾次錢,共幾千元錢。

上述證據結合熊光海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8日,被告陳力波因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熊光海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熊光海3萬元整(30000元)。在2019年5月底前一次性還清。信用卡所産生的利息由陳力波承擔。此據。借款人:陳力波,身份證5125331962××××××××。2019年3月18日。見證人:姚某"。

庭審中,對借條上載明的"信用卡所産生的利息由陳力波承擔。"及證人姚某證言"陳力波在2019年9月前陳力波付過他幾次錢,共幾千元錢。"。熊光海陳述是2018年8月1日陳力波借刷他的一張信用卡,到2019年3月18日陳力波将信用卡還給他時,信用卡上的欠款還差幾千元錢沒有還清,他先用自己的錢将信用卡欠款還了,此後在2019年9月前陳力波才陸續用現金還給他。陳力波付的幾千元錢并非償還的本次借款。

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熊光海将現金傳遞給陳力波後,雙方的借款合同生效,陳力波應按照借條約定的期限償還本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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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未約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規定,熊光海訴請陳力波從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算至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為1580元。2020年4月18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亦按上述标準予以計算。陳力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力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熊光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80元。之後的利息計算方式為:以未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6%計算,從2020年4月18日起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元,由被告陳力波負擔295元,原告熊光海負擔70元。(摘自中國裁判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