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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行為……網際網路人身險再迎新規網際網路人身險監管細則落地,想拿千億賽道 “入場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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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人身保險賽道迎來規則更新。繼年初《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實施後,銀保監會近日釋出《關于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作為上述辦法的執行細則,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監管架構進行了細化。

規範“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行為……網際網路人身險再迎新規網際網路人身險監管細則落地,想拿千億賽道 “入場券”不容易!

銷售門檻提升 中小公司遇阻

監管部門明确,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産品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産品。

網際網路已經是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管道之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資料顯示,2020年,共有61家人身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合計累計實作規模保費2110.8億元,同比增長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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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市場中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的問題日益突出,網際網路管道投訴激增。在業内人士看來,随着市場競争加劇,網際網路人身保險行業出現了價格惡性競争、誤導銷售、管道費用高企等問題,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為了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監管部門選擇擡高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的入場門檻。

《通知》顯示,保險公司(不包括網際網路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連續4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寫率高于100%;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等條件。

但這隻是進入市場的基礎條件。如果保險公司有意開展“網紅”保險業務,則須滿足更高的監管要求。依據《通知》,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産品,還須符合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連續4個季度(或兩年内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上年度未因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等條件。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參與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而言,準入的基礎要求并不算高,保險公司相對容易滿足。“但需要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同時還需要連續4個季度(或兩年内6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這對有意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産品的小公司來說,在取得業務資質方面面臨不小的制約。”王向楠說。

此外,監管部門還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業務,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内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合作經營,確定銷售區域内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這也意味着此前火爆網絡的百萬醫療險類補償型醫療保險等産品銷售門檻提升。在2020年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規模保費前10位的保險公司中,半數險企的二級分公司數目不足30家,個别公司甚至僅設有個位數的分公司。新規無疑會給此類中小險企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帶來不小影響。

限定費用率上限 讓利消費者

網際網路管道不當創新、銷售誤導、惡性競争、監管套利等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也是《通知》關注的焦點。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消費者的保護。在經營主體方面,對保險機構技術能力、營運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産品查不到保單、買得快退得慢等服務問題。在産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範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在改進監管方面,加大資訊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産品定價科學性。

資料顯示,2020年,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仍然呈現與管道合作為主。全年通過管道累計實作規模保費1787億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10.3%,占比為84.7%。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保險研究中心秘書長甯威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目前,網際網路保險無論從保險人還是投保人來說,都并未因為網際網路而降低銷售成本,反而成本更高了。合同雙方需要支付更多的管道成本給網際網路管道經營者,這背離了網際網路保險的初衷。”

《通知》提出,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産品設計應展現網際網路管道直接經營的特征。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産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産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

同時,銀保監會要求,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産品須在精算報告中列明中介費用率上限,項下不得直接列支因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營運所産生的資訊技術支援和資訊技術服務類費用,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

“參與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主體公司衆多,各家公司都想借助大型網際網路平台來推銷産品,進而使自身處于弱勢一方,面對網際網路平台收取較高費用,公司也不得不接受。通過減少市場經營主體,更易滿足業務資質要求的大型險企,在面對網際網路平台時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從培育市場的角度來看,這有助于險企降低費用支出,讓利于消費者。”甯威稱。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定期按要求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名額,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并主動采取關注、調整改進、主動報告及資訊披露等措施。銀保監會将根據保險公司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情況,啟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

“對于那些創新性強的産品類型,允許公司适當先上線産品,再跟蹤分析和調整,才能促進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創新。但在現實中,存在公司在定價回溯分析中弄虛作假或對偏差不作為等現象,是以加強監管才能讓定價回溯機制真正發揮效果,維護公允定價、平等競争、積極創新、穩健承保的市場秩序。”王向楠表示。

規範“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行為……網際網路人身險再迎新規網際網路人身險監管細則落地,想拿千億賽道 “入場券”不容易!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錢林浩

編輯:楊緻遠 李柳嘉 餘嘉欣

校對:餘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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