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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随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爐,于月仙事件終于有了下文!

從8月9日于月仙因車禍在阿拉善不幸去世之後,在長達76天的時間裡,我們一直在等待有關部門的發聲,因為這場車禍太離奇了,車上四人,隻有坐在後排且系了安全帶的于月仙去世了,事發之後,車上三位幸存者幾乎人間消失,從未發聲,也沒有記者采訪過,終于,在10月23日,張學松,也就是于月仙的老公,通過個人社交賬号發聲了,稱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司機負全責!

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司機負全責,這在我們的意料之中,因為早在事發當天,交警部門就官宣了車禍原因:車速過快,撞上了駱駝!

但司機負全責之後呢?具體責任如何判處?

要知道,司機郭某龍不是于月仙雇傭的,也不是開盈利性質車輛的,而是甯夏某乳業公司的員工,是老闆派他去接于月仙,這屬于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事發之後,用人機關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就在剛剛,北京某專業律師針對于月仙事件,發表了如下觀點:

根據刑法第133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從業人員追償。針對本案若該司機其在執行職務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應将司機所在機關列為賠償主體,即應承擔賠償責任!

簡單總結一下,司機郭某龍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具體賠償方面,司機是在執行職務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用人機關要承擔賠償責任!

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于月仙事件,律師發聲:司機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用人機關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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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用單人位承擔賠償責任,這不代表司機郭某龍一分錢都不用花,相反,如果用人機關可以證明是司機故意開快車、疲勞駕駛或者酒駕而導緻車禍發生的話,可以向司機追責!

是以,等待司機郭某龍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具體賠償,我們等待有關部門的官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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