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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藥師,都可評職稱了

首省宣布:藥店藥師,都可以評職稱了。

通過“執考”=主管(中)藥師職稱

昨天(10月26日),湖南省藥監局釋出《關于做好全省藥學專業(非臨床機關)中初級職稱首次評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藥店藥師,都可評職稱了

《通知》稱,為加快推進藥學專業(非臨床機關)職稱制度改革,根據有關檔案精神,湖南省自今年起開展藥學專業(非臨床機關)中初級職稱評審工作。

除申報材料截止日前已達退休年齡或已退休(含退休返聘)的專技人才之外,從事藥品研制、生産、流通、檢驗檢測、審評檢查、評價監測、教育訓練教育等非臨床涉藥領域工作的專技人才皆可申報。

《通知》對申報人員的學曆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1.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2.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并被聘任2年以上。

3.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大學大學學曆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并被聘任4年以上。

4.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進階技工班畢業,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并被聘任6年以上。

5.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并被聘任7年以上。

6.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直接認可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

(二)藥師(中藥師)

1.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大學大學以上學曆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

2.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進階技工班畢業,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3. 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工作6年以上。

湖南省藥監局要求報考人的學曆(學位)應為國家承認的藥學類及相關專業學曆,包括醫學(藥學類除外)、化學、生物及生物科學、制藥工程、應用藥學、藥品檢驗檢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食品(所學專業課程中須包含化學、生物化學等專業課)等專業。

未獲職稱的民企人才,可經推薦直接參評

《通知》還規定,學曆(學位)證書上注明“全日制”、“脫産”字樣的,歸為全脫産類學曆,此類學曆人員聘期須減去學習時間;學曆(學位)證書上注明“在職”、“函授”字樣的,歸為在職類學曆,此類人員聘期不受影響。

另外,根據《湖南省創新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10條措施》精神,民營企業專技人才未獲得中級職稱,但成績突出、貢獻卓著的,根據其從事專技工作時間,在滿足相應系列(專業)晉升要求的基礎上,經由民營企業考核推薦,可比照我省同類專技人才正常申報年限超出2年,直接申報參評中級職稱。

具有從業藥師資格并按要求參加了繼續教育教育訓練的,其自取得從業藥師資格以來在涉藥崗位工作的年限可視同為藥師工作經曆,可先申報并取得藥師(中藥師)初級職稱,下一年度起累計達到晉升中級資曆條件的,可申報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中級職稱。

據了解,江蘇、安徽、四川、福建、黑龍江、上海、重慶、海南、北京等地此前釋出過相關檔案,将資格與職稱對應,肯定執業藥師價值,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業績、學術成果要求更低

與進階職稱相比,評定中初級職稱要求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門檻更低,例如,根據廣東省醫藥行業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執業藥師要想申報副主任藥師,在工作經曆(能力)、業績成果、學術成果方面需滿足以下要求:

工作經曆(能力)方面,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上司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的經曆。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新品種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展現)

(4)國家級标準、規範等檔案的主要編寫者。

業績成果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新藥臨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藥申報注冊受理号為準)

5.獲得有較大價值并轉化為生産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

7.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方法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面确實處于國内領先水準(須提供鑒定材料)。

8.獨立完成國家級标準、技術規範3項以上,或地方标準5項以上(以頒布件為準)。

學術成果方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2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寫2萬字以上)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