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鄭宋玲 李潔
來去匆匆橫沖直撞、為搶時間不守交通規則——部分外賣騎手有時是以撞到人,惹禍上身。
近日,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最近三年來,廣東每年都有數十宗涉外賣騎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他們中有的是肇事者,有的是受害者。揭陽一位外賣騎手撞人後,被判要自掏腰包賠20多萬元。
外賣騎手撞到了人,該咋賠?據悉,目前的外賣騎手可分為自營騎手、專送騎手和衆包騎手三大類。法學專家介紹,最複雜的是“衆包”型用工關系——平台的支配性比較弱、抽成獲利較少,導緻其與傳統用工模式有很大不同。一些“衆包”型平台為逃避責任,讓騎手披着四五家公司的“馬甲”工作,出事後往往由騎手自己負責。
專家呼籲,網際網路用工時代需要對勞動法作出相應修改,讓相關網際網路平台公司無法逃避法律監管,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說案 揭陽一外賣騎手撞人後賠償傷者20多萬元
最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外賣騎手與騎行者相撞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騎手朱某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被侵權人20餘萬元。
2019年8月24日16時許,騎手朱某駕駛其未購買保險的無号牌二輪機車,行經某村市場路口時,與騎自行車的林某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當時,朱某的外賣箱中沒有需配送物品。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和林某分别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9年8月至12月,林某住院治療,醫療費超29萬元。由于朱某系劉某營運的生活平台的騎手,該生活平台由一科技公司提供技術支援、維護工作,傷者林某将朱某、平台營運者劉某、科技公司一并訴至法院,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應适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科技公司作為軟體開發方,沒有參與平台營運行為,故法院對原告林某請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對本案損失和被告朱某、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援。
根據平台《注冊協定》、朱某與劉某簽訂的《合作協定》及朱某的陳述等證據,朱某和劉某的合作協定關系依法認定為居間合同關系(又稱中介合同關系),劉某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依法不需對林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朱某作為侵權人,應對林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于是判決朱某賠償林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20餘萬元。
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資料了解到,自2018年以來,廣東法院每年都要審理數十宗涉及外賣騎手撞到他人或被他人撞到引發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中,2018年、2019年均為20多宗,2020年為30多宗,今年以來已有十多宗。
騎手與平台間的用工關系影響侵權責任劃分
辦理該案的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林漢葵介紹,目前,外賣騎手可分為自營騎手、專送騎手和衆包騎手三大類。
自營騎手受雇于平台經營者,與平台經營者形成勞動關系;專送騎手是指由第三方配送公司負責招聘和管理的外賣騎手;衆包騎手是指通過外賣平台經營者對外提供的外賣APP應用程式自行注冊的外賣騎手。騎手與平台的法律關系影響侵權責任劃分。
林漢葵表示,本案事故發生時朱某雖身穿外賣平台經營者統一配發服裝,但外賣箱中沒有需配送物品,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朱某正處于接單或者送餐狀态。
且朱某未主張受雇于劉某,雙方簽訂的《合作協定》明确約定了騎手員與平台之間并非勞動、勞務、雇傭關系,“出現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傷害時或緻使第三方出現傷害時,責任由朱某承擔,劉某不為其承擔任何責任”,故應認定朱某與劉某不構成勞動、勞務關系。
本案中朱某有權決定是否承接跑腿任務,平台不限定考勤、不限定工作時間和地點,無指定的地點報到,無完成配送任務的額度要求,且朱某與平台經營者間沒有底薪和固定結薪周期的約定,報酬來源于點餐者支付的配送費,配送費在完成跑腿任務後可随時結清、提取。
林漢葵指出,可見涉案平台是為騎手與點餐者提供交易撮合與處理、訂單查詢與管理、配送費用代收代付、線上交易處理服務的第三方網絡平台,根據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朱某屬衆包騎手,其與平台經營者之間依法認定為居間合同關系。劉某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對林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 有平台為逃避雇傭責任,誘導騎手注冊成經營主體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孟強表示,網際網路平台的用工責任問題屬于新型用工責任問題,也是勞動法學界尚未解決的沒有形成通說的問題,另外,它還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很多國家都出現過。
孟強介紹,從民法角度講,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從業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機關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孟強表示,也就是說,自營的平台公司(雇傭勞動者作為自己員工進行工作的公司)的責任承擔以及勞務派遣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民法典規定得很清楚。但“衆包”型用工關系,情況往往很複雜。
“衆包”型關系有兩個特點:一是平台的支配性比較弱,它不要求勞動者在固定時間上班、也沒要求必須接多少單;二是平台抽成獲利相對較少。
與傳統用工模式相比,“衆包”型用工關系中,平台提供的是居間撮合作用,用工特征也沒那麼明顯,很多法院沒法把平台拿來作為賠償的主體,最後隻能由勞動者自己賠。
“有社會調查學者通過長期調查發現,相關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更複雜:騎手注冊的App是一個公司,與騎手簽合同是另一個公司,接單的是第三家公司,給騎手交個稅的是第四家公司,而給騎手發工資的居然是第五家公司……用四五家公司把騎手繞進去,最後無法認定雇主究竟是誰。那麼,一旦出了事,騎手找哪家公司去?騎手與這些公司保持着若有若無的聯系,最後造成了要求騎手個人承擔責任的局面。”孟強說。
“現在還發現有平台用更缺德的做法,故意誘導騎手去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這意味着騎手是經營主體,而不是員工或雇員,是在為自己的利益勞動,出了事完全由自己負責。”孟強表示,抛開這些極端個案表面錯綜複雜的關系,追問騎手的勞動究竟為誰創造了最大價值,答案依然是網際網路平台和大公司,因為這些平台和公司處于“食物鍊”的上端。
孟強認為,網際網路用工時代需要對勞動法作出相應修改,讓相關網際網路平台公司無法逃避法律監管,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另外,網際網路平台公司要把收入更多地用來給勞動者作出補償,提高勞動者的待遇。
提醒 騎手不守交規可能害人害己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林漢葵提醒,廣大騎手在送餐時要牢牢遵守交通規則,切不可為了争分奪秒铤而走險,忽視交通安全。倘若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不但危害自身生命健康,還可能面臨對他人人身損害的巨額賠償。(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圖檔 | 羊城晚報·羊城派資料圖、新華社資料圖
責編 | 吳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