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接近兩年後,深圳“鹦鹉案”昨日二審宣判,當事人王鵬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王鵬将在2018年5月17日刑滿釋放。和一審相比,刑期減少了3年。
深圳中院稱,原判決對王鵬量刑過重,應予以糾正。王鵬的妻子表示将與律師商量決定是否繼續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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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7日刑滿釋放
王鵬今年33歲,在深圳一家數控裝置廠工作。2014年4月,一名同僚在廠區内撿到一隻落單的鹦鹉,并将之帶回宿舍。由于王鵬對鹦鹉很感興趣,同僚便将之轉送。2014年5月,王鵬從網上購買一隻雌性鹦鹉配對。
此後,兩隻鹦鹉繁殖速度驚人,一年後即已達到40隻以上。2016年4月初,王鵬将其中6隻鹦鹉,以約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朋友謝田福。
警方事後的調查結果表明,6隻鹦鹉中,有2隻為小金太陽鹦鹉,學名綠頰錐尾鹦鹉,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于受保護物種。
去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11月6日,案件二審在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九法庭開庭,王鵬的辯護律師徐昕做無罪辯護。
此後,案件曆經多次延期,最終在3月30日下午2時30分迎來二審宣判。
深圳中院二審認定,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的野生鹦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此外,其犯罪情節“非常嚴重”,“論罪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财産”。但因多數涉案鹦鹉為人工馴養繁殖,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收購,出售純野外生長、繁殖的鹦鹉,故對王鵬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深圳中院二審決定,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處罰金3000元。家屬稱将考慮是否申訴。
二審支援從輕處罰
一審中,深圳市寶安法院認定,“雖然本案所涉的鹦鹉為人工馴養,亦屬于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以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王鵬的律師徐昕告訴新京報記者,鹦鹉種類複雜難辨,非專家難以明白,“何況王鵬作為一個鹦鹉愛好者”。此外,王鵬飼養、出售自養鹦鹉的行為沒有、也不會侵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不應繼續被認定為觸犯刑法。二審庭審中,王鵬堅稱對于相關規定不熟悉,“不知道(出售鹦鹉)這是犯罪”。
徐昕在二審辯護詞中表示,一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徐昕說,以《刑法》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确有必要,但王鵬涉嫌出售的品種,即人工馴養的綠頰錐尾鹦鹉人工變異種,民間大量飼養和買賣,繁殖力極強,不應被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公訴方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是以,王鵬出售自養鹦鹉,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
二審判決書中,深圳中院對公訴方意見予以采納。不過,深圳中院表示,原判決對王鵬量刑過重,應予以糾正。此外,鑒于王鵬在上訴中稱,自己因兒子生病無力照顧,是以提出出售鹦鹉,事出有因;被捕後能夠主動、如實供述,協助警方破案,是以提出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也予以支援。
盡管這個判決結果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無罪訴求仍有落差,但對已被羁押近兩年的王鵬,仍是個好消息,畢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獄,恢複自由之身。
觀點
改輕判是法律對常識和人情的回應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鹦鹉案”,終于塵埃落定。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一審法院認定,被賣出的那兩隻“小太陽”鹦鹉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王某是以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五年。此案在輿論場引發了廣泛讨論與質疑。
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對二審宣判,被告人王鵬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3000元。
盡管這個判決結果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無罪訴求仍有落差,但對已被羁押近兩年的王鵬,仍是個好消息,畢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獄,恢複自由之身。事實上,比起一審判決的5年有期徒刑,并處3000元罰金,二審量刑明顯從輕。
平心而論,就此案而言,在立法并未實質改變之前,免罪未必有太大可能。鹦鹉科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并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販賣綠頰錐尾鹦鹉2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當然,一審頂格對王鵬作出處罰,還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養動物、出售數量較少,且是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養的鹦鹉等酌定情節,給予輕判結果,顯然更易為人接受。
二審的最終改判,“将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也是對一審判決的合理修正。
審視近20年前出台的司法解釋,緊盯“名錄”“國際貿易公約”,明确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據”,問題是還不夠科學合理。
事實上,作為目标系的“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國際貿易公約”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後者則已過了“不惑”之年。一旦确定就長期不變,很難符合野生動物動态保護之需。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确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即展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根據新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瀕危标準體系,王鵬所販賣鹦鹉僅屬“低危”。
更不合适的是,該司法解釋的“籠統保護”,對于馴養繁殖的動物,不管是附錄一、附錄二,一并作為野生動物同等保護,與國際上分級保護、适度放開的做法不一緻。
事實上,在一些公約的參與國家和地區,對馴養繁殖的附錄二野生動物,隻要證明是馴養即可買賣,遑論違法犯罪。從既有經驗看,過于擴大保護範圍,并不利于野生動物的繁衍保護。
法律是時代精神的産物。面對司法實踐中動辄得咎、犯罪打擊面偏大的現狀,需要盡快對有關司法解釋作出修訂,科學界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圍。當然,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也需适時調整,使之更契合國際潮流,也更符合公衆預期。
新京報記者 王煜 文/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值班編輯 吾彥祖 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