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中國貿易報》記者表示,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調整實施以後給企業海外經營帶來利好,反映出企業海外經營過程中稅收方面的問題正在逐漸消除。但重複征稅問題依然存在,仍給企業帶來不便和負擔,我們亟須不斷完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使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稅負成本降得更低。

避免重複收稅 為企業“走出去”減負
中國貿易報記者 張凡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是指企業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繳納或間接負擔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可以從其國内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的辦法。這是一種消除國際重複征稅的方法,能夠有效降低我國‘走出去’企業的稅負。”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在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召開的2018年第一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釋出會上說。
去年底,财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别分别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别彙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财稅〔2009〕125号檔案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别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内不得改變。企業選擇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按照财稅〔2009〕125号檔案規定沒有抵免完的餘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年限内,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第二,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财稅〔2009〕125号檔案第6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第一層是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二層至第五層是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财稅〔2009〕125号檔案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這使得企業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更好地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劉寶柱說。
“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是好事,這是國家為吸引外資和幫助企業順應‘一帶一路’倡議更好‘走出去’的政策。”湖北乾元旅遊投資有限公司總裁、CEO張夢奇告訴記者,“但是,這樣的政策最大的問題在于其可操作性。因為政策目的往往很好,但對于企業來說,操作和申請起來卻依然很難,這不僅展現在我國相關部門内部行政繁複上,也因為各國政策不一,很難協調,比如高稅收國與低稅收國的政策都存在差別。今後要面對多國投資,從目前狀況來看,還是難以抵扣。”
對于張夢奇所反映的情況,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黃素華也有相關的解釋:财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商務部四部門聯合釋出檔案,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條件、享受優惠的程式和責任、後續管理、部門協調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稅務總局還單獨釋出公告,明确相關配套征管制度,確定政策及時執行到位。
同時,為更好地适應形勢變化和企業遇到的新情況,稅務總局釋出了《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和《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幹問題的公告》,進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規則,對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海運和空運、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以及合夥企業适用稅收協定等有關事項作出了進一步明确,友善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原标題:避免重複收稅 為企業“走出去”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