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不可否認,一些老年人正面臨獨居或無法為子女獲得适當支助的困境。老年人如何在以後的生活中獲得更好的生命支援?
/ 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 石偉 /
案例回顧
王先生70歲,膝蓋下無子,老伴幾年前去世,名下有房産,獨自生活不到2000元。前段時間,王先生中風了,但多虧了鄰居及時發現并送往醫院治療,才得以脫離險境。現在,王先生面臨着高昂的康複費用和特殊生活護理的需要,他想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房産以緩解财務壓力,但這樣,他就面臨着沒有空間居住的困境。那麼,王先生的困難應該如何解決呢?
律師 樸正哲,遼甯恒信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權"這一新型受益财産權。根據《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根據合同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住所,以滿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民法典》還規定,居留權的設立,應當向登記居住權登記機構提出申請,登記時應當設立。
那麼,在《民法典》中納入"居住權"對我們的現實生活有什麼意義呢?
首先,滿足老年人的需求來容納老年人。民法生效後,在這種情況下,王律師可以考慮以低于市場價值的價格将以其名義出售的房産出售給他人,同時通過與購買人簽訂居住協定并進行登記,獲得所售房産的居住權,直至其去世。這樣,王先生既能為晚年生活獲得資金,又能保證穩定的生存條件。
其次,保護離婚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需求。在現實中,離婚有時會導緻一方生活在沒有家的困難環境中。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在困境中,能夠負擔得起的另一方應給予适當的援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以,生存權制度在保護離婚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住所方面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三,實作暫時無力買房的年輕群體,穩定住房需求。對于一些暫時無法購買房産的年輕人來說,在居住權制度下,可以以相對較低的價格購買他人房産的居住權。這樣,不僅能滿足生活的需要,而且不必付出更多的金額,而且可以實作生活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發展。
最後,解決同居老人的生活需求。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老年人傾向于從子女那裡繼承遺産,特别是住房,但也想解決另一方配偶(特别是再婚配偶)甚至沒有婚姻關系的同居伴侶或照顧老人的長期保姆的生活問題。根據生存權制度,老年人可以立遺囑從子女那裡繼承房屋,但同時為配偶、同居伴侶或保姆确立永久居留權。
作者:石黑一雄
來源:大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