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酒類消費稅最低稅價申報條例》的通告解讀
為明确有關酒類消費稅最低稅價申報的相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酒類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第380号)的有關規定釋出了本公告。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準許酒類消費稅最低稅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号)。這包括在内。
一、關于新酒産品申報核價
公告明确了白酒生産企業的酒類新産品(包括委托加工回收的新型酒類産品,下同)送出《酒類相關經濟名額申報表》的時間,即新酒産品的相關資訊應在下個月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公告還明确,白酒生産企業應當在下個月最後12個月内由最終銷售機關銷售的新型白酒産品,自行申報新酒類産品的相關資訊。
二、關于核定價格的酒類産品重新申報核價格
公告明确,核準酒類産品複審的條件是,與上一次申請核準最低消費稅價時最終銷售機關申報的外部銷售價格相比,連續增減期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漲減20%以上。對于符合再核價格條件的酒類産品,符合再核價格條件的,白酒生産企業應當在下個月内申報自己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