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積分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在訴訟程式中無利害關系,或者對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程式, 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對案件結果沒有合法利益的人沒有資格獲得額外的第三方。

決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某對該市南區政府對王某、王丙、王乙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不服。由于王某在行政賠償程式中對經證明的無證無證房屋的損失提出賠償要求,而市南區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僅涉及無證房屋的損失,原審法院根據撤銷該市南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的決定, 南區政府重新申請賠償要求行政處理,不存在不當。2015年8月14日,該市南區政府重新作出《青南政治補償字(2015)》第1号行政賠償決定,王某仍不相信行政賠償決定,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件。合議庭在閱讀檔案、調查和訊問當事人後,如果認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則不得舉行聽證會。根據上述規定,王某違反法定程式申請再審,不能以二審法院未舉行公開庭審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對訴訟結果無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一人參加訴訟程式, 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作為王丙,王乙是行政賠償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審法院在王丙案中,王乙未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依法告知王丙、王乙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依法。王某認為,本案應增設住房承租人楊一紅,李某第三人,但由于楊一紅,李某不是行政賠償人,是以與案件相關的行政賠償決定沒有合法權益,是以目前提出再審的申請理由,也無法得到支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行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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