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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呆!員工中專學曆冒充碩士入職當總監 月薪8萬

作者:河南商報
驚呆!員工中專學曆冒充碩士入職當總監 月薪8萬

在企業管理中,員工教育欺詐有時會發生,如果公司發現是以被解雇,違法嗎?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看看法院是如何裁決的。

根據中國裁判檔案網站官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加入公司,雙方簽訂了"員工錄用合同",擔任"廣告創意總監",稅後月薪8萬元。李某在《員工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學曆為"碩士學位",《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也是碩士學位,有研究所學生院校和專業。

驚呆!員工中專學曆冒充碩士入職當總監 月薪8萬

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的"工作經驗"欄目顯示,李某擔任XX品牌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執行創意總監近三年。

2017年10月27日(上任僅五個月),李離開了。

公司發現李某的學曆有問題後,公司認為李某實際教育為中學教育,使用欺詐手段,隐瞞真正的中學教育,利用虛假的碩士學位,騙XX電子商務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也反映其道德素質難以勝任主任的職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違反本意訂立的勞動合同,以欺詐手段無效。本案中勞動争議解決認定,李某與XX電子商務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簽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無效,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電子商務公司主張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可以要求賠償因李2.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法院應當重新準許李某的工資,XX電子商務公司可以要求李某退還他收到的工資越多。

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仲裁。

李某的起訴請求:1、确認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間,李某與XX電子商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通知黃金270510元;3、XX電子商務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間向李某支付了7.2萬元的工資......

一審法院裁定,雙方于2017年5月22日簽訂的《勞動勞動合同》無效,應退還多付工資295881.72元。

李不認罪,向深圳中央法院提出上訴。

深圳中科院聽說,李某虛構的學曆和工作經驗,足以導緻XX電商公司基于對他的履歷的信任做出錯誤的選擇,李某簽訂了月薪高達8萬元/月的勞動合同。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由于李某的欺詐行為,可以斷定XX電子商務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無效,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

關于工資問題,首先,對于李某二審的會計司法鑒定申請,目的是證明與其持平崗位的其他員工的工資支付情況,XX電子商務公司存在提供僞證的嫌疑。

法院認為,XX電子商務公司已送出類似崗位的員工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學曆證書、畢業證書、賬戶名稱熊某賬戶曆史交易明細、賬戶名稱XX電子商務公司的銀行工資單明細等證據,以證明該公司在2017年招聘了發展總監的員工月薪, 上述證據可以互相确認,法院确認。如果李某認為上述證據是僞證,應由其反證證明,雖然聲稱本人的工資以銀行轉賬以外的無卡存款形式存在,但不能推定其他員工也通過這種方式支付工資,李某應送出反證推翻XX電子商務公司提供的證據。由于XX電子商務公司已經送出了證據來證明類似職位的工資配置設定情況,是以對于李某的會計考核申請,法院将不予準許。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機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數額參照機關同級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參考《2017年深圳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公布的指導工資《廣告公關部經理》指導工資平均12118元,學術工資指導價4944元,碩士學位平均11026元,原試驗認定XX電子商務公司發展總監的12360元/月工資标準為李某任職期間的勞動補償标準, 符合市場工資水準,比較合理。

法院确認,根據原審定,XX電子商務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的正确勞動報酬金額。關于李某在任期間是否應返還多付工資,原審根據他确定的勞動補償标準計算出,李某應将受雇期間支付的工資數額返還給XX電子商務公司,法院确認。

關于《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定》的有效性問題,該協定是在雙方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簽訂的,而XX電子商務公司在簽署協定時,是由于對雙方合同法律效力存在重大誤解, 在認定勞動合同基本合同無效的情況下,XX電子商務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協定。

關于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和通知金問題,雖然《勞動合同解除協定》中有關于經濟補償和通知支付的協定,但兩項付款的支付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條件,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無效, 并撤銷了雙方簽訂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定》,是以李某沒有法律依據提出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援。是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最終判決。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張恒路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