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 東興證券(601198.SH)最近披露了其2021年半年度報告。報告期内,東興證券實作營業收入25.79億元,同比增長2.14%;母公司股東已實作應占純利7.31億元,同比下降7.06%;

2021年上半年,東興證券每股基本盈利為0.265元,同比下降7.02%,而權重平均淨資産回報率為3.40%,較上年同期下降0.42個百分點。
截至2021年6月30日,東興證券總資産909.86億元,同比增長5.34%,負債總額695.38億元,同比增長6.67%,資産負債率71.11,比上年末提高1.18個百分點,比上年末下降1.60個百分點, 比上年年底低1.60個百分點。
東興證券業務分為五個部門,财富管理業務、自營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産管理業務等業務。
按業務計算,報告期内,東興證券财富管理營業收入為人民币10.14億元,同比增長22.99%,占營業收入的39.31個百分點,毛利率為48.99%。同比增長15.10個百分點,自營業務營業收入為人民币2.51億元,同比下降64.45%,占營業收入9.72個百分點,毛利率為57.13%。較上年同期下降28.15個百分點,投資銀行業務營業收入為人民币2.83億元,同比下降1.03%,占營業收入10.98個百分點,毛利率為35.29%。較上年上升8.91個百分點,資産管理業務營業收入為人民币1億元,同比下降56.49%,占營業收入3.90個百分點及毛利率2.61%。較上年同期下降44.01個百分點,其他業務營業收入為人民币9.31億元,同比增長94.42%,占營業收入36.09個百分點,毛利率為13.46%,較上年同期增長18.08個百分點。
據證券業協會統計,東興證券2021年上半年投資銀行業務實作淨收入3.97億元,同比增長29.18%;
截至2021年6月30日,據萬德資訊統計(發行日),東興證券已完成股權項目11家主要承銷商(含精選層級),包括6家IPO,以及37家債券(公司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主要承銷商,融資規模為205.22億元,較2020年同期下降2.48%。
2021年上半年,東興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為人民币2284.6萬元,去年同期為人民币40,978.1百萬元,較去年同期下降44.35%,主要由于按攤銷成本計算的金融資産信用減值損失減少。
截至2021年6月30日,東興證券的應付賬款為人民币11.52億元,截至2020年底應付員工的薪酬為人民币10.89億元。
2021年上半年,東興證券向員工支付現金6.19億元,同比為8.11億元,同比下降23.67%。
根據中國經濟網的資料,2021年上半年,東興證券員工薪酬福利總額為6.82億元,同比為8.11億元,同比下降15.91%。
根據證監會7月23日釋出的2021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東興證券将在2021年獲得A級評級,與2020年持平。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規定》,證券公司分為A類(AAA、AA、A級)、B類(BBB、BB、B類)、C類(CCC類、CC類、C類)、D類、E類等5大類11個等級。A、B、C三類公司均為正常經營公司,其類别、分級僅反映公司在行業内的經營活動及其風險管理能力和合規管理水準的相對水準。D類和E類公司是指潛在風險可能超出公司承受能力的公司,在發生重大風險時應采取法律風險處置措施的公司。
根據半年度報告,在報告期内,東興證券訴訟、仲裁事項均已在中期公告中披露,且未後續進展的事項共計15件。
東興證券未披露或有後續進展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在報告期内如下:
2014年11月13日,被東興證券推薦上市的當時空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代空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公開轉讓。2015年7月,原告沈峰認購時,空客發行180萬股,金額達603萬元。2015年10月,空中客車公司提出進行重大資産重組,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準許的情況下,原實際控制人空中客車王恩權(現服刑)支付500萬元(後撤回30萬元),實際支付470萬元;針對上述費用,原告沈峰以空客推薦的申請檔案和定向發行申請檔案中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為由,對五被告提起聯合訴訟,請求法院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10元,731,328及利息,被告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日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和遼甯中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費曉紅于2017年10月10日對時代空客、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通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和遼甯中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提起聯合訴訟,指控時代空客、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當時的空客(特殊普通合夥)和遼甯中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存在虛假記錄, 針對性發行的申請檔案中的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2014年11月13日,被東興證券推薦上市的空客公開轉讓中國中小企業股份。2015年7月,原告周雲波認購時,空客發行150萬股,金額為502.5萬元。2015年10月,空客提出重大資産重組,未經中國證監會準許,向目前服刑的空客前實際控制人王恩權支付700萬元人民币認購股份。與此同時,原告周雲波通過二級市場購買了空客股票。針對上述費用,原告周雲波以空客推薦的申請檔案和定向發行申請檔案中的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為由,對五被告提起聯合訴訟,請求法院責令空客賠償原告認購股份本金16元,196,580及利息損失,被告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日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企業)、遼甯中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與劉光于2017年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劉光将其持有的東方網電股份質押給本公司,本金1.5億元,2018年償還本金2.2億元。2019年,劉光未能按約定全部填補警戒線的倉位,因東方網電股價下跌,導緻履約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約保障比例,構成違約。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準許拍賣和出售劉光持有的34306616股,公司将優先賠償所得價格。
2012年7月24日,被告陸玉婷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收盤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已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65443.28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3年3月29日,被告蘇勝宇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貸款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平倉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3614.85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5年2月27日,被告王浩宇與該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交易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所在地開立保證金賬戶,有維持保函比例低于收盤線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75780.52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5年1月7日,被告俞文武與本公司簽訂《融資及保證金交易合同》。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收盤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82,272.03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林曉宗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平倉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已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909032.82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5年1月16日,被告金志宏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有維持保函比例低于收盤線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已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88876.59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2年8月6日,被告蔣志強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收盤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56913.63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李玉蘭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平倉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38937.81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3年2月28日,被告金坤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所在地開立保證金賬戶,有低于平倉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3459.11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3年4月2日,被告鄧有美與該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交易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有低于平倉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已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83416.69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2年12月19日,被告陳蓮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平倉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281,606.80元,經公司反複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林麗麗與該公司簽訂了《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保證金交易合同》。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收盤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平倉負債,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783144.48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6年6月8日,被告郭雲與本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借貸業務合同》進行保證金交易。在交易中,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在低于收盤線的維持保證比例且未按時增加抵押品或債務,公司強制平倉被告仍有未償債務1670292.80元,經公司多次提醒,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2016年12月9日,公司與太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質押回購交易,原告管理的資産管理計劃向被告支付了4億元人民币的初始交易金額,被告太宇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太宇集團股份(股票代碼:000732)質押給公司。未能按約定追回被告并引發一系列違約行為構成違約。
2016年11月10日,公司與泰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質押回購交易,原告管理的資産管理計劃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金額3億元,被告太裕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質押其持有的泰裕集團(股票代碼:000732)股份。未能按約定追回被告并引發一系列違約行為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