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檔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記者李華清"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由于程德路20多年來雙方的友好态度,開始頻頻對汕頭露沛發起不合理的訴訟和攻擊,導緻(汕頭露璐璐)近三年市場下滑,2017年銷售額較2015年下降約30%。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
程德路魯(000848.在8月10日的公告中,深圳)描述了對汕頭露沛采取的一些措施:2017年8月,知識産權法院對汕頭露和北京沃爾瑪商店建國路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指控該公司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法院駁回了訴訟。德璐魯上個月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案件現已受理,從2017年10月起,程德魯魯向家樂福、大潤發、華聯超市等80多家超市(電子商務)及其總部發送了律師函。要求立即下架汕頭露露産品;自2018年程德路在多家媒體上發表《南露路侵犯公司商标權、專利權的嚴重聲明》以來,2018年2月,程德路路起訴南露露和北京榮成文華超市侵犯公司商标權,該案目前待審。
誠德露露是一家以生産露珠系列飲料為主業,是國内最大的杏露生産企業,連續多年杏露生産銷售市場佔有率達90%以上,汕頭露露還生産杏露飲料。兩個Lulus之間的糾紛始于"露露"商标和專利權。目前,"露露"商标和專利歸程德路露所有,程德魯路聲稱汕頭露露是侵權産品。
但汕頭露露還有另一個故事要說。汕頭璐璐提出,雙方最初是璐璐集團(2011年3月更名為露露集團,以下簡稱原露露集團),經過20多年的友好合作,在2001年底和2002年初,原露露集團(原露露集團)魯集團當年擁有"露露"商标、專利、 域名、條碼等無形資産,2006年将這些無形資産的價格3.01億元轉讓給程德路,2008年完成無形資産轉讓手續),程德路、汕頭露露與香港飛達公司(目前控股股東汕頭露露,與原露露集團合資成立汕頭露露)四方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 根據這兩份檔案,汕頭露露沒有侵權。
《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全文目前尚未公布,但《汕頭璐璐》對協定作了部分介紹,其中包括"尊重和承認汕頭璐璐在股份公司(即成德路露露)成立前成立的曆史,以及相關的合資合同和公司章程";"使用權、責任和義務按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條件"等。
然而,鄭德璐璐并不認為這兩份檔案是合法的。程德路魯現任管理層表示,該公司在2015年計劃再融資事宜時,隻是意外獲得了這兩份檔案,2015年6月,程德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兩份檔案無效,但在2017年底,程德璐魯撤回了此案。程德路魯表示,撤案是因為缺乏一些證據,但汕頭璐璐猜測,因為程德路害怕法院裁定這兩份檔案有效而撤案。對于這一猜測,經濟觀察報記者向程德路證明,截至截止日,程德路的釋放盧沒有回複。
這兩份檔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為南北争端的焦點和根源。2018年7月,汕頭璐璐向法庭起訴程德魯祿,要求其履行兩份檔案的要求,賠償50萬元的經濟損失。該案将于2018年9月18日開庭審理。
核心檔案的合法性
程德路璐璐認為,這兩份檔案的簽署沒有履行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股東大會程式,也沒有履行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程式。不過值得指出的是,當時"露露"商标的所有權屬于原來的露露集團。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經濟觀察報》,如果該商标歸原露露集團所有,僅授權給程德路路,且不具有排他性授權,原露露集團有權在未經程德路路同意的情況下,處置該商标的使用。廣東某上市公司董事也向《經濟觀察報》指出,如果商标所有人對上市公司的授權不是排他性的,商标所有人對商标的處理不需要經過上市公司的程式。"我更願意從它是否符合防止行業競争的角度來考慮它。秘書說。在目前的監管環境下,上市公司關聯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可能有行業間的競争,如果有的話,要在一定期限内利用資産重組、股權置換、業務調整等方式進行整改。
按現行标準來衡量原露露集團當年的做法,當年簽署檔案時,原露露集團是露露兩家企業的控股股東,汕頭露璐已經從成德路分離出來,這兩家露露企業都生産杏露飲料。然而,原來的璐璐集團不再是兩家企業的股東,而早在2000年,就涉及國有企業(原璐璐集團屬于國有企業),為防止行業間競争普遍不夠嚴格,2013年,國資委、證監會還聯合釋出了《關于促進國有股東與控股上市公司解決行業間競争規範相關交易的指導意見》。
程德路認為,兩份檔案的簽署人王寶林、王秋敏的身份不合适,當時王寶林是程德路露露的董事長,也是原來的露露集團、汕頭露露的董事長,王秋敏是程德路的總經理,原沛璐集團的董事。但汕頭璐璐認為,當時兩家公司都是原露露集團的控股子公司,簽署的檔案是原露露集團對規模的"兒子"做出"分居"的決定,存在着必然的聯系。
如果原來的璐璐集團、程德路露和汕頭璐璐的關系保持不變,那麼南北兩璐璐揮舞着劍的現狀就不存在了。随着時間的推移,三方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
2006年,原露露集團整體重組,成德路股份拆分與股份回購同步進行,誠德路路回購原露露集團持有的程德魯路璐璐全部股份,完成後,原露露集團由38.9%的股份——最大股東地位完全退出成德路, 萬項三農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萬項三農集團有限公司")成為最大股東,而原露露集團,現為成德路的合資企業,程德路2018年半年報披露,它擁有原露露集團30%的股份。原璐璐集團現在也已從汕頭露露退出,天眼檢查顯示,香港飛達企業公司占汕頭露露股份的85%,而林威璐則占15%的股份。
程德路主張檔案内容具有不公平的競争性質的市場分割和壟斷經營,但汕頭露露表示,此前雙方都是合作關系,汕頭璐璐在8月13日發表的聲明中與程德路的公告一起向自己的"背書":程德路在5月12日, 2014年上市公司公告中寫道:"汕頭璐璐在合同區域範圍内。經濟觀察報記者查詢程德路當天的公告,是投資者關系活動的記錄,确實有這種說法。
汕頭露露總經理陳文告訴經濟觀察報,檔案約定汕頭露露在南方市場銷售,成德路一直遵守,但今年開始找成德路将産品推廣到南方市場。汕頭璐璐認為,是2015年程德路管理層的一次重大變革,導緻程德璐璐不承認原文内容。
經濟觀察報記者查詢程德路魯現任高管履歷,絕大多數高管都曾在萬源集團工作過,如程德路董事長盧永明2015年8月-2018年4月擔任程德路副董事長,2011-2014年為萬誠德農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向《經濟觀察報》分析,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包括: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表現不正當不是法定合同無效,而是不公平,合同可以取消。根據民法通則,如果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不穩定狀态和缺乏判斷力,使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顯得不公平,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具體在本案中,要根據雙方簽署的備忘錄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分析是否存在相應法律規定下的無效情形,可以進一步判斷。另一方面,如果程德路認為協定明顯不公平,則可能要求依法撤回。法庭能否獲得支助需要根據其證據情況而定。律師團隊進行了分析。
在程德路看來,這兩份檔案損害了上市公司股東的未來利益,但汕頭露露認為,這兩份檔案的簽署是原露露集團和程德路路對汕頭露露利益的保護。
1996年3月,原露露集團與香港飛達企業公司成立汕頭露露,璐璐集團占51%股份,港飛達股份占49%,汕頭璐璐負責開拓南方市場。2001年,汕頭璐璐增資,"露露"商标的使用權和專利權占比的10%。從1994年到1996年,露露集團原銷售收入分别為1.2億、1.8億、2.7億,免費逾期占用飛達公司的收購價格全年保持在4000萬~6000萬的水準。1997年,原露露集團單獨拿出集團的優質資産重組,成立了上市公司程德路,汕頭璐璐也轉讓給成德路控股,成為上市公司的主要資産之一。
2000年,原露露集團、成德路露和香港飛達共同商定,由汕頭璐璐投資開發"露露"利樂新包裝生産線,因為對于當時的利樂包裝産品,成德路作為上市公司,考慮到巨大的投資和風險,不敢引進,是以大家商量由汕頭露露推出利樂包裝産品, 為了豐富露露産品線,擴大露露品牌影響力。
2001年,上市公司實行新的會計準則,原先會計核算的遞延資産的市場開發成本轉化為目前成本,由于汕頭璐璐負責的南方市場比較新,營銷成本較高,加上新的安虎利洛包裝生産線,投入遠遠大于産出,采用新會計準則給汕頭璐璐在上市公司報表中出現經營虧損。程德路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汕頭露露留在上市公司,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收益,不利于上市公司再融資。香港飛達公司與汕頭露露以"露露"品牌為整體利益,充配置設定合,如成德路請求同意暫時退出上市公司,雙方同意在未來汕頭璐璐效益改善後傳回上市公司。
在汕頭露露的叙事中,為了"露露"這個品牌,它承擔了一個"悲傷而正義"的角色。
另一起商标糾紛
事實上,由于曆史原因,"露露"商标糾紛不僅是南北露露之間的糾紛,成德路與原露露集團也一直存在争議。
2006年,程德路魯以3.01億支付資金被授予共127個露露系列商标;當年,原露露集團承諾,如"露露"系列無形資産轉讓手續完成後,集團将在6個月内申請變更企業名稱。2008年3月,無形資産完成轉讓手續,但原露露集團尚未申請,并将"露露"商标授權出境。2010年,程德璐向工商局投訴。
這種抱怨導緻了背後讓人發笑的事情。原為2007年,在簽署《無形資産轉讓協定》及其《補充協定》後,曾任程德路魯董事長、原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代表雙方簽署了《商标使用許可協定》和《企業名稱使用許可協定》,約定程德路允許原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商标十年, 原來的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集團"标志十年,原露露集團按照協定分别支付1萬元和2萬元的一次性許可費。
在工商局幹預後,原露露集團于2011年3月更名,2011年8月初,證監會公開譴責王寶林的行為。2011年8月中旬,程德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2007年簽訂的《商标使用許可協定》和《企業名稱許可協定》無效,2011年11月底,程德璐收到一審判決,使兩份協定無效,但集團提出上訴。2012年,終審判決駁回了集團的上訴,維持原判,程德路魯與原露露集團的商标糾紛達成法律結論。
程德路與汕頭璐璐之争,情況比較複雜,早在2012年,就有傳言說程德路魯想買汕頭露露作為解決辦法,但無奈的汕頭璐璐的要價太高了。經濟觀察報記者就收購汕頭露露事宜采訪程德路,截至釋出截止日期,程德路盧未予回複。然而,在2014年5月的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中,有投資者詢問收購汕頭露露的情況,當程德路露露回複說:"南璐璐年銷售收入隻有數千萬元,如果收購其對方,對方提供了更高的收購價格","在南璐璐業務到期時,收購價格是合理的, 将考慮收購它。"
未來,不知道南北露露之間的争端會以同樣的方式還是以其他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