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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中“等”字的含義與使用建議

"等待"這個詞在中文中是一個常用詞,很容易引起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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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華字典中,"這樣"這個詞有多重含義,說到詞,有三種情況:

一種是使用人的代詞或指代人的名詞來表示複數。

如果您等待,請辭職。-曆史 連相當傳奇

也如:我等待;另一邊;一個幹巴巴的男人,等等

第二種是列出尾巴。

帶着夏天等待的寶貝于強吉新等四個人帶着劍盾走着。- "曆史性"

又如:長江、黃河、黑龍江、珠江等四大江

三是要說明清單不詳盡(可以堆疊)

關羽、張飛等都不高興。- 《三國志諸葛亮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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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規中,往往與後兩者有關:一是表明清單結束之後,即"等待内部",另一種是表明清單不完整,即"等待外部"。

以《新華字典》為例,不難看出,清單尾随之,一般來說,"等"後面會跟着一些字。對于那些不遵循字數的人來說,基本上可以認為列出并不詳盡。當然,事實并非如此,例如:中國現有的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直轄市。在這句話中,"等待"後面沒有跟着幾個詞,但是,按照常識,可以看出,這句話中的"這樣"是在結尾之後列出的。

在了解法律法規時,還可以遵循上述原則:首先,看"等待"後面是否跟着總字數。其次,判斷名單是否已經用盡是常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表示該清單不是詳盡無遺的,是等效的,依此類推。

雖然"等待"一詞的含義不明,造成歧義問題,但在文字和立法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是您可以使用語句作為上市後尾部更加平滑。其次,當立法用于列出未決案件時,在處理明确列舉以外的情況時,有一定的酌處權。

無論是漢語的使用習慣,還是立法實踐、法律法規,"這樣"的詞大多用在第二種情況中,說明清單沒有窮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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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當需要區分"etc"的含義時,基本上是遇到列名以外的情況。目前尚不清楚情況是否包括在"等"中。為此,建議:

一是尋求權威的解釋。通過查閱立法說明、法律頒布後的解釋、司法解釋,包括要求權威機構解釋來尋求權威解釋。

第二是通路司法機構。基層執法部門可能難以尋求權威的解釋。在日常工作中,可以經常到審查機構和法院報告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情況清單,聽取司法部門的了解和意見。

三是建立審計機制。在執法機構内建立協調機制,(1)預先确定可能遇到的外部情況。(2)仔細研究所遇到的外部情況,以确定它們是否與明确列出的情況大緻等同。(3)經過集體讨論,确定域外情形是否包括在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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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立法中使用"其他"是為了對複雜情況或新出現的情況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執法部門在使用特定案件時應謹慎行事。要注意防止遇到新的情況,找不到法律,等待事情,把"如"字成籃子,無限擴大行政執法權力。

附加:

最高人民法院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1808号建議的回應

現收到您的《關于進一步規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等"一詞使用的建議》,現答複如下:

規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中"此種"字的使用,對于減少或消除法律了解适用上的差異,統一法律适用标準,維護法律權威,具有重要作用。您的建議基本符合現行司法和司法解釋的實踐,具有積極明顯的參考價值。

一、司法機關對法律的"如"字不一樣,可能導緻案件的起訴法律沖突

你認為,"兩個高潮"對《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司法解釋對法律規定有錯誤的了解。針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第1款規定: "使用肉體或變相體罰,或其他方法,使被告人遭受嚴重的身心痛苦或痛苦,迫使被告人違背其意願認罪,應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審判)》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犯罪分子因身心嚴重痛苦、痛苦,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手段逼供。"其他違法方法是指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程度和脅迫程度,其程度與刑訊逼供或暴力、威脅強迫其違背意願供認不渝的程度相同。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兩高"的解釋,表達方式不同,實質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嚴禁刑事案件非法證據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以毆打、非法使用戒具、變相體罰等暴力手段違背自己意願的供詞,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難以忍受的痛苦的,應當予以排除。"這一說法已被《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違法證據排除程式(審判)》第1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第67條所吸收,統一了對"刑訊逼供等非法刑法""兩個高潮"的把握。

二是司法解釋中"如"一詞含義不明确,導緻了解實踐差異的問題

你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移交和立功工作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将"協助司法機關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個主要情形列為"等"。從立法意圖和實際情況來看,這裡的"這樣"一詞應解釋為附加。考慮到司法實踐中情況的複雜性,除明确列名外,應對案件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應具體考慮情況,準确判斷四項行為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明确列入指定地點,當場查明犯罪嫌疑人, 引導偵查人員抓捕犯罪嫌疑人,規定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重要資訊等大緻等同,確定相關案件"協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認定,切實可行。

在今後的工作中參考和處理拟議方案

我們同意這個問題的拟議解決辦法。首先,在起草刑事司法解釋時,"兩個高"加強溝通協調工作,相關司法解釋都是互相征求意見,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大多數司法解釋由"兩個高"聯合釋出,解決了司法解釋統一的問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和完善司法解釋管理,明确起草有待完善的技術,盡可能明确列出,以減少對"此類"字的不必要使用,用于使用"如"字,明确"等"字的語義或限制。第三,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加強研究,充分溝通和廣泛協商,避免分歧和争議。最後,對于因司法解釋中使用"此種"一詞而産生不同認識的,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的清理、修改、釋出的形式,及時進一步明确相關用語的含義。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八月 21, 2020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1808号建議的答複

劉華代表:

你好!

現收到你關于進一步規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等"一詞使用的建議。感謝您對這項工作的關注!您的建議由我院和其他相關機關單獨處理。我院十分重視,經過認真研究,答案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在檢察工作中具體适用的司法解釋,是保證檢察機關統一适用法律的重要措施,對保持國家法律統一正确實施、推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制定檢察工作的司法解釋,要遵循立法目的、原則和初衷,對如何具體适用于檢察機關的法律作出操作性規定,以指導司法實踐。是以,司法解釋的用語應規範、嚴格、準确,以避免語義不确定性造成的了解差異。關于"這樣"一詞的使用,司法解釋中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表明清單後面跟着尾巴,即"等待内部",另一種是表明清單不完整,即"等待外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制定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個案件多用了"等"字,說明清單沒有窮盡。

你的建議指出了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等"字的不規範性,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對在檢察工作司法解釋的制定中正确使用"等"字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我們将在今後的工作中吸收。結合您的建議,在制定起訴工作的司法解釋時,我們将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等"一詞的使用進行規範。

首先,如果可以通過列舉來确定,則應盡可能完整,在司法解釋中應盡可能減少使用"這樣"一詞。例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第4号進階檢查和解釋)第37條"本規避規則關于回避的規定,适用于書記員、法警、人民檢察院雇用或指派的筆譯員和專家",通過綜合清單,明确除需要回避的人員以外的人員範圍。

其次,确實不可能完整地列出,需要使用"這樣"一詞的底部,通過前加法或字尾加法,盡可能明确"這樣"所指内容的内涵和延伸,在适用時避免歧義。例如,《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審判)》(進階檢查發文(2013年第3号)第27條第(1)款第(1)項"本規則第25條規定的身份證明檔案包括:(1)自然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規定, 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士兵證件和護照,以及第六十四條第2款的規定,"對聽證秩序造成嚴重幹擾,如制造噪音、撞擊聽證場所、侮辱、诽謗、威脅或毆打檢察官等,依法追究責任",通過前置加和字尾加兩種方式,明确"此種"所指内容的确切含義, 保證司法實踐中的統一正确适用。

第三,在制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注意聽取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避免"兩高"司法解釋不協調。

第四,司法解釋在制定後,通過寫文章、寫書、業務教育訓練等手段,司法解釋中包含對"此類"字的規定的了解和适用,并為司法解釋實施後"及其他"規定對問題的适用加強指導,確定司法解釋的相關内容得到正确落實。

再次感謝您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見和建議,請告訴我們。我司代表會員聯系專線為:010-65209897,本提案專項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包人周永剛,聯系電話:010-65209169。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室

九月 30, 2020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