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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20年涉網著作權案件審理及典型案例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20年涉網著作權案件審理及典型案例

資料來源: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4月20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舉行網際網路相關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釋出會,介紹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網際網路相關版權案件的情況,并釋出典型案例。

一是與網際網路相關的版權案件數量持續增加

自2018年法院成立以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每年收集的版權案件數量一直保持在3萬件左右。2020年,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受理著作權案件28946件,結案27925件,和解比例達96%。其中,21 714起案件,即78%,通過調解和撤回結案,6 236起,即22%,通過其他手段,包括通過判決結案。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20年涉網著作權案件審理及典型案例

二、涉及網際網路的各類著作權案件的分布

就涉及的作品類型而言,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辦理的著作權案件主要涉及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音像作品、書面作品、音樂作品等,涉及攝影作品、書面作品和音像作品的案件數量位居前三,分别占52%、20%和18%。就所涉權利類型而言,與傳播資訊網絡的權利有關的主要案件為28 604起,占99%。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20年涉網著作權案件審理及典型案例

三、降低校樣成本,縮短試行周期

為了破解"舉證難關",通過版權鍊與平衡鍊"雙鍊對接",實作著作權登記資訊的實時互動,高效擷取,大大降低舉證成本,提高證據可信度。

從審理周期來看,北京網際網路法庭案件平均審理期為51天,權利人維權周期大大縮短。

四、案件新趨勢:涉案作品的新形式、新侵權、涉案技術的應用

1、參與作品形式豐富,新的創作成果不斷湧現

如"聊天表情符号與紅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體育直播圖檔"等新形式的作品,這些成就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應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适用何種保護規則,成為司法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2、涉案違規行為多種多樣,新的溝通方式不斷湧現

在"畫外音節目"、"聽音像劇"、"圖文片"等一系列案件中,侵權認定規則和傳統版權合理使用制度遇到了新的挑戰。

3.涉及的技術應用很多,新的商業模式不斷出現

在新經濟環境下,新技術形态,如"平台與錨"等新的合作方式,"共享經濟"概念驅動的新商業模式,運用算法進行個性化推薦等,對傳統的版權保護規則構成了挑戰,需要探索适合數字經濟發展的數字版權治理路徑。

五八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性的作品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

案件:陳晨等訴北京電力電信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業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

案号:(2020)北京0491民住2880号

典型:

文化綜藝節目往往與詩歌、繪畫等文藝作品的運用密切相關,是以節目制作者在打磨節目内容、追求節目效果的同時,也注重運用現有作品的适當方式。本案分析并确定了文學節目常見的侵權和抗辯,分析了修改權的内涵和延伸,探索了侵權行為使用和合理使用的法律界限,以期為行業的健康規範發展提供指導。

基本事實:

台灣作家三毛的父親陳思清寫信并發表了一封寫給女兒三毛的信《過去》。馬上。未來。在三名被告制作和傳播的《看字》節目中,演員宣讀了部分涉案信件和中文字幕,大聲朗讀時更改了涉案信件的名稱、部分文字、段落順序。在閱讀這封信之前和之後,主持人和口譯員介紹并評論了所涉及的信件。作為陳思清的繼承人,三原告以三被告侵犯涉案信件修改權、複制權、履約權、資訊傳播網絡權為由提起訴訟。三被告辯稱,涉案程式構成對涉案信件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作品著作權。

裁判要點:

1、三被告對涉案信件進行了修改、複制、表演和資訊網絡傳播。在使用涉案信件時,删除長句和段落段落并更改段落順序的程式,屬于涉及信件的文本或内容的變化,并構成對涉及信件的修改。本程式在本案中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轉載了部分涉及的信件内容,雖然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轉載了部分涉及的信件,雖然做了一些改動,但沒有形成新的表達方式,構成涉及信件的副本。節目錄制時,演員面對現場觀衆,宣讀部分涉及的信件,這屬于所涉及的信件的表演。由于涉案節目包含涉案信件的表演和字幕,涉案節目的傳播實際到達公衆,提供涉案信件的效果,構成涉案信件的資訊網絡傳播。

2、涉案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涉案程式基本上轉載了涉案信函的實質内容,使用目的不以介紹、評論或說明為目的,不宜參考。涉案程式修改涉案信件,不僅會影響原告三人獲得經濟利益,還會侵犯涉案信件的修改權。是以,所涉及的行為不是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判決:

三被告就侵犯涉案信函修改權消除影響發表聲明,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合理費用12636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生效。

判例 (二)

商業模式影響短視訊服務商故障認定

案件:北京夢城文化有限公司訴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電氣工程資訊網絡傳播權

案号:(2019)北京 0491 民初39992号

短視訊行業已經成為版權領域備受矚目的一部分,其服務商的過錯識别應滿足行業發展的需要。當短視訊服務提供者故意利用其商業模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時,應将其預見侵權的能力作為确定其過錯的重要因素。上述決定旨在通過使短視訊服務提供商能夠采用健康,合法的商業模式來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原告是一部動畫短片"海狸夢島"。我的雲,一隻海狸。媽媽,一隻海狸。新研的著作權人。被告是開發和營運手機軟體"畫外音秀"APP的主體。

原告發現,涉案軟體中發現了涉案作品中的14件畫外音素材,以及基于上述畫外音素材的2萬多個畫外音視訊。使用者可以通過為平台充電來獎勵基于配音鏡頭的配音視訊。原告以資訊網絡傳播權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16.2萬元。

1. 被告不僅僅是資訊存儲服務的提供者。被告可能通過提供部分涉嫌侵權視訊而被認定提供了上傳者的資訊,并且被告可能因無法确認上傳者的資訊是否由真實網絡使用者上傳而被推定為相關侵權視訊的提供者。

2、即使被控侵權的視訊是由網絡使用者上傳的,被告也構成協助侵權。首先,在本案中,網際網路使用者上傳被控侵權的視訊的目的不是"為了個人",而是"為了公衆",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素,構成直接侵權。其次,"畫外音秀"是一款為公衆提供畫外音服務的手機軟體,為了增強娛樂性、互動性,使用者上傳的畫外音素材往往會選擇知名影視劇片段,而這類作品,權利人通常不會自由上傳到網絡空間,普通使用者很難獲得授權。本案中,被告的商業模式客觀上存在誘導侵權視訊上傳的風險,主觀上也可以預見到"畫外音節目"中侵權視訊的可能性。此外,涉案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嫌侵權材料标題大多包含"A海狸"角色名稱,是以被告隻需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即可發現涉嫌侵權的視訊存在明顯侵權事實。此外,被告從涉嫌侵權的視訊中獲得的直接利潤,無論利潤多少,都是商業行為,應該對上傳内容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綜上所述,被告應對被指控侵權行為存在"明知"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5000元,合理費用25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判例(三)

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不構成作品的内容

案件: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書面作品著作權

案例編号:(2019年)北京73人 最終2030年

本案首次就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的内容版權保護問題展開,沒有突破民事主體的基本規範,在現行法律權利保護體系中對這類内容在智力和經濟投入中予以肯定和保護,不僅肯定了計算機智能軟體的價值,而且認真遵守了版權創作與權利主體的界限, 司法主動處理新技術、新問題,是有益的嘗試。本案不僅展現了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充分挖掘和精準應用,也展現了網際網路司法面向未來、擁抱科技創新的清晰态度。

原告于2018年9月9日在微信公衆号上首次發表題為《影視娛樂業司法大資料分析報告——電影卷》的文章。北京,文章由兩部分組成:書面作品和圖畫作品。2018年9月10日,被告營運百家平台釋出了涉嫌侵權文章,其内容與涉案文章基本相同,但删除了簽名、介紹、搜尋概述等部分内容。原告辯稱,被告侵犯了其傳播和簽署資訊網絡的權利,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認為,本案文章是使用合法的統計資料分析軟體智能生成的報告,不是原告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收入,不屬于著作權法的範圍。

1、關于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内容構成作品及其簽名。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在生成相關内容的過程中,軟體開發者(所有者)的行為與使用者的行為不是創造性的行為,相關内容不傳達兩者的原始表達。是以,兩者都不應該是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這不應該構成作品。軟體開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簽名,但從保護公衆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交流的角度出發,應添加相應的計算機軟體辨別,以表明相關内容是軟體智能生成。

2、關于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内容的效益配置設定。智能生成的計算機軟體不構成作品,也不意味着它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衆自由使用。軟體使用者應給予相應的支付和搜尋權益,以刺激其使用和傳播行為,促進文化交流和科學發展。軟體使用者還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展示其對與計算機智能生成相關的内容的權益。

判決:

被告發表聲明,要求原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和合理費用560元。一審判決後,原告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例(四)

惡意利用他人的視訊資源牟取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案件:優酷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曼蘭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電影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不正當競争糾紛

案例編号:(2019年)北京73人 最終3570人

分享應該是互利共赢的,不是不勞而獲。惡意利用他人視訊資源謀取商業利益,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争。司法部門雖然要通過審判推動新業态新模式的發展,但要堅決遏制打着"共享經濟"旗号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維護網際網路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原告是優酷網站的營運商,網絡使用者可以購買VIP會員,觀看熱門和獨家的特别電視節目,其中包括原告享有《戰狼2》等電影的獨家資訊網絡傳播權。被告為"Man Look"APP的營運商,該APP購買了優酷網站的13名VIP會員,通過登入其會員賬号在優酷網站上擷取正版電影資源,并向APP使用者提供付費播放服務。原告辯稱,被告侵犯了其資訊網絡傳播權,構成不正當競争,要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00萬元。被告辯稱,其提供的"共享會員"商業模式,通過技術手段和商業模式共享合法購買的會員資源,不影響原告的平台收入和商業價值,不構成侵權。

1、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傳播資訊網絡的權利。本案中,将作品放在向公衆開放的伺服器上的直接行為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原告隻是實施了提供作品連結的行為,這并不構成對原告傳播資訊網絡權利的直接侵犯。同時,由于沒有直接侵權,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

2、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原來,被告是網際網路視訊服務營運商,被告所謂"共享會員"服務,是在了解網際網路視訊平台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情況下,通過其購買原告網站VIP會員獲得正品電影資源,向其營運APP的會員使用者付費提供,超出VIP會員使用權, 具有明顯的"搭便車者"和"食人胖"特征,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惡意。共享應以各方互利共赢為前提,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盈利模式,是以搶占原告合法商業資源、利用原告競争優勢、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為基礎, 不符合網際網路行業的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争。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 (V)

插畫家根據名畫創作的演繹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件:北京鹿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光速時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

案号:(2020)北京0491民町10107

在web2.0時代,大量的演繹作品,如對名畫的改編,加上作者原有的智力凝聚,以诙諧幽默或易于了解的表達方式在網際網路上迅速傳播。本案分析并确定演繹作品的原創性和歸屬,明确了具有原創性的優秀演繹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通過保護創作名畫的創新方式,鼓勵作品創作和傳播,倡導全社會尊重知識産權保護,促進文化的發展與繁榮。

90後插畫家曾龍将《熊貓卷》與名畫、電影、生活相結合,創作出一系列《熊貓卷》插畫,貼在微網誌上。原告在授權的基礎上獲得了涉案作品資訊網絡的傳播權。被告在微信公衆号上發表了"中國熊貓遇見世界名畫,就是這麼嘿嘿皮皮"的文章,作為配套圖檔使用原告創作了一系列外國名畫,電影海報系列32張圖檔。原告辯稱,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傳播資訊網絡的權利,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合理費用。被告辯稱,涉案圖像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均為世界名畫改編,隻是熊貓形象的替代,并非原創,不構成作品,被告的使用構成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著作權。

1、參與32部《熊貓碾壓》系列影片構成改編作品。涉案的32幅《熊貓滾滾》系列圖檔均為增龍在中外名畫、電影海報等基礎上再創作,畫面構圖、素描有參考性,但在熊貓構圖、角色置換、動态姿勢上仍能展現出曾龍的原初判斷和選擇,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熊貓碾壓》系列是改編作品,曾龍是本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将作品資訊網傳播權授予原告。被告人的意見書答複,本案所稱圖像為世界名畫改編,隻是熊貓形象的替代,并非原創,不構成作品,本法院不予受理。

2、涉案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雖然被告在一開始就在公衆号文章上提到"90後插畫家一起也是熊貓粉,他創作了一些萌芽的小動作地圖,讓人看到忍者君無奈。以下是阿隆的作品",但《曾隆時邂逅中外名畫》等系列32部作品全文,而文章幾乎由32部作品累計組成,文字描述很少,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是以被告的行為不合理使用, 構成侵權。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20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例 (六)

反複侵權可根據事先協定确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案件: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淘寶智彙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

案号:(2020)北京0491民住2853号

當事人就重複侵權的賠償金額達成一緻的主要目的是威懾重複侵權和惡意侵權,并結合賠償和懲罰的雙重功能,符合惡意侵權和重複侵權賠償與懲罰的法律精神。如果被控行為被确認為第一調解協定約定的重複侵權行為,可以根據先前的協定确定賠償金額,同時考慮侵權作品類型和侵權方式、主觀過錯等因素。

原告享有"巴克船長"、"皮博士"、"海底柱标志"等資訊網絡傳播的專有權和依法捍衛權利的權利。2018年,被告在其當當網店出售一系列盜版圖書,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自願協商一緻達成調解協定,被告向原告賠償25000元,并約定,如果被告自本調解書簽署之日起一再對原告侵權, 原告将獲得賠償20萬元的損失。2019年,原告再次發現被告在"Unique Club"商店出售印有原告藝術品的商品。是以,它聲稱被告在訴訟中生産、銷售貨物,侵犯了原告的複制和發行權,并要求法院指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庫存的侵權産品,并賠償原告20萬元的經濟損失和2萬元的合理費用。

1、我們可以根據協定中的第一個确定侵權賠償金額嗎?首先,第一項調解協定是通過雙方同意和共識達成的,其内容僅涉及私人權利,不涉及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經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查後,通過民事調解函确認,應合法有效。其次,著作權法關于賠償計算方法的順序并不排除當事人協商的具體賠償計算方法。此類協定可以是侵權行為發生後的事後協定。第三,當事人事先約定了對屢次侵權的賠償金額,主要目的是威懾重複侵權、惡意侵權,兼具賠償和懲罰功能,符合知識産權保護立法精神。此外,當事人在自主範圍内以侵權賠償金額或賠償額計算方法達成協定,有利于解決知識産權侵權糾紛中計算損害賠償困難、難以證明、難以識别等。綜上所述,侵權賠償的數額可以根據事先協定确定。

2、如何在第一協定中申請确定侵權賠償金額。在第一調解協定中約定的"再侵權"不限于前一案件中的具體商品,被告在知悉原告的權利人身份後,才更換了售出的商品,又再次違法同工,是約定的情形。調解協定中約定的20萬美元,應當了解為賠償總額,包括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

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例 (七)

"刷票"形成的虛假交易量可作為計算侵權賠償金額的依據

案情:恒鑫宇力實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分公司訴張某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

案号:(2019)北京0491民初21102号

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内容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外觀設計并不完全排除著作權的保護,一項外觀設計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其外觀設計所包含的原始表達仍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認定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産權侵權責任時,經營者應承擔因虛構交易量、通過"刷卡令"牟利不正當而産生的法律風險。在無法确定實際銷售量的情況下,應以公布的銷售量作為侵權賠償金額的依據,不得扣除刷牙部分。

原文稱,藝術作品著作權人《真愛加冕系列公主戒指》,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制作、銷售、展示涉嫌侵權商品,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複制權、經銷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被告辯稱,原來被告知要受保護的戒指是工業産品,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商品實際上隻賣了60件,共計約500支刷子,并辯稱刷子部分不應作為衡量實際銷售損害後果的尺度,應扣除損失賠償金。

1、涉及的戒指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戒指作為工業産品的戒指,當它也構成實用藝術品時,也可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戒指作為首飾使用,具有正常可穿戴的實用功能,其藝術性已達到足夠的創作高度和藝術美感,上述裝飾藝術屬性可以在實體上或概念上獨立于其工業屬性的負載而存在,不能被實際功能影響或取代,是以構成實用藝術品。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内容,即作者對作品的藝術性進行智力投入的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外觀設計的保護與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是不一樣的,外觀設計并不自然排除著作權的保護,一個設計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其外觀設計所包含的原創表現形式仍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權利人有權根據被控侵權的實際情況,選擇更有利的主張方式。

2. 被告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出示被控侵權商品,在網際網路上出售展示,侵犯了原告複制、分發、傳播資訊網絡的權利。就損害賠償金額而言,刷票據的行為是被告人為獲得更高的業務排名、信用和使用者準入以滿足某些商業意圖而采取的虛構交易量行為。刷單形成的虛假交易量,明顯違背了誠信原則和正當經營理念,不應予以鼓勵和促進。被告在選擇利用不法利益的同時,還應承擔由此産生的商業風險和法律責任。在沒有确定實際銷售量的情況下,不應扣除刷塗部分的銷售量,法院應說明侵占權的損害賠償金額。

被告張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合理支出5578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判例(八)

"小訴與裁判示範"有助于高效解決批量型著作權案件

案件:徐某訴江蘇揚子晚報有限公司侵犯資訊網絡傳播權作品系列案件

案号:(2020)北京73人民決賽第1656号

針對著作權侵權糾紛主體集中化、争議類型和維權分批化的突出特點,本案落實民事訴訟複雜分流改造試點工作要求,大力推進涉案知識産權網絡案件小訴訟程式試點工作, 打開"多調解、小訴訟、源頭治理"的流程壁壘,大大提升了訴訟快速一次性解決的功能。

本案充分展現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網絡審理小型知識産權訴訟案件的制度優勢,具有"一次示範性庭審、多項示範性判決、'包'化解潛在未經證明的大批量案件"的工作方法,高效便捷地解決批量打字案件。

原文稱,是該系列照片的著作權人,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平台上使用了原告享有的受版權保護的攝影作品。原告辯稱,被告的使用未經原告授權,相應的報酬侵犯了他傳播資訊網絡的權利,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1、法院應當依法适用小規模訴訟程式,認定原告送出的電子原始圖檔資訊、頁面截圖的公布等可以作為初步證據,被告未送出相反證據,可以認定原告享有涉案圖檔資訊網絡傳播權。被告是涉案網站域名備案操作的主體,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的著作權圖檔,使公衆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地點擷取涉案作品,侵犯原告通過資訊網絡傳播涉案作品的權利, 并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2、一攬子解決批量糾紛的情況。針對被告對作品資訊網散布批量侵權權的争議,法院判決了多起示範性案件,引導當事人主動請求法院組織雙方進行庭外調解,法院指定多調解機構調解員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并申請我院司法确認程式确認和解協定,批量解決雙方之間所有剩餘争議。這一系列案件從立案到審判結束花了32天時間。

該系列案件共産生123項判決,涉及1013件作品,責令被告賠償原告總額45萬元,通過司法确認程式"一攬子"解決糾紛,涉及1044件作品。小型訴訟程式是一審的最終程式。